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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人物、说真话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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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人物、说真话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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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小人物、说真话与国家秘密 (996 reads)      时间: 2005-1-02 周日, 下午9: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新年才刚过了两天,本不该在这个时候写一些比较严肃的贴子,但看到楼下盛雪网友的《新年感言》以及老幽的跟帖, 个人感觉对他们的某些观点无法认同,所以想趁着今天休息,来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知道师涛这个人名也是最近的事,我来海坛时间不是很久,但却在上面了解到了不少的人以及他们在国内所犯的事,象黄金秋,杜导斌等等,包括现在知道的师涛。

对这些人所实施的一些行为,究竟该如何定论,是如一些人所言,属于忧国忧民。还是如另一些人所言,属于祸国殃民。由于我即非当事人,也非案件知情者,所以无法给出自己的结论。但曾经的经历和见识,却让我可以比较自信的,就事论事的,客观的作出自己的分析和判断。

看到盛雪网友在文章中提到:我心里纳闷儿,师涛只是一个诗人,能知晓什么国家秘密,他有什么密可泄,而且竟然到了政府要悍然动用国家机器,大肆出动警力对他逮捕法办的程度。

也看到老幽在跟帖中提到:我在这海川网络上提到中共最近抓人的事,可根本就没有几个人关心,点击率是我的文章里最低的,这说明一个问题,为什么大家不关心,各人打扫门前雪,对政府没有监督的民众,恰恰是滋长邪恶的土壤,中共敢这么为所欲为,就是连我们的知识分子都麻木到不关痛痒的境地。

我也曾在海坛看到过不少类似的文章和贴子,作为我个人,确实不愿意在这类文章下去跟帖,不是说我不关心这类事,因为我知道,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同意或反对就可以说明问题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国家的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环节。不是可以靠意气用事或义愤填膺就能解决问题的!!

我不隐瞒我曾在国内的法院工作过,曾身体力行的办理过相类似的案件,我的同班同学就是杭州中院中国民主党徐文立(抱歉!不知道名字记的对不对)一案的主审法官。我当年也知道这个案子的具体案情,很多并不是如网上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当然今天我不想具体展开述说此案。

回过头来继续谈师涛被逮捕一事,除了盛网和老幽观点,我还找了一些其他人士对此事的看法,比如刘晓波《师涛没有秘密》一文中提到:了解国情的人都知道,在黑箱中国,一切都可以成为「国家机密」,「泄密罪」的神通广大,几乎覆盖所有官方不想让外界知道、更不想让民众谈论的话题:向境外媒体披露农民的群体维权是泄密(林海案),向某一人权组织提供强制拆迁的情况是泄密(郑恩宠案);回国收集学术资料是窃密(宋永毅案和高瞻案),回国了解工人及工运状况也是泄密(杨建利案);党魁的报告是机密,哪怕是第二天就要公开(吴仕深案);江泽民下台也是秘密,哪怕这是民众理应知情的公权力交接(赵岩案);甚至,某高官的病情或隐私,也都是「国家机密」!

再比如傅国涌在《我所认识的师涛》一文中也提到:这位朋友说,师涛不过是一个普通记者,又有什么「国家机密」好泄露?无非是说过一些真话罢了。

这些人写的文章不尽相同,但阐述的观点却有那么几个相似之处,那就是:

1,一个诗人或文人或小人物,能知晓什么国家秘密?(盛网等人的观点)

2,说真话是天赋人权,和泄露国家秘密没有必然联系。(刘晓波,傅国涌等人的观点)

写到这里,我又得去找国际法的有关条款和国内法对什么是国家秘密的有关定义了。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九条规定: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子)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丑)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第二条明确了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它具体包括了以下一些内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 “机密”、 “秘密”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引用这些条款的目的就在于理清一些思路,特别是一些人的思想误区,觉得小人物是掌握不了什么国家秘密的,或讲真话是和泄密无必然联系的,是没有限制的。

其实不然,可以说在我们国家,任何一个部门都有国家秘密,只要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就是国家秘密。

在国土局,你只要泄露了土地招标标的物的底价就是泄密,在学校,你只要泄露了大考试题就是泄密,简单的说,只要你把档案资料室内盖着秘密等级章的材料给了不该知道该内容的人,你就是在泄密,就得拿下!而国际法和国家法也明确规定可以就此给你定罪量刑!

每个公民都有可能得到国家秘密,只要你想去得到。每个公民也都有可能去泄密,只要你想去泄露。这和一个人的职务,地位没有必然联系。

同样,有些真话你可以去说,有些真话法律就不能允许你去说,哪怕第二天就能公开见诸于报端,哪怕下午就可以让众人皆知。但今天就不能说,上午就不能说。这个尺度说难掌握也确实难掌握,但说好掌握也确实好掌握。关键只有一点,首先要掌握的就是法律的知识和相关的规定!!

师涛有没有泄密,现在还在调查阶段,最终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是象这类持不同政见者,我个人以为,你们做任何事要更小心,更谨慎。国家时时在注意着你们,无时无刻不在想抓你们的把柄,如果这个时候稍有不慎,没有把握好尺度,触犯了法律,那真是谁也救不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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