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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对陪审团制度提一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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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对陪审团制度提一个建议   
所跟贴 对陪审团制度提一个建议 -- 非文人 - (1054 Byte) 2002-9-05 周四, 上午9:51 (716 reads)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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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似应注意虚拟世界与实存世界的区别。若都变股东,各位网友就都得露真容,这对许多人而言,代价就太大了 (239 reads)      时间: 2002-9-05 周四, 下午12:4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似应注意虚拟世界与实存世界的区别。若都变股东,各位网友就都得露真容,这对许多人而言,代价就太大了



我看恐怕先得明确一下这项试验的性质,明确一下其活动所不能逾越的实际限制。同时又应明确:为何即使有此既定限制条件,网友和版主双方仍都发生了作此试验的需要和热情?



关于此试验的性质,有如下几种思路或表述可选:



一、版主与网友双方共同进行的一种在虚拟世界的项目合作;



二、版主将自己对论坛的管理权让渡一部分给由网友组成的陪审团;



三、版主委托网友陪审团代行部分管理职能。





我倾向于第一种。因为后两种属于老板找义工型,并潜藏着版主可不受陪审团制约的前提。而第一种则属合作伙伴型,双方对对方的合作需要,是此项目得以立项、得以运转的前提。因而双方的关系,便属于一种无法律强制力(虚拟)的契约关系。



如果以上理解可以被接受,那么,我倾向于应当理出一些对双方均有一定道义约束力的文字,以此作为具体技术性操作条文的基础契约。





诚然,建立这种关系,有如下一些条件是既定的、无法、不可、也不必去逾越的:



一、版主的实存所有权不受侵犯;



二、这种契约关系的发生、维持,均不受法律强制力的制约;



三、由此就意味着:双方若发生争议,无从、也不必获得具有任何强制力的仲裁。





尽管如此,以下条件也是不言而喻的前提:



一、任何一方均不可能单独地进行此类型的项目;



二、任何一方单方面撤出此项目,均构成对双方的打击;



三、任何一方若中止合作,即意味着此项目的失败。





所以,为了使这项试验能比较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我倾向于主张开始我们就将根基打牢一些。



以上仍然是提供一些抛砖引玉的思路,希望大家伙集思广益。



最后,感谢淮夷先生的辛劳,我将尽其所能提供我的支持。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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