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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军宁先生《财产权:宪政的基石》一文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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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军宁先生《财产权:宪政的基石》一文的商榷
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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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刘军宁先生《财产权:宪政的基石》一文的商榷
(239 reads)
时间:
2002-12-05 周四, 上午12:59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对刘军宁先生《财产权:宪政的基石》一文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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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论] 于 2002-12-5 3:40:43 加贴在 经济人俱乐部 ↑
刘军宁先生最新的宏文《财产权:宪政的基石》讨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刘先生希望在中国确立保护财产权的制度,我愿举双手赞成。刘先生有许多精辟见解,我就不多赞颂了。但刘先生文风过于夸张,论点多有偏颇,我觉得应当指出。
总地来说,刘先生过于拔高了财产权的重要性。我一直以为中国知识分子有一种不好的习气,说白了,不象知识分子,更象政客,或推销某种货品的商人。每推销一种理论或观点,就恨不得把它拔高到“不如此必亡国,非如此不能救民救国”的层次。而且每每要把不同的观点都贬得一塌糊涂。前一段,杨小凯先生推崇共和,也有类似的文风问题。你推崇共和,完全是对的,但何必在文中把“民主”大贬一通呢?甚至提出“共和与民主是非常对立”这样难以成立的命题。很多东西,如自由、人权、民主、共和、集权等等,其实都是中国当前迫切需要的良药。但没有哪一种就包治百病。中国知识分子不改掉这种爱开“治世秘方”的毛病,他们对社会舆论、对公共政策的真实影响力就会很可疑。
刘先生也如此。财产权确是一种不可少的人权,也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确立的一种人权,但它怎么就成为“宪政的基石”了呢?至少,美国宪法中就并没有保障财产权的内容。相反美国宪法中有公民持枪权这一条。是不是反而证明了“枪杆子才是宪政的基石”?
我在手头续写的那《美国强大的秘密》系列的引子中,也批评过中国知识界这种浮躁之风。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如民主的建设,人权的增进,包括财产权的保护上,中国目前都在朝好的方向发展。这种时候,对知识界来说,稳健的建言或许比激进的大吹大擂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再强调一遍,我完全支持军宁对保护财产权的呼吁,但希望他在如下一些方面,检视自己的言论,是否过分得近乎荒谬了:
1、刘军宁说:“在任何情况下,宪法和政治制度不保障财产权,总是对有权者有利,使穷人、普通人受害。 ”刘军宁甚至试图论证,保障财产权,对乞丐比对贵妇人更有利。
我认为,保障财产权,最先、最大的受惠者当然是(合法的)富人。刘军宁自己后面也紧接着说,“不承认财产权,才会发生得到鼓励的打砸抢抄。”那么打砸抢抄最先冲击的是哪些人呢?当然是富人。实行XX制度,瓜分资本家财产,分田分地,这些都是“不保护财产权”的典型例子,在这些例子中,直接受害的是哪些人呢?当然是富人。高兴一时的是哪些人呢?当然是贫民,包括那些流氓无产者。
侵害财产权,的确可以使穷人短暂收益。它的危害是:必将损伤整体社会进步,最终使所有人受穷。因此,在财产权问题上,应当理直气壮强调,保护富人从长远看就是保护整个社会进步,而不是去挖空心思论证“保护财产权更有利于穷人”。这种蹩脚的论证,易于受到攻击,从而使刘军宁的整个财产权理论体系瓦解。
2、刘说:“因为连侵犯财产都不算非正义,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正义可言?在私有财产权消失的地方,正义与非正义之间的界线也就消失了。”
这是我看到过的关于“正义”最大胆的“定义”之一。刘军宁先生现在在美国,那么我想问一下:刘军宁先生是否支持美国政府没收恐怖分子的财产?是否支持美国政府冻结那些对恐怖组织提供资助的慈善机构的财产?美国政府这些行为算不算侵犯财产权?它们是正义的还是不义的?
事实上,任何一种权利的神圣化,必将侵害到其他权利。财产权也不例外。所以,我认为刘军宁这种把财产权神圣化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的言论。一个真正尊重人权的社会,应当是各种不同权利相互妥协并制约的社会。
3、“私有财产权的纽带作用还表现在产权制度能够产生奇特的合作功能。没有地方会只剥夺产权而不剥夺结社权。失去财产权是失去其他权利的先兆。……可以说,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
不对。例如:美国黑奴被剥夺了财产权(他们连自己都是奴隶主的财产),但并未失去宗教信仰等权利。实际上,黑人教堂一度是黑奴们的精神寄托和鸦片,后来也在黑人自由运动中扮演过积极角色。财产权的确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但它并不足以重要到成为一切人权的基石。
4、“不保护财产权,政府就失去了目的,……”
此话缺乏政治学的常识。对财产权最初最直接的保护,不是政府,而是个人自己。
刘军宁先生号称“自由主义学者”(相当于美国的liberatirian),这个学派的一个基本教义就是:一切政府权力都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个人权利的剥夺和侵害。政府能保障个人权利,又从何谈起?
即使抛弃libertarian们的激进学说,按照普遍认可的观点,政府的存在也是以公共权力的存在为前提的。换句话说,政府的最基本职能是行使公共权力,而不是干预私人权力。政府的基本义务,不是去“保护财产权等私权”,而是“不得侵害财产权”等私权。因此,美国宪法的第一到第十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政府不得对个人做”的事情,而从来没有规定“政府应该为个人做”的事情。
以上4点,大致是刘先生原文最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刘先生学问不断精进,继续用立意庞大且立论妥贴的文章,促进中国的进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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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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