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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社会与小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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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大社会与小群体 (402 reads)      时间: 2005-1-14 周五, 上午7:3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大社会与小群体

个人是通过一个一个的群体来形成社会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从来也不是直接参与。而是,在以一种组织下的共同利益群,对于社会发表意见,推动社会发展的。这些群体包括:家庭、行会、工会、教派、党团······。一个人要有一个自己的家庭,同时,还是一两个家族成员,还可能是某党的党员,是某个教派的信徒,同时是工会会员,行会的工作者,公司的职员,而且很可能是某个网络聊天室里的色情马甲。

一个一个的自由人,组成一个个的群体,基于个人的一个个的群体间相对立,又相交合,又有大群体包容小群体,复合成为一个极端复杂的大社会。(在这里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某一个群体,要求一个成员要对这个群体付出一切,而同时去伤害另一个这个成员同时存在的其它群体。这个人要如何处理?)

个人与社会

是什么让一个单纯的人如何变的如此复杂的?因为人是社会里的人,离开了社会人也不是人了。就是如“采菊东篱下”的陶老生,如“放歌纵酒”的籍夫子,也是对社会一种个人化的表达。不然,潜入深山与猴子们生活不就得了吗?为什么要与世俗为敌!我们可以一个人吃饭,可以不能一个人从养殖、耕种、用一年的时间来完成这一餐饮食。因此,可以说没有社会人的自由是无从保证的。

在一个自然界中,个人的生存面对种种障碍,个人的方式是很难对付的。就是猛如狮子也不能长期的个体生存在草原。有人可能以独立工作者来例证上面说的有误,但我要说,没有社会他是的一切工作都是没有回报的。

然而个人的正义感常常会随着他们对特定东西的欲求的变化而变化。同时,我们一般又常被告知要约束自己对特定东西的欲求,并遵守那些为人们所公认的正当行为规则。面对这些规则,第一,个人只应当有义务服从那些必定能够从多数所认可的普遍规则中演化出来的命令。第二,多数人的代表所拥有的那种权力只有在管理和使用那些供其支配的特定资源的时候才不受约束。

同时,社会是一个也必需要保证个人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社会是一种没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如果只能用皮鞭才能让人去做事情的话,这个社会也没有了自我发展的原动力。社会不能打着正义、道德、公平、民族、国家、集体等种种的圣洁的旗帜,无限的压榨个人。社会要为自由人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展现自己机会。只有在自由的保证下,个人的能力得到发展,社会的问题得以解决,才能是一个真实可靠的成就。

社会中包括强力的政府在内的各群体,在行使强制性权力的方面也要受社会共同体所信奉的一般性原则的限制。一种允许所有的人运用自己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的目的且只受普遍适用的正当行为规则的约束的自由状态,有可能为他们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提供最佳的条件的社会就得以建立了。

个人与群体

个人的权力通过群体化,才能得到保证。人在社会如同猴子们在丛林,伤害时刻都有可能发生在我们身上。所以,一个人,出学校却要加入工厂,从甲公司却要跳入或组成乙公司,离开父母但要组成自己的家庭。我们要有朋友,有亲属,有乡党,有党派。这一切不只是来源于爱的诉求,也来自社会的压力。

社会做为一个综合各个群体的群体,为个人的自由担负保证的同时也给予人种种的障碍,有时甚至挑战到每个人的终极忍让度。社会打着正义、道德、公平、民族、国家、集体等种种的圣洁的旗帜,无限的压榨个人自由。对于,这一种压迫的唯一选择就是个人集合在一种目的之下组成一个群体,共同协作达到让社会其它的个人或群体了解并尊重他们的权力。

群体的产生与目的在于——在社会中存在的个人,总是在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通过组织契约的方法,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同时,与其它的群体相互竞争,直至完成群体间契约。

现实中,很多的群体的发生是先有部分个人订立规则,之后得到部分人的认同并加入,进而得以形成群体的。这里至为重要的是,社会保证自由人加入群体是以自愿为基础的,并必须剥夺群体所具有的一切强制性权力。

这时就要回到我前边的哪个问题了——如果,某一个群体,要求一个成员要对这个群体付出一切,而同时去伤害另一个这个成员同时存在的其它群体。这个人要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的来提出:对群体效忠与社会责任的矛盾!

在历史上,效忠感与社会正义感之间的对抗是长期的。也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说来这种效忠,特别是对于现实社会准则与社会最高权力特权的效忠是对于社会进步的严重阻碍。因此,在效忠于自己群体时,也同样的尊重其它的群体意见。在群体间的平衡、发展、协商,至于订立协议。这是现实有效的,解决各群体效忠与社会正义之间矛盾的方法。最终要解决效忠与社会正义之间的问题,还是要以缓慢渐进的方式而压倒那些特殊规则(这此规则允许个人伤害外来者,只要这种做法有助益于他所属的群体)。

群体的作用,不只是保护群体内的个人利益,同时也通过各群体的竞争与平衡,自生自发形成社会规则,完成对于社会的推陈出新,不断的完善社会。

但是,如果认为所有的利益同共体都会组织成一个群体这是不对的。一些个人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但他们因为地域、时间、种族问题无法组织或不想组织。这时一些得以组织的群体对于他们的侵害就有可能发生。

社会与群体

群体想对于社会来说,他是一个有封闭性的组织形态,当然可以说个人基于自己的集体复合性可以解决一些问题,可无论如何也是无法同这个形形色色的个人组成的千奇百怪的社会相提并论的。同时,群体相对于个人与社会也是有一些它自立的独特的要求的,这些要求有可能是同这个社会无关,与个人有害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生态,要面对于个人的要求,也要面对个人群体化的要求,还要面对群体特殊的要求。

社会的开放性,群体的封闭性,个人的自由无序构成了这个世界。民主做为现世界唯一有效手段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我们要明白多数人的意见有可能是一场悲剧的开始,而一些少数群个或某几个人他们反而是幸福的开端。多数人的暴政,文革的教训,在让我们认真的明白民意的完全可引导性,群体的闭封不团结可分裂,及个人与某群体以自己的伟大而高尚的情怀对于权力无限控制,反而成就了社会的苦难。

以下就是对于这个社会与群体的看法:

1、强制权力要加以集中

虽然群体以自愿的方式自生自发于社会,并渐进式的增加,自由的消失。但由于群体的力量要比任何个人的力理都要大的多,群体有条件有可能侵犯其内部成员自由。社会就要保证在群体内个人活动不得受到约束。特别重要的是,社会必须剥夺这些组织所拥有的某些实施差别待遇的权利。所以,要把所有的强制性权力都归由独立于其它群体之外的政府机构执掌,而且把强制运用权严格限于实施一般性规则的领域。

社会把强制权的集中于政府,是基于这样一个理由:这种权力对于维护一种可行的秩序来说实是不可或缺的,因此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与所有人的利益相符合的。而这种权力是有限制的,即作为强权的唯一所有者,是不能更改法律的。

同时,“任何人(甚或某个多数)都不得(实际上也没有必要)用权力去支配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每一项具体行动或控制社会中发生的每一件具体事情”。追求公共目的不能只是政府的特权并义务。在社会中,一般性公共事务应更多的或主要的由众多自发的社会群体来担负。强制的性的事务,要以法律的形式在政府来得到解决。

但是这也是无法保证,社会不会为某一或几个群体所控制,并加以技巧高明的引导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把政府的强制力运用于其它的群体与个人头上,如当年的伟大的毛主席他老人家。此时,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就开始了。

社会中集中了的强力权的政府,务必要以政府内的各群体权力分散来加以制衡,特别是秩序的产生群体(立法)与秩序的维护部门群体(司法)。

2、防止群体得到无限权力

在我们这些以群体为主来组成的社会里,小群体们保持团结表达他们各自的价值观点,这些价值不仅不同于那些使得为数众多的人在开放社会中和平共处成为可能的价值,而且还常常与之不相融。如果我们追求大社会的新理想的同时,又要保有封闭型的小群体所特有的那些理想,只能把这个大社会摧毁掉。

如果这个社会可以使任何一个小群体向整个社会敲诈勒索,比如这个小群体碰巧在那些对立的群体这间起着举足轻重的平衡作用。这个社会就有可能被几个特定群体内利益左右,而不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各群体利益的平衡。便是如此,有时反而一件好事情,比如政府对于新技术的支持,这些事情大多数情况之下是不会被为数众多的群体所支持的,但对于人类的未来是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况对于我们来说是无法避免的也无需避免的。

在群体间对于最高权力的竞争中,这里有几个原则可以为我们提供帮助。第一,所有的要权力都必须受到人们据以组成社会的共同信含的限制;第二,没有共识,就没有权力;第三,权力要有时限性,在一定时间内得到变更;第四,权力要有域界性,在一定的地区的权力不能无限的扩大到其它地区。总的来说,社会权力不能是一个或几个群体的特有的,无限的在时间、空间上加以扩大。

3、保护无组织利益群体

这里要首先重复一下,群体组织的目的不是为了群体本身,而是要让社会内的个人得到自由;这个原则,是群体存在的唯一理由。

一些个人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但他们因为地域、时间、种族问题无法组织或不想组织。这时一些得以组织的群体对于他们的侵害就有可能发生。同时,因为个人在群体内的自由性得到保证,及其个人的多群体的寄生性。个人要挑战群体独特利益保护自己,而直面社会。

在大社会中,任何个体所能够知道的,仅只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庞大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一个极小的部分;因此,他对于其所属于的群体进行调整的愿望,也就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人的原望冲突。只有确使人们遵守大多数人或至少是某个多数所认可的正当行为规则时,才应当准许实施强制,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

民主就成为我们个人抵抗群体的惟一屏障。虽说民主只是保证多数个体的自由或集体自由,但民主是最重要的消极手段。就是只把民主视作一种和平更换掌权者成为可能的约定性安排,也是值得我们竭尽全力为之奋斗的理想。

但真正的民主(必须保证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知道并参加)完成的一般共识,或群体间完成的共识,其范围都只能是以一般性原则为限,而对于一些特殊的事件(如特定行业)不得干涉。因为,当我们为了实现我们的某些目的而运用一种在部分上能够应对那些并不为我们所知道的情势的机制的时候,这种机制对某些特定结果所造成的影响往往与我们的愿望相违背;所以,我们时常会发现遵守一般性规则与我们所欲求的特定结果之间的冲突。这里要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只是非归定的事件,都必须不得在无合法归定之前进行强制归范。

4、社会正义

在现代,社会正义很多时间里是一些静态的定义,比如说对于同性恋非法的观点,以及分配上要平均的观念。在这里我不得不指出,这些打上社会正义的标志的观念,很多是是一些利益群体的出于这个本身利益而所造成的谎言。很多时间,社会正义被一些群体用来对于我们这个社会进行诈骗,比如无产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所以就可以用政权来去社会进行改造,直接的专政资产阶级。这些与人类的道德的直接矛盾的东西也可以成为一个社会正义而让人民无比的尊重。妒忌也可能使我们认为我们的利益被别人侵犯了,而产生我们个人认为的正义。

社会正义的概念是时空性与可变性的。一个概念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空间里是正义,而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这个概念会有很大的不同,也会有很大的变动。比如,我们说的分配问题上毛泽东时代的观点同我们今天的不同。一个矿工认为他的工资一定要高于从事航天科技工程师,我们应该认为哪一个更合乎社会正义呢?

社会正义可以分成两个方面: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程序正义重于“平等”,而结果正义重于“平均”,这两个方面有时是一体的,但有时又是极为的对立。我们知道的沈阳刘勇的案子就是这样的一个矛盾。没程序正义的平等,而只是去追求结果正义的平均,总的社会正义也就是被我们失去了。同样的有没有程序正义而得到的大选结果都会产一个领袖,这对于我们来最终会是一场悲剧的开始。

我这里不是否定结果正义的重要性,特别是这个社会到了今天,谁也无法保证程序的绝对的公平。这里我要说社会的平衡性,也来自于我们对于结果正义关注,这是我们纠正程序失误的最为重要的方法。这不只是道德,也是一种对于得益群体利益的保证。

5、社会秩序

社会是需要秩序的,没有秩序的社会也就没有了个人的自由的保证。这些秩序的目的在于,我们要平等的改进所有人的机遇,而不使某些群体与个人垄断这些机遇,最真接的说明就是“打破垄断,保证自由”。

秩序来源于多个方面有群体内的,有社会性的,有传统的,有现实的,便是任何人也无法说完全。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社会秩序是类似于市场秩序: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最为准确的描述。自生自发秩序来自于在我们的行动中给我们以指导和在不同人的预期之间促成的某种应合关系,及拓展每个人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各种物品的前景和机会的规则总结。

秩序的确立并为社会所遵守是要通过民主这个手段来完的,而且要明确的是确立秩序的权力,与维护秩序的权力一定要是分立的。只有确立秩序者知道,自己要同样被这个无例外秩序制约这个秩序才有可能不是随随便便的,也减少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在社会中的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各群体相互合作又竞争的过程中,各自的特殊利益得以表达,并能通过民主的方式得以确认。这里说认真的关注的是,这些规则的确立都是在我们对于共同认可这个规则的对方的特殊需要无知的情况下进行。

所以我们要明确这样的一个标准:我们应当一视同仁地尊重我们所有的同胞某项要求,与我们整个道德系统是以批准或不批准其他人的行为作为基础这个事实不相调和。也就是说,任何就自己有权获得的东西持有一致观点的特定群体,都不得通过阻止其他人按某些更为有利的条件争取自己群体权力。

6、群体与社会差异

在小群体中的可能者与大社会中的可能者之间存在着一种根本差异。在小群体中,个人能够知道他的行动对他的一些同胞所具有的影响,而且小群体中的规则可以有效地阻止个人以任何方式去伤害他的同胞,甚至还可以要求他采取某些具体的做法去帮助他们。

在大社会中,一个人的行动对于其它人所产生的众多影响,则必定是他本人所不知道的。因此,有可能成为个人行动之指导的东西,就决不可能是特定事例中的具体结果,而必定只能是那些把各种行动界定成禁止的与义务的。

因此,小群体与大社会的不同在于,我们要把一个人在社会里只看做一个人,一个与自己相同的人,而不是视做同事、朋友、亲人。在大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义务要相对于群体内减小,而且随着社会的扩大更要如此。

在小群体内我们的是基于共同的利益的,基于很多的人情关系,在这个基础上的群体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合于社会。此外,群体还有很多的特殊的利益,不会被其它的群体所认可,反而很可能对于社会有害。无论是工会、家族、党派等把那些只适合于自己群体的规则强行加之于其它成员的头上,“文化大革命”就是结果。党政合一的政体,也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党派组织内的规则不可能指导社会,不是党组被社会化,就是社会被党组化,一个欺上压下的局面就开始了。

社会、群体与个人

至此,我要说明的是无论是社会还是群体,他们存在的唯一目的是要保证人的存在,特别是保证人的自由。没有人的自由,以上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是被某群体所诈骗。人是这一切问题的核心。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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