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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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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所跟贴 蒙古独立的“基本法” -- 铁木 - (4300 Byte) 2002-8-19 周一, 上午6:06 (1039 reads)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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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觉得在讨论民族问题的时候考虑法理依据和民众 (317 reads)      时间: 2002-8-19 周一, 上午6:2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tension。我不懂历史,无法对于上面的史实进行分辨,因此就文论文提出一点意见。



“1635年皇太极(蒙古称其为Deed Erdem汗,或Arvkhai)在盛京同南蒙古16部,49旗王公聚会,次年被推举为大汗。以蒙古的角度看,是蒙古王公根据自己传统的议会制度(Khuraltai呼拉尔),自己推选皇太极为蒙古大汗。皇太极颁布约法的全称大概是“大慈大悲广济众生的博格达(神圣的)汗承天约法”。皇太极按照以往蒙古大汗颁布法令的方式,规定满清对臣服蒙古各部的宗主权,但同时保证蒙古王公完全自治。皇太极在盟约最后说,如果满情亡,同蒙古诸王的约法就不复存在,蒙古恢复盟约前所有旧法。该盟约也是外蒙古独立的法理依据。”



就满蒙论满蒙,可以说是这样的,但是满蒙结成联盟的结果(或目的)是对于清帝国境内的各民族进行统治。我需要了解的是,有清一朝,蒙古的自治采取什么形式,蒙古王公贵族的收入来自蒙古本土,还是由清帝国中央财政提供,或提供一部分?因为恰恰是在这里就涉及到民众,如果由中央财政支付或部分支付,那么帝国境内以汉族为最大多数的民众也就在两个半世纪之内承担了供养蒙古王公贵族的费用。如果这一部分只占很小的比例,则当别论。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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