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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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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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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930 reads)
时间:
2004-12-30 周四, 下午2:3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吗?
我的答案一分为二:
依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主权;依近代国家主权学说,它没有主权。也就是
说,依主权本义,它无主权;依国际法设定,它有主权。对内,它无主权;对
外,它有主权。也就是说,没有国际法,它根本没有主权。
五千年的中华民族,至今未出现拥有近代主权学说意义的国家,没有出现拥有近
代国家学说意义的主权。
道理很简单,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
(《国际法》第67页,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律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
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所谓最高权力,就是有权管治一国的所有公
民,包括总统在内。所谓独立权力,就是有权独立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不屈从
于任何外国主权和势力的干预、威胁、蛮横,也不干预、威胁、称霸他国,平等
对待所有外国主权,与外国主权平起平坐,地位平等地处理国际事务。因而,主
权不可能是自然人,只能是一套法律制度。主权也不是所有的法律制度,而是集
中一国全民共同意志形成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体系也就只能形成于民主政治,
形成于每个公民拥有平等选举权的制度中。它形成于全民共同意志,又管治全
民。它必定落实《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派生的联合国人权公约,也必定根据本国
全民的共同意志增加本国特有的人权规定。它有效地保护着每一寸领土,更有效
地保护着每一个人的每一项人权。主权保护着的人权,并不保证每个人和每项人
权的安全,但能够在某个人的人权受害之后,给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
济,哪怕是死囚的人权。主权也不可能被任何一个自然人所改变,哪怕总统的威
权。当本国公民人身、公私财产、国家领土资源等权利受到境外的外国公民、组
织、政府等侵犯时,或者受到境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侵犯时,等于主权受到侵
犯,主权代理人必定以独立自主的主权人格依照国际法律、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谴
责和处理,从而维护一国主权的利益和尊严。主权也不是一成不变,且总是随着
全民共同意志的变化而变化,操作上由代表绝大多数选民意志的议会进行修改、
补充、调整、完善。修改、补充、调整、完善的主权部分在未生效时,只能按原
规定执行,不得因为执行原规定必定伤害到某些特殊人的利益而法外开恩,来个
例外,或来个下不为例,哪怕他是总统或国王。因为主权是一套全民意志形成的
法律体系,也就不可分割、不可让与、与全民同寿,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
预,所以它拥有辖区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存在这种管治全国公民于千秋万代的最高权力?没有,从来
没有,绝对没有。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史上,从未出现过拥有这种权力的
朝代。
比如:
当秦始皇决定强迫万民修建浩大的军事工事工程长城时,是否存在修长城必要性
的辩论并拒绝批准他犯害民罪的权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权
力机构?没有。
当毛泽东决定强制全民毁林炼铁时,是否存在毁林炼铁必要性的辩论并拒绝批准
他犯害民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的权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权
力机构?没有。是否存在对饿死几千万农奴的罪恶进行追究的法律和权力机构?
没有。是否存在对发动文化大革命浩劫罪恶进行追究的法律和权力机构?没有。
当邓小平决定救红色高棉政权而发动对越战争时,当他决定用军队镇压天安门广
场的民众时,是否存在辩论其决定并拒绝批准他犯战争罪和镇压罪的权力机构?
没有。是否存在事后追究他犯罪的法律和权力机构?同样没有。
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可谓相当健全,又有震天动地的以法治国的“法
治环境”,在决不让同胞不受专政地过自由日子的同时非要征服人口密度大大高
于大陆、土地只有3.6万平方公里台湾的统战声轰动全球的时候,是否存在辩论
并拒绝批准江核心只要960万平方公里领土而拱手谢绝列宁政权声明要退还沙皇
侵占的相当于100多个台湾的中国领土,而秘密签订《中俄全面勘分边界条约》的
赠地大罪?没有,连批评声音也不准发出。
因此,中国历朝历代的最高权力是帝王,不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
是中国共产党,不是法律。何况不论是封建帝王主持制定的法律制度还是中国共
产党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均无人民的丝毫意志,均无权管治制
定者本身:帝王或中国共产党,更不用说中共核心人物。
又如,谁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是总统?是众议院院长?是参议院院长?是联邦最
高法院院长?是司法部长?都不是,谁都管不了美国全民,乃至暂留美国的他国
公民、无国籍人。难道美国没有最高权力?不对。美国的最高权力是美国的法
律。是它,公平而公正地管治美国每个公民和所有暂留美国的他国公民和无国籍
人;是它,让总统克林顿丢尽了脸,让小妞莱温斯基出尽了风头、赚足了名利,
让一个小小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名扬全球。
所有民主国家的最高权力都是本国的法律体系。它给每个公民以管理国家的平等
权力,又公平公正地管治着每个公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却拥有与任何国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国家干预
的权力。这叫独立主权,也称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设定,并授予每个国家。
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主权概念,却存在国际法设定的主权与民主国家的主权。一
个词汇,同样定义,却性质迥异,存在天壤之别的权责。由于民主法治国家无需
区分,非民主法治国家不予区分,国际法又借民主国家的主权授予各国享有平等
的独立主权,却不加独立两字,故一般人都以为每国都拥有同性同质的主权,以
为主权是每国的固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是将国际法授予的独立主权当作主
权,并在所有有机会提到的地方都毫不客气地宣称,主权是一国的固有权利,即
天然权利。故从1949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毫不脸红地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个主权国家;故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理直气壮地甩出“和平共处五项原
则”,并千方百计地塞入国际法,借以保护毫无主权的专政政权。
本文的目的在于揭发主权的本义并证明:
(一)主权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国公民、组织、政党不可能有危害的故
意,也无危害的能力。只发生修改、调整完善主权的行为,不存在危害行
为。内国刑法无须鞭及。
(二)独立主权的潜在危害人,是国际法主体。对此类危害的处理是:或警告,
或控诉于国际舆论、联合国、国际法庭,或诉诸武力。内国刑法无力鞭
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不是国家,内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罪、主权
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国家是领土、人民、主权三者缺一不可的组织。缺少任何一项就不是国
家。领土是国家的基础,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主
权便无国魂。主权的有无决定它是否为国家。没有主权又冒充国家的组
织,是政权,不是国家,或称残疾型国家,它可能是专制政权、专政政
权,也可能是民主政权。如中华民国在台湾,如南朝鲜,是民主政权,不
是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主权,只是一个专政政权。
(五)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权罪名刑罚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依
据,竟是既无法理根据又无事实根据的莫须有,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刑罚莫
须有的罪行。
(六)社会主义制度是地道的奴隶制度,是古今中外最高级也最残酷的奴隶制
度;相反,马列主义所谓的奴隶社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前的中华史上从
未出现过,秦朝以前的中国不是奴隶社会,恰恰是中华史上最有人权、最
自由的封建社会。中华史上唯一的奴隶社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以追求中华民族人权或主权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颠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是热爱
中国的最高表现。
(八)以帮助中华民族获得人权和主权为目的,以《世界人权宣言》及其派生的
联合国人权公约为武器,积极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否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权,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灭社会主义制度,解放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奴,建设中华民族的主权和国家,不构成侵犯中国主权行为,恰恰相
反,是对中华民族的真正关心和爱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立即删除《刑法》中政治犯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
(破坏领土完整、卖国卖民罪行不以政治犯看待,而是最大的害国罪),
平反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的政治犯,并修正国家与主权的定义。否则,
是对爱国人士的继续犯罪,更是对中华民族的继续犯罪。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想获得主权,成为国家,唯一的道路是解除党禁,放弃
专政,还权于全民,将专政政权改造成全民主权制度和国家。
(十一)《世界人权宣言》是解放全人类的最高宪法,是所有专制和专政政权下
的人民追求人权、建设主权和国家的最神圣的法律武器。人权与主权存在
于同一体,相互依存:主权是人权的集中体现,人权是主权个体化;没有
人权就没有主权,没有主权也就没有人权,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
(十二)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的“主权原则”及其帮凶“互不干涉内
政”原则,严重违背《世界人权宣言》。要实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联
合国人权公约,必须修正以国家为联合对象的成员国资格,取消无主权的
会员国资格,明确主权和独立主权定义及其适用范围,否则,设定主权原
则的联合国宪章和其它国际法就是继续保护奴隶制度的犯罪法,神圣的人
权就永远无法突破错误实行了五十多年的“主权原则”去解放各国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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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国际法》第67页,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编辑部,法律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
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
②美国法律并非“公平而公正地管治美国每个公民和所有暂留美国的他国公民和无
国籍人”,但写作此文时,我对美国的认识水平尚低,对民主的认识水平尚低,尚
未看到西方国家的不民主方面,尚未看到多党制与全民主权的差别,原因在于:一
是初到新西兰,没看到新西兰制度中的阴暗面,二是没对新西兰制度作较深层面的
分析。三是对主权=全民主权=民主的认识不深。但这些原因是表面原因,是假原
因,真原因是我道未传民主真义=全民主权真义=主权真义,即大同真义。
全民主权的前提是:在制度上实现每个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权利平等,
全民福利;在意识上消除任何歧视。要消除意识上的歧视,就必须人人认识到人人
皆天子,人人都是收音机,人人都无思想、意志,人人“无知无欲”、“惟道是
从”,人人认识到知识天赋,文章天成,劳心者、嘴皮劳动者、资本经营者的工资
没有理由高于心力加体力的双力劳动者,从而消灭“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
的不公制度;必须消除所有宗教、信仰、主义和各种错误意识,必须消除语言歧
视、人种歧视、男女歧视,必须消除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美与丑、老与少、健康
与伤病、健全与残疾、聪明智慧与愚笨痴呆等的差别;也就是全球一国、人类一
家、全民一色、使用一种语言,人人长康、长少、长美、长生。一句话,全民主权
就是每个人权的平等,就是大同化,就是人人康化、少化、美化、智慧化、长生长
乐化,人类不再追求名利地位,只求长生。
大同制度概括在《推背图·第五十九象》中:“无城无府,无尔无我;天下一家,
治臻大化”、“一人为大世界福,手执签筒拔去竹;红黄黑白不分明,东西南北尽
和睦”。解读请见《乾坤再造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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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陈独秀)、“国家者,土地、人民、
主权之总称也”(章士钊),国家的概念早在1930年代就由陈独秀和章士钊用来
辩护无罪的自卫武器。遗憾的是,后来再也没人注意它,而它是人民要求民主、
自由、人权、法治的锐利武器。现将雷启汉的《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抄送
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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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 雷启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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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现代有影响的人物,陈独秀的一生是颇为复杂的。笔者谨将早年从家父雷彬章口里
听到的一段龙门阵摆出来,供读近代史和爱好遗闻轶事者参考。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在上海公共租界寓所被工部局巡捕逮捕,经第一特区法院略事询
问,即将同案人犯引渡给上海市警察局。接着蒋介石命令将陈等解押南京(同案尚有彭述
之、濮一凡、王武、王兆群、何阿芸、王子平、郭镜豪、梁有光、王鉴堂等),交军政部部
长何应钦派军法司司长王振南审理。这时全国各地报纸纷纷发表消息,国内和国际的著名学
者如蔡元培、杨杏佛、爱因斯坦、罗素、杜威等人都打电报给蒋介石,要求释放陈独秀。蒋
介石在国内外的舆论压力下,被迫批示,由军法司移交地方法院审理。于是,陈氏等由军法
司看守所移至江宁地方法院看守所羁押(因军事法院审理不公开,不得请辩护人。地方法院
则反是,故蒋氏为平民愤,而将陈氏改由地方法院审理)。
当时陈氏被控为“危害民国罪”,按规定应由江苏高等法院审理。但高等法院设在苏州,如
果将陈氏押往苏州,恐怕会出问题,于是苏州高等法院派庭长胡善称到南京组织法庭审理陈
氏等。苏州高等法院检察处也派检察官朱隽到南京为公诉人。
当公审陈氏的时候,法院内外人山人海,旁听席内拥挤不堪,法庭外也挤满了人:不仅南京
万人空巷,还有从上海、苏州、杭州、镇江等地专程乘车、坐船赶来旁听的人。其中以学生
最多。
审理开始,书记官宣布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一案。审判长胡善称命令带陈氏到庭。
陈的辩护人章士钊律师入席就座。审判长讯问陈独秀姓名、年龄、籍贯、职业、有无前科
后,便请公诉人提出公诉。公诉人朱隽宣读起诉书,认定陈氏犯“危害民国罪”,依《危害
民国紧急治罪法》提出公诉。
审判长问陈为什么要推翻国民政府。陈朗读他的辩护状回答:
第一,国民党政府“对日本侵占东三省,采取不抵抗主义,甚至驯羊般跪倒在日本人之前媚
颜投降,宁至全国沦亡,亦不容人有异词,家有异说。‘宁赠友邦,不与家奴’,竟成国民
党政府之金科玉律。儿皇帝将重见于今日。”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二,“国民党吸尽人民脂膏以养兵,挟全国军队以搜括人民,屠杀异己。大小无冠之王到
处擅作威福,法律只以制裁小民,文武高官俱在议亲议贵之列。其对共产党人杀之囚之,犹
以为未足,更师袁世凯之故智,使之自首告密。此不足消灭真正共产党人,只以破灭廉耻导
国人耳。周幽王有监谤之诬,汉武帝有腹诽之罚,彼时固无所谓民主共和也。千年之后之中
国,竟重兴此制,不啻证明日本人斥中国非现代国家之非诬。路易十四曾发出狂言‘朕即国
家’,而今执此信条者实大有人在。国民党以刺刀削去人民权利,以监狱堵塞人民喉舌。”
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第三,“连年混战,杀人盈野,饿殍载道,赤地千里。老弱转于沟壑,少壮铤而走险,死于
水旱天灾者千万,死于暴政人祸者万千。工农劳苦大众不如牛马,爱国有志之士尽入囹
圄。”这样的政府难道不应该推翻?
“国家将亡,民不聊生,予不忍眼见中国人民辗转呼号于帝国主义与国民党两重枪尖之下,
而不为之挺身奋斗也。”
陈氏这番话,博得大众的称赞,觉得他说出了大家想说而不敢说的话。旁听席上,有的点
头,有的微笑,有的对身旁的人小声细语:“对,言之有理。”
接着,审判长又问:“你知不知道,你要推翻国民政府是犯危害民国罪吗?”
陈氏回答:“国者何,土地、人民、主权之总和也。此近代国法学者之通论,决非‘共产邪
说’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耶?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约,岂
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耶?若谓反对政府即为
‘危害民国’,此种逻辑,难免为世人所耻笑。孙中山、黄兴曾反对满靖政府和袁世凯,而
后者曾斥孙、黄为国贼,岂笃论乎?故认为反对政府即为叛国,则孙、黄已两次叛国矣!荒
谬绝伦之见也。”
陈氏的话还没有说完,旁听席上已发出了笑声。笑声越来越大,以致审判长胡善称不得不站
起来制止。他对陈独秀说:“你只能就你的罪行进行辩护,不得有鼓动的言词。”
陈独秀回答说:“刚才我的话难道不是正对着你们的起诉书所强加给我的罪名进行辩护么?
好,你不要我说话,我就不说了。”
胡善称说:“不是不要你说话,只是要你言词检点一点。”
陈氏继续说:“余固无罪,罪在拥护工农大众利益,开罪于国民党而已。予未危害民国,危
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也。冤狱世代有之,但岂能服天下后世?予身许工农,死不足惜,
惟于法理之外,强加予罪,则予一分钟呼吸未停,亦必高声抗议也。法院欲思对内外保持司
法独立之精神,应即宣判予之无罪,并责令政府赔偿予在押期间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失。”
陈氏说完,章士钊从辩护人席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他说:“本律师曩在英伦,曾问道于
当代法学家戴塞,据谓国家与政府并非一物。国家者,土地、人民、主权之总称也;政府者
政党执行政令之组合也。定义既殊,权责有分。是故危害国家土地、主权、人民者叛国罪
也;而反对政府者,政见有异也,若视为叛国则大谬矣。今诚执途人而问之,反对政府是否
有罪,其人必曰若非疯狂即为白痴,以其违反民主之原则也。英伦为君主立宪之国家,国王
尚允许有王之反对党,我国为民主共和国,奈何不能容忍任何政党存在耶?本律师薄识寡
闻,实不惑不解也。本法庭总理遗像高悬,国人奉为国父,所著三民主义,党人奉为宝典。
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共产,奉为国父,而
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若宣传共产有罪,本律师不得不曰龙头大有人在也。现
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
乎?今侦骑四出,罗网大张,必欲使有志之士瘐死狱中,何苦来哉?为保存读书种子,予意
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
独秀无罪。”
陈独秀见章士钊的辩护词中有“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已成犄角
之势,乃欢迎之来不暇,焉用治罪乎”的话,与自己的政治主张不合,且有摇尾乞怜、卖身
投靠之嫌。故当章氏发言毕,他立即声明:“章律师的辩护词,只代表他的意见。我的政治
主张,要以我的辩护词为准。”
陈独秀和章士钊的辩护状,国民党以“不得为共党张目”为理由,禁止各报登载。
章士钊回到上海后,将检察官的起诉书、陈独秀的辩护状、自己代陈独秀辩护的辩护状汇集
成册,定名为《陈案书状汇录》,交给与陈氏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亚东图书馆印了一百多册,
分送有关人士。笔者父亲雷彬章当时任上海法院检察官,也得到了一册。因此笔者能窥得
陈、章二氏文章的全豹。
陈案辩论终结后,高等法院判处陈独秀有期徒刑15年。章律师促陈氏上诉最高法院。陈氏提
起上诉。最高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
————————————————————————————————————————
注:
① 本文录自《新报》。
②据章含之《我的父亲章士钊》,本案开庭时间是1933年4月
——摘自《中国问题和解题钥匙》,网址:
http://bolin.netfirm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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