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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消息】杜导斌(黄喝楼主)带头控诉中共两机构剥夺网络自由已经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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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紧急消息】杜导斌(黄喝楼主)带头控诉中共两机构剥夺网络自由已经箭在弦上!
洪哲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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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紧急消息】杜导斌(黄喝楼主)带头控诉中共两机构剥夺网络自由已经箭在弦上!
(422 reads)
时间:
2002-8-17 周六, 上午7:3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网民】控诉中共两机构网限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
朋友,你好!
这封信里面的消息,请立即设法公开。据云,原定的9月1日大抵会提
早。
洪哲胜 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联署发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
行规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在网络
上引起了普遍的反对,已有近200人联署状告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
国信息产业部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现在,我把状子送一份给您
们,期待作为中国最高民意代表机关的全国人大能捍卫宪法尊严,取
缔《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此致
敬礼!
杜导斌上
──────────────────────────────
对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信息产业部的控诉书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
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
过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
业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这个《规定》的规定,
自2002年8月1日起,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互联网出版
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作为中国公民,我们享有出版自由的《宪
法》权利。我们认为,这部法规的施行,已经构成对这一权利的严重
侵犯。因地方法院对违宪之诉无明文规定的管辖权,也因为签字人分
布在全国各地,因此,我们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严重侵犯《宪法》
权利罪正式控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连带控诉中国信息产业部,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一、《规定》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
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上述两条赋予
每一个中国公民自由进行思想文化活动的权利。《宪法》对公民实现
上述“出版”权利的方式、途径没有作出限定。公民在行使“出版”
自由权利的时候,所受的限制仅见于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除此之外,《宪法》再未对公
民行使上述宪法权利作出任何限制,也没有授权任何行政机关限制上
述自由。然而,《规定》却作出下述规定: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
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
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
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
活”。非常明显,这里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
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超出了
《宪法》规定的范围。该规定表面上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实质上却
是将“是否和是否必须为人民服务”、“是否和是否必须有益于提高
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是否和是否必须促进社会进步”的裁
量权不适当地交付给了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这部行政规章虽然直接针
对的是互联网出版单位,但通过对出版单位的管制,最终影响或剥夺
了公民个人在互联网这个载体上的出版权。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
信息产业部作出的上述规定是违宪强加给公民的,极大地缩小了公民
运用互联网实现“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
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
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
特权”,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的上述立法行为应视为
藐视《宪法》,并因其藐视《宪法》而造成对人民主权的蔑视和侮
辱。
二、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颁行《规定》的行政行为超
越了两部门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对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的职能作
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有:“(一)根据宪法和法
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七)领导和
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宪法》并
没有授予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以解释宪法和违反《宪
法》条文以制定行政规章的特权。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
部都不具备制订影响和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政法规的权限。不
具备相应职能的权力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规定》以一种貌似正当的理由,好象在做某些与其职权无直接关联
而对社会公益卓有贡献的“积极性”工作,实际上,却是暗中“偷梁
换柱”了《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能文本,非法地扩充了自身的权
能,使自己的职能由“有限”而达于“无限”。国家权力机关以一种
偷偷摸摸的,不甚光彩的方式,用“一只看不见的阴险的权欲之手”
悍然篡改了《宪法》。
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粗暴践踏了业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央政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理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中
有关人权的公约。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二、人人有自
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
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
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项人人都有的权利的行
使只为下列条件所必需时才受到法律限制:“(甲)尊重他人的权利
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第
十九条第三款)。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
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为了保证包括上述几项在内
的各项基本人权不被野蛮剥夺或削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五条规定:“本公约中任何部份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
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于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
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
承认,在对各国依据本公约而规定的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国家对此
等权利只能加以同这些权利的性质不相违背而且只是为了促进民主社
会中的总的福利的目的的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然而,《规定》第十
七条却规定:“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
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
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
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
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
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将《规
定》第十七条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
三款和第二十条关于禁止鼓吹民族仇恨的条文作个对比,不难发现,
《规定》第十七条共有九处违反国际公约对公民利用网络“寻求、接
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进行限制。这九处是:“反对宪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损
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
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
……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
其他内容的”(上述某些条文只应受到道德或风俗的软约束,或应交
由公民个人的良知控制,而不应上升到法律)。同时,这些规定如果
付诸实施,必将形成对公民“参加文化生活”的限制,必将影响和减
少公民利用网络资源“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如此
明目张胆地大范围地公然违反国际法、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行为,如
果不加以制止,必定损国家形象于国际,结怨人民于境内,从长远来
看,即使是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损害也是无法估量的。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以“促进社会进步”等为名义制
定了《规定》,那么,这种作为到底是会“促进社会进步”,还是
“促退社会进步”呢?我们的答案是后者。按照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
邓小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断,公民通过互联网(包
括其它媒介)发表主张,应先通过实践检验之后才能判断是“促进
的”,还是“促退的”。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从部门
权威和部门利益出发,擅自将检验真理的标准和权力授予自身,不仅
严重亵渎了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的邓小平理论,而且因其根本就不具
备判断真理与非真理的能力,误诛对“促进社会进步”的理论和主张
的可能性极大,对社会进步实在是一大隐患。审查官制度的腐朽和无
能,早在1949年前,就早已为鲁迅等民族先哲作了充分论证,中国共
产党创始人如八年抗战时身在重庆时期的周恩来等更是对这种反动透
顶的制度大加鞭笞。在中国的历史上,把整个民族的精神创造活动交
给一群“七窍已通六窍”的行政官僚去把持和看管,已经给我们留下
十分惨痛的教训。发生在俄罗斯、法国、德国等国家上个世纪、上上
个世纪的进步文化著作横遭出版审查的历史,马克思的《共产党宣
言》等著作遭受封锁而最终冲破封锁的历史,都证明了一个道理:一
切顺应世界历史潮流、符合民众自身利益的思想文化作品,不论当时
的当权者多么害怕,怎样封杀,最终都将广为流传、深入人心。所有
对思想文化领域的管制、限制、封锁的行为都是丑恶的,卑鄙的,都
将为历史所唾弃。
网络出版作为一种新兴的出版行业,具有成本低廉,方便易行,没有
门槛,没有国界等优点,使每个接触互联网的人出版自由的宪法权利
从可能变成为事实。毫无疑问,这是极为有益于文化繁荣的,能够有
力地促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新闻出版审查的强行介入,对网
络出版实行由权力定向的准入制,只会造成“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暗
无天日,违背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意愿。没有谁愿意将自己的自由
交付给一个自己无法制约的、打着“进步”、“安全”等幌子干起专
制营生的强权。我们首先不愿意!不仅不愿意,而且强烈抗议!
鉴于上述原因,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信息产业部越权制订的《规
定》,自公布之日起,应视为已经自动失效。随后依据本规章对公民
个人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视为非法。我们被《规定》侵犯的权利
理应由法院予以恢复。
控诉人:
陈永苗、杜导斌、玛雅虎、侧评、葳蕤、东海一枭、
徐建新(波涛浩淼)、李元二、柳小不、待兔山人、
王志泉(湘山居士)、碰壁斋主、俞竹平(石余)、王怡、刘晓波、
王谦毅、沈亚川(石扉客、收容遣送)、孟庆德、陈礼云、
周明安(南城游子)、许圣波、王魁道、邓必黎、周威(危舟)、
陈新(13年)、李剑宏、长江后浪、张立国(朴素)、心不太急、
内咸、demonboy、云也退、王晓华(wanglaodie)、细思量、如虹、
甘棠、沈略、温克坚、潘少铎、陈天明、李轩、深兰色、史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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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驰、小虫儿 ⒒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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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高的热情最真摰的感情最诚恳的心意支持这个体制外的独立的公开的合法的争取自由权利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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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
- (196 Byte) 2002-8-17 周六, 上午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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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叫请到国内叫唤吧,在这嚷嚷有何用。
--
wm
- (0 Byte) 2002-8-17 周六, 上午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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