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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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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占有
春秋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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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物权法》:占有
(452 reads)
时间:
2005-7-20 周三, 上午4:5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关于《物权法》:占有
在这一次出台的物权法中,对于“占有”这一个概念加以了深入的陈述,而对于什么是物权的合法取得,并不做出明确规定。这样一来,以占有的形式对于物权进行有效的控制,就完全的可以使非法占有人成为合法的所有人。
所谓的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而对一占有权的是如何得到的,而且如何的收回,这在中华民国版的民法中,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而且要求:“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这一民法的总的原则,在这次的物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出来,也就为下一步的鲸吞国有资产或者说是侵占农民及其它私有资产,加以了保护。
据我的理解,所谓的“占有”这在一个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为了保证有社会性财富价值的物品设计的。如张大千的国画、苏州的园林等,它们都是中国人共有的财富,所有权人是全体中国人,甚至于是全人类。但是它们的是可以为人所占有的,这样占有不同于全部有拥有所有权,因此才有了“第二百六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在只有私人占有,才能对于公共财产进行保证的思维指导下才能产生概念。
而在中国,被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而且做为公有制的企业或物品,都是以占有人的控制来进行运作的。这个占有人大多数时间里,特指共产党。共产党人的拥有对于公有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而同时这一财产在实际运行中,作为所有的全体中国人民,是根本就的无法行使:
“第二百六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能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但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诸项权力的。
我们日常所闻所见的“穷庙富方丈”、“掏空国有资本”等等的现像,屡禁而不止,这之中的腐败者们正是利用了占有权,而进行他们的腐败行为的。而且,“第二百六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能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但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做为所有人主体的中国人民,如何能去真正的对于占有人是不是有此种能力与条件,对要求共产党进行赔偿呢?何况,在当今的环境中,共产党也绝对是合法占有人,就更不用说正常的商业经营中所必然要产生的损耗了。
在今天的公有制的环境之下,作为占有人的共产党人,对于公有财物要明确什么是非法的取得物权?怎么样是合法的取得取物权?又如何能得到部分的物权?以及要如何使所有权人对出让的部分物权(如使用权、占有权等)进行收回?进行明确的、详细的规定才能说是有可能达到“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的目标吧!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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