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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论中共长期软禁赵紫阳致死的合法性——答高寒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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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论中共长期软禁赵紫阳致死的合法性——答高寒难题   
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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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2/13
文章: 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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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论中共长期软禁赵紫阳致死的合法性——答高寒难题 (572 reads)      时间: 2005-4-08 周五, 上午2:59

作者:草根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高寒先生要求和合先生证明这个问题,和合先生未作回答。草根喜欢思考古怪的题目,故尝试论证此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
2、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公认的宗教组织,有教义,有崇拜对象,有活动场所,有各级组织,有定期活动,有教会的宣传机构,符合宗教组织的一切特征。按照法律规定,中国政府接受党的领导,所以共产党是国教,党内事务不受世俗政权干涉。
3、按照法律规定,宗教团体有权利按照教规处理本教事务。比如在和尚头上烧疤,不能被认为是虐待罪;不允许和尚吃肉喝酒,也不被认为是侵犯人权。少林寺要求和尚不能擅自离开寺庙,从未被认为非法软禁。国教教规的合法性自然也不例外。
3、凡加入某宗教者,均视为承诺自愿遵守教规,赵紫阳是共产党徒,又是高级教职人员,更应遵守教规。
4、中国共产党的教规里没有规定不许软禁教徒。事实上这是该教的历史传统之一。该教对前护教长老刘少奇的软禁比赵紫阳的软禁残酷很多。
5、赵紫阳违反的是教规,同意按照教规处理,是他入教的时候宣誓过的,所以赵紫阳的被软禁被视为一种自愿接受契约的行为。赵紫阳的死属于自然死亡,有医生证明。
6、赵紫阳本人及其家属从未就被软禁一事向法院提出起诉。在法庭宣判软禁赵紫阳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前,任何人没有权利认定有人非法软禁赵紫阳,这是由无罪推断的基本原则决定的。
7、所以长期软禁赵紫阳致死的人在法院判他有罪以前,是没有罪的。
8、证毕。




作者:草根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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