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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国家第一步:中国拟修改法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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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专家建议稿:
* 取消人民法院中“人民”二字,直接称法院
* 首提法官独立,“法官无上级”
* 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分离
* 确保法院经费独立
* 删除死刑核准权下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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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将修改 法院设置有望与行政区划分离
《人民法院组织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完成,将最高法下放死刑复核权规定删除
2004-11-29 9:30:09
11月28日人民网 (记者廖卫华)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而最高法下放死刑复核权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记者昨日获悉,最高法有望通过在修改该法时取消这一授权规定,为收回死刑核准权扫清法律障碍。
建议稿删除死刑核准权下放规定
据介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规划。
今年7月,最高法委托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分别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昨晚,贺卫方和樊崇义分别向记者证实,两份修改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近日提交到了最高法。最高法还将对修改建议稿进行论证修改统稿,以形成最终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贺卫方介绍,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其中规定了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他认为,最高法的死刑核准权由组织法来授权规定是不合适的,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是严格执行法律精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据介绍,本次专家建议稿修改已经把这一条规定剔除。
建议稿提出法官独立观点
贺卫方说,专家建议稿中特别增加了“法官独立”、“法制统一的保障”、“上下级法院相互独立”、“法院设置的法定性”等司法改革中的新观念。尤其是将法官独立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理念写进修改稿,并提出了具体方案。
贺卫方认为,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法官无上级”。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法院内部行政化倾向很明显。法院院长有行政级别,法官要对庭长和院长负责。法官判案时往往要向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汇报,法官缺乏独立办案的意识,这违背了法官独立的基本司法理念。
为此,建议稿规定,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其次,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
建议稿对法院与行政分离做出了具体设计。规定法院可以跨区域设置;直辖市不单设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财政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人事任免也脱离地方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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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法院组织法 首次提出法官独立问题
中国政治学 2004-11-28
编前:今年年初,十届全国人大把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后,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情况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记者昨日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两名教授分别牵头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目前已提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统稿后的修改稿草案有望明年春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贺教授的专家建议稿首次提出了法官独立以及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1 建议收回死刑核准权
专家解读:这次修改,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将被剔除,其中包括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内容。
核心内容: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将不复存在,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
记者(以下简称记):为什么要修改法院组织法?
贺卫方(以下简称贺):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于1979年,后来进行过小幅修改。当时,诉讼法还不完备、法官法也还没出台,所以其中规定了许多不属于组织法范畴的内容,例如,死刑核准权力的问题。这由组织法来规定其实是非常荒唐的。这次修改,我们打算把这些其他法律已经有的规定剔除出去。(编者注:如果这一条款被剔除,最高法院下放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就将不复存在。)
另外,现行的司法体系与保障司法独立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在想办法把最近几年来司法制度研究中的一些新观念,新思想融入到这部新的法律之中。
关键词2 首提法官独立
专家解读: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判决案件不受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核心内容:法院院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
记:由“法院独立”到“法官独立”,其意义何在?
贺:在我国,无论是54年宪法还是现行宪法对于司法独立的表述都是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没有明确的提出。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行政化倾向很明显,此次,我们的建议稿非常清楚地规定法官对于自己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审判权。首先,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于自己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不得干预,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合议庭、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其次,严格限制审委会介入审判。现行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我们认为,审判委员会一般只应介入个别极其重大案件的判决,疑难案件不需要审委会来介入的,现在我们应该相信法官的素质。并且,审判委员会的介入判决也必须是自己直接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求全体审判委员会成员都应该到场。实际上,从长远来说,我是主张彻底取消审判委员会的。
记:如何保证法官独立判决,不受他人制约?
贺:法院组织法并不能解决所有法官独立的制度安排。法官的产生、遴选、任职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需要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定。但是应该掌握一个原则,法官一旦选任,其做出的判决就只能被监督,而不能受干预。
记:司法独立是一个什么样的状态?
贺:法院系统在做决策的时候和政治的、道德的考量保持明显的距离,上下级法院要保持独立,不能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下级法院经常请示。每个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根本的表现,法院应该独立于自己的同时,“法官无上级”。
关键词3 建议司法行政分离
专家解读:法院地方化有碍于司法独立,司法行政分离即让法院管辖和行政管辖交叉、分离,确保法院判决不受地方影响。
核心内容:法院跨区域设置;直辖市不单设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财政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人事任免也脱离地方。
记:有人说法院地方化是影响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您怎么看?
贺:法院地方化,并且在人事和财政都受制于地方的情况下,使得法院的判决很难不受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影响,的确有碍于司法独立。一个釜底抽薪的办法就是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相分离。但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宪法》明确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就目前而言,要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实现司法区划的独立,条件还不完全成熟。
但我们的建议稿中还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的方案是以调整行政区划为前提的。前段时间有消息透露,有关部门正在推出一套行政区划改革的方案,要缩小省级区域,增加省级单位,同时撤销市级、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划。最后的行政结构变为中央、省、县三级结构。可以设想,在行政区划变化的同时,高级法院的设置不变,管辖范围不变,实质上所有的法院管辖和行政管辖是交叉的,实现了法院的跨区域设置。我还建议,直辖市都不要单独设置高级法院,可以和邻省的高院合并。高级法院脱离地方,其财政支持也要脱离地方。只能由全国人大统一预算、划拨。同样,其人事任免也相应地不再受制于地方。本报实习记者杨在文新闻人物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3年在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1997年在哈佛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新闻背景法院组织法有助司法公正
《法院组织法》严格地说是宪法性法律,是国家法的一部分。《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院体系的设置以及法院内部结构、人事关系等问题。一部好的《法院组织法》应该是一个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对于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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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日报:中国四直辖市或撤高院防腐
中国有关法律专家最近完成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建议稿。按照相关专家的建议,现行的法院组织体制被大幅修改,就连「人民法院」也可能要易名为「法院。」
香港星岛日报十二月五日报导说,作为《法院组织法》起草人之一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教授建议除去「人民」二字,是考虑到法院是一种专门化的裁判机构,法官是具有权威地位和知识精英素养的职业群体。
他强调,司法是一种以专门知识和经验裁断涉及生命财富、国计民生纠纷的国家行为。因此不宜使司法机构和行为给人过于平民化、大众化的印象,以免在国际交流和认知中,使国际社会误以为中国用一种不需要专业的、群众运动的方式来处理严肃的法律问题。
贺卫方教授指出,确保法官独立是法院组织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故建议稿明确禁止院长、庭长对他们没有参与审理的案件施加影响,以保证合议庭、法官审判的独立性。同时要求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都由法官兼任。
他说,过去,很多地方的法院院长都是由其他部门的局长、副县长等调任,他们不是法官,甚至不懂法律。新规定淡化了院长的行政色彩,而且建议稿还要求撤销直辖市的高级法院,以缓解长期以来因为司法权地方化和行政化滋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腐败问题。
此外,建议稿也明确了法院的经费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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