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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给老枭---凡事还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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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给老枭---凡事还得依法   
所跟贴 此坛高手众多,正反两方面意见我都想听听,以便从法律层面救我亲人和乡亲出苦海! -- 东海一枭 - (0 Byte) 2005-5-15 周日, 上午10:33 (227 reads)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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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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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杨德寿律师:申诉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295 reads)      时间: 2005-5-15 周日, 上午11:22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与非法占用林地有关的法律
及本人理解

一、《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本法条的适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
(杨德寿对本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首先,这里的土地指的只能是“耕地”而不能是别的,包括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总之必须是耕地。其次,还要求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再次是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毁坏的情况详见司法解释。上述三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本罪。占用林地既使数量较大、大量毁坏也是不构成本罪的。)

二、《森林法》有关条款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杨德寿对本条的理解:本条是《森林法》禁止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的规定。但本条以及《森林法》“法律责任”一章没有关于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就申诉人的行为而言,假定其确实是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人(实际上不是,而是村集体,申诉书中已经提到,本人持赞同意见。)按照本人对《刑法》和《森林法》的理解,其行为仍然不构成任何犯罪,甚至连行政责任都无需承担。因为法律并无这样的规定。所以,申诉人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作者:东海一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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