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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狼协一回,再谈反对网规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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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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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撕狼协一回,再谈反对网规第二修正案。
所跟贴
你仍然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
狼协
- (2040 Byte) 2002-4-17 周三, 下午12:06
(175 reads)
北京小左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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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你这回问题具体,我简单回答
(105 reads)
时间:
2002-4-18 周四, 上午11:4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我之后还有一个关于这个规则的帖子,以后不为此发言了。
狼问
1) 你说“第二修正案中有“版主自行提出请求···”的话。这点不能接受”。为什么斑竹有权删贴,却无权要求举证?你上面不是刚刚强调了你并不反对斑竹的这个权利吗?你的类比依据从何而来?为什么斑竹要求举证就是当警察,删贴就不是当警察?斑竹如果不当警察,那么谁当警察?
北京小左: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规则上的“自行”一句话是说版主可以主动介入网人这类文字纠纷中,就如
你主动介入我和安,俺和引的纠纷中一样。我反对“自行”,所谓“民不举、官不究”是民事案的通例。就
是警察不能主动介入。必须有人告状才受理。假设版主/网股东是警察/政府,就不该主动介入。而删灌水
贴,骂贴等都是类如刑事案,因为影响了公共秩序!!所以警察要主动。如果你说“自行”只是在网友提出
抗议之后,版主可以自行,那么这和我的意思一样。如果是这样,你们要把这话改清楚。否则造成误会。
狼问
2) 如何认定“故意”?你的意思是说靠多数网友来判定?不管这个规定是否合理,逻辑上首先就不合理,就比现在的新坛规更加有争议性。多数就可以认定“故意”了?多数可以判定“guilty”或者“not guilty”, 但是无法确定“故意”。所以增加“故意”字眼就能是此坛规合理化,我表示怀疑。
北京小左,认定故意很难,这是“可错放不错杀”的意思。用网人公意比版主私意更服众。这兼有锻炼网人
社会意识的意思,就是改良党“一点一滴”进步的意思。另所谓“故意”,就是犯罪的动机,是定罪的一
个重要参考。
狼问
3) 要求举证怎么就是“用自己手中权力威胁顾客和消费者”了?请解释。另外请说明一下新坛规的“利”“害”为何。然后再谈必要性。
北京小左,这是最后一文中的话,我不想再生枝节了。这是价值判断问题,一时无法说服人的。
狼问
4) 你描述事情的过程与事实严重不符。我上贴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是旁观者,只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我因此推动立法,提出修改坛规检建议,是在我对安魂曲提出批评,要求他举证别人什么地方说过那话,安魂曲拒绝举证,同时继续捏造别人的观点后的即刻进行的。你描述的程序于事实不符。安魂曲后来矛头转向了我,这不能成为我是“球员”的证据。至于说我是“裁判的老板”,更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说法,是对斑竹和我的侮辱。你依据什么说我是“裁判的老板”?至于说“回头把手下的裁判叫来就给了安一个红牌出场,而且更授意裁判立刻改规则,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你说这些话时,有任何依据吗?你怎么能胡乱编造事实?事实是老狼推导立法的结果,必须通过内部同仁的投票过程。坛规通过后,并没有给安魂曲什么“红牌出场”,只是他反复就原问题在不举证的情形下纠缠不休时才删他的贴,灌水时间长时间持续时才封他的名,而且还没有全部封。就是说,当时并没有罚他“红牌出场”,只是公布了坛规,甚至都没有对他原贴进行删除和警告处理。处理是他在公布坛规后的反复冲杀至少4小时后发生的。我已经就此过程多次说明了,你却还假装不知道,做出这种严重歪曲事实的陈述,是何道理?
北京小左:我、狼、安看到的都不一样,这是罗生门。你现在说得再好也只是一面之辞,所以我才说要
由大多数裁决。狼固然是因我和引而介入,但之后是你和安以我和引的话题打仗,和我与引都无关。你
们都说要到别的论坛上公平较量,这就是你们两是“球员”的证据。我认为狼安之战根本是口水,不可
能有胜负,因为没有规则,各说各话,但最后是版主介入,砍掉了安。这里的版主事实上起了裁判的作
用,或者不是现场裁判,而是更高的仲裁委员会。狼是网股东,不管是否有支付,和版主是否独立操作
网站,网股东当然是版主的老板。既然我认为版主起了裁判的作用。说狼是裁判的老板当然正确。当然
狼可能为版主的独立行为背黑锅。我不知道。我说的话是我在外部观察的结论。如果我观察到更多
的事实,我才会修改我的结论。我反对“自行介入”也是怕版主凭个人喜好整网人。因为在我看到的第
一起案例,就有安魂曲被整的感觉(不一定是事实)。特别是狼悄悄话说起有版主说“删就删了”得话!
这结果狼如果觉得冤枉,背了黑锅,也是那些说“删就删了”“不能满足所有人的冤枉”“安走了更
好”这类话的啦啦队让你背的。
狼说“你却还假装不知道,做出这种严重歪曲事实的陈述,”我真的不知道细节,而且因为彼此在网站
中的位置关系,我也无法相信你的一面之辞。试问,狼与安世仇,狼与安打架、双方热血上头。狼是网
股东(可能还是大股东)、狼提不利安的议案,版主迅速通过,安被赶走,有很多狼的支持者说”早改让
赶他走”。最后狼也不让安回来了(不管安说了什么出格气话。)这样的基本事实,狼即使事实上清白,
要靠自辩,身上有百张嘴,没有硬证据,不也太费力吗?
狼问
5) 这个我也说过很多遍了。请问“海纳百川”论坛有限制不同观点发表了吗?
北京小左,这个第二修正案就为限制不同观点打下法理基础了。安歪曲我的观点,但这是他自己真实的想法,
因为安是诗人,比较感性,好用类比,当然不严密。我做科学,用理性。逻辑就严。所以我要加“故意”
两个字。也是免限制不同观点。而且狼及其支持者多次讲安的胡搅影响了写手的兴趣。安拿民主大棒子打
人等等。可我看这些骂手们也没有那位是写东西的。安胡搅,别理他就完了,其实还是因为观点不同,就
彼此不爽,想着对方好看。只许扫荡,不许迎击,带多少引号也难免别人以为“不公正”。那些个后面
叫好的人,只要他们不是“0字节”,我也可以让他们闭嘴的,但何必呢。愚者千虑,尚有一得,学习比
指责嘲笑好多呢。而且,所谓不同观点,不是不同的“正确”观点,而是所有不同观点,包括反对自己的
和肯定是错误的观点。不许捏造和歪曲就是限制错误观点的想法啊!所有我说自由表达比正确表达更重要。
狼问
6) “明确除非一方投诉,版主不能主动介入这类纠纷,这是必须的”, 依据何在?照你这么说,只要网友不投诉,斑竹甚至都不能删贴? 不管是谁没完没了的灌水轰炸,斑竹也不能封他笔名,否则就必须“无条件道歉”?对不起,这样的论坛,你自己去办一个办吧。祝你好运。
北京小左,最初看狼文章,是个明白人,怎么越来越糊涂?“这类纠纷”当然是第二修正案中的民事纠纷,
网友之间的纠纷,而非灌水等刑事纠纷。我也不打算办自己办论坛,也没有好运,过几天才会决定网上去向。
我做为奸坛支持者给狼忠告(良言)。如果真要纳百川,至少论坛能发达呢,就学会脑筋急转弯。看着远的路
才近。请安魂曲回来对你们个人、网站只有益,没有害,这也是你们能说服别人的“硬证据”。只听哪几个
几十拜廉价的赞美没好处的。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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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左的意见中肯,希望老狼好好考虑。只可惜我语言乏味,打字其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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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 (680 Byte) 2002-4-18 周四, 下午11:09
(78 reads)
小左的意见中肯,希望老狼好好考虑。只可惜我语言乏味,打字其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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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
- (738 Byte) 2002-4-18 周四, 下午11:05
(6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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