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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 动用刑法外患罪伺候在野党背後的法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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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 动用刑法外患罪伺候在野党背後的法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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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报] 动用刑法外患罪伺候在野党背後的法律玄机
(236 reads)
时间:
2005-4-14 周四, 上午3:0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动用刑法外患罪伺候在野党背後的法律玄机
中时社论 2005.04.14 中国时报
国民党副主席江丙坤访问北京归来,国民党主席连战表示愿意接受邀请续为访问。之後政府方面即传出两个讯息,一是检察机关已就国民党访问大陆一事是否涉及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之「外患罪」,展开调查侦办;二是府院要求连战在出访之前,与总统进行扁连会,报告行程,取得同意。国民党方面则认为登陆访问并不需要获得核可,政治上剑拔弩张的背後,启动法律程序机制的气氛,似乎也是山雨欲来的景象。
在野政治人物似乎均将政府动用「外患罪」追究法律责任之举,看成笑谭。此事可以轻松以对,也有严肃看待的理由。我们宁取後者,因为民主法治国家,动用可处以无期徒刑的「外患罪」伺候在野党,毕竟不可用一种政治儿戏的态度以对。
政府用外患罪处治在野政党领袖,或者要求在野政党发展两岸政治关应先与政府沟通,政治上可以有各种各式的解读,这两件事连在一起,其实有一套不为人们注意的法律逻辑在内,值得注意。先谈动用「外患罪」的逻辑,按照刑法第一百十三条的规定,在野党若是未得政府允许而与外国政府缔结协议,就要构成外患罪,政府这里说的外国政府,显然就是北京政府。不谈这样的立场在两岸政治关上会引发什麽样的效应,从法律上看,政府说北京政府不是外国政府就不构成外患罪,政府说北京政府是外国政府就会构成;而北京政府是不是外国政府,难道只是个不涉及政治运作的法律问题吗?
还记得国民党主政时期的动员戡乱时代吗?那时北京政府可不被视作外国政府,而被视作叛乱团体,与之勾结可不是触犯外患罪的问题。那个时候叫作内乱罪。现在同一个北京政府,摇身一变为外国政府,内乱罪也摇身一变为外患罪,唯一不变的是政府使用法律要将政敌变成政治犯的心态!
还记得当年在野的政党如何激烈地反对刑法第一百条内乱罪吗?现代场景变化,刑法第一百条的问题转向刑法第一百十三条的问题,朝野却已主客易位,这是多麽诡讽刺的发展啊!不妨将刑法第一百条与第一百十三条的构成要件比对一下,任何人都该会同意後者的规定显然要比前者更为宽松许多,当年义正辞严批判刑法第一百条戕害民主自由的英雄们,现在却正要使用要件更为宽松的刑法第一百十三条对付他们的政敌,此中唯一的魔术就是改「内」为「外」惩治对手!当年的台湾要被称为威权政治,今天的台湾政治难道就配称为民主?
刑法第一百十三条真实藏着另一个刑法第一百条所未具备的玄机,那就是若得政府允许,即使北京算是外国政府,也可以解套。这可比当年的国民党更厉害许多!当年动用内乱罪惩治在野势力,还没有政府允许即不违法的巧门可用,只有靠指挥司法一途;现在找到了刑法这一条,政府允许则无罪,政府不允则有罪,司法收发由心,国民党可是望尘莫及。这也正是政府要求在野党举行扁连会取得政府同意进行两岸拜访活动的道理所在,手上捏着外患罪作为暗器,在野党敢不移樽就教?
另一个可以运用自如的法律则是两岸人民关条例。其中一条规定,若不经政府许可而与对岸党政军机关或任何团体为涉及「政治性内容」的合作行为,就是违法。如果将这一条规定与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联立起来解释,那可就更精了。台湾任何人在对岸从事任何可被称作「涉及政治性内容的合作行为」,只要未受政府允许,就可能被论以「外患罪」侦办,最重的刑罚是终身监禁!这样的法律解释,其实是将法律赤裸裸地变成政治的工具,熟谙法律的政治领袖们,是不是已经打算循此路解释法律了呢?
当政府宣称扁连会是要给予在野党造访大陆某种同意的时候,似乎还暗扣着两个允许?!一个是追认江丙坤的访问,一个是允许连战的访问,如果没有扁连会,将来要用外患罪惩处,恐怕还不只是江丙坤,也有连战在内吧!更绝的是,政府的允许就在总统一人,总统一旦首肯,万罪皆休,否则就要成为阶下之囚?!
江丙坤自对岸归来之後,台湾怎麽一夕之间就进入了国家元首点头与否即可决定在野政客们有罪无罪的世界?掌握了立法机器的在野政党,可没想到政治可以将法律运用得如此炉火纯青吧!请问执政者,你们真的打算这麽做吗?请问在野党,你们还笑得出来吗?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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