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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答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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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答铁木   
所跟贴 铁先生言之确确,入情入理,我也想问个问题 -- RE - (184 Byte) 2002-8-26 周一, 上午5:04 (151 reads)
铁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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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385

经验值: 23611


文章标题: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 (173 reads)      时间: 2002-8-26 周一, 上午5:34

作者:铁木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前面说过:



说到清帝退位诏书作民国继承满清帝国领土和臣民的法理依据,芦笛先生已经指出其荒谬。从道理上讲,民国应该是主权在民的现代国家,版图大小自然要由当地人民决定。清帝国讲天命的法统是不能由现代国家继承的,否则要国民有什么用,又革什么命呢?如果用退位诏书把民国和蒙古相联系,那么满蒙贵族入关前就有结盟誓约,这个规定满蒙关系的基本大法完全可以否定和退位诏书有关继承的含义。



1635年皇太极(蒙古称其为Deed Erdem汗,或Arvkhai)在盛京同南蒙古16部,49旗王公聚会,次年被推举为大汗。以蒙古的角度看,是蒙古王公根据自己传统的议会制度(Khuraltai呼拉尔),自己推选皇太极为蒙古大汗。皇太极颁布约法的全称大概是“大慈大悲广济众生的博格达(神圣的)汗承天约法”。皇太极按照以往蒙古大汗颁布法令的方式,规定满清对臣服蒙古各部的宗主权,但同时保证蒙古王公完全自治。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旧法。该盟约也是外蒙古独立的法理依据。



盟约规定了蒙古王公对满清皇帝的个人效忠,并非满清对蒙古的正式兼并。这种个人效忠的封建关系,民国如何能够继承得了?蒙古领袖对满洲皇帝的信任是有条件的,满洲末代皇帝有什么权利转让?





作者:铁木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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