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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上来答张三一言先生:合法的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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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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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张三一言先生问:
「易明举了若干被劫持的权利例子:
人民被劫持的权利目前主要有:自由选举权,自由组党权,自由办报权,国事知情权,自由迁徙权,农用土地所有权,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办银行铁路邮电等企业权,不用代理自由上罕见论坛权,对容忍惨无人道的食胎恶习的政府卫生部门的渎职行为的弹劾权,对在借网吧失火事件无理取消民办企业的混帐市长的罢免权。。。。等等等等,恕不详述。」
“这都是合法的。
当人民不守这些恶法时,得到的是合法的暴力对待。
你反对这样的合法暴力吗?”
答:
1) 老明上述举的例子,有一些如劫持人民的自由办报权,自由迁徙权等,按现存法律(恶法)也并不是合法的,是当政者不合法而不是人民不守法。合法斗争就是要找可以利用的现存法律(恶法)条文,并指出政者不合法,去和当政者斗争。你不注重研究现存法律,连当政者不合法的行为都认为是合法的,如何进行合法斗争?
2)即使是犯了现存法律,也不等于可以暴力对待,现存法律如社会治安法里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你犯了法就可以用任何暴力对待,那不是和马悲鸣一样的理解力吗?老明所举的例子,即使是违法,也基本都不属于可用暴力对待的行为,因为犯法者属于非暴力犯法,执法者不能使用暴力。只有暴力犯法,如暴力刑事犯罪及暴力推翻政权等,当政者使用暴力才是合法的。
所以,你认为“人民不守这些恶法”,得到的暴力就是合法的,这是你的误解,也是你缺乏法律常识。建议你多研究一点“恶法”,也好知道如何合法斗争,中共什么事合“恶法”,什么事连“恶法”都不合也就是违法。
3)我的“合法暴力”概念,不是中共现存法律之下的合法,而是成熟法律社会的中“合法暴力”。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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