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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中山论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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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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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孙中山论训政***** (269 reads)      时间: 2002-3-13 周三, 下午4:02

作者:hhg-magazine.org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孙中山论训政*****



一、训政思想的由来



  辛亥之后,虽然民主革命初造成功,共和国统初获创建,但是,接踵而来的袁

氏公然复辟帝制,张勋公然复辟满清,和北洋军阀“假共和真复辟”的种种不幸事

实,实是对民主革命的公开反扑和对共和国统的蓄意颠覆。它既给辛亥之后的中国

带来了巨大的不幸,又对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民主革命派造成了极大的刺激。由

于时代条件的限制,当时的孙中山先生虽然还不能及时认识到民主革命与专制复辟

的反复较量和残酷较量,乃是民主革命的必然历程,甚至是主体历程,并且,唯有

历经了这个艰难和痛苦的历程,民主革命才能达到她最后的成功,民主制度才能得

到她最后的确认和确立,但是,辛亥之后十余年复辟、混乱与混战的痛苦现实,已

经使孙中山先生认识到,在民主革命已经初造成功、共和国体已经初获创建之后,

为了保证民主革命不遭遇专制复辟,为了保卫共和国统不遭遇专制颠覆,则不仅要

建立革命的权威统治,来保卫刚刚诞生的新国家和新秩序,而且还要自下而上地规

定、并且实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造就对新国家和新秩序确认和确立的广阔社会

基础。



  一九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

革命史”一文,称:“从事革命者,于破坏敌人势力之外,不能不兼注意于国民建

设能力之养成,此革命方略之所以必要也。余之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

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



  同时,孙中山先生亦因辛亥之后政治叠生复辟混乱的教训,而进一步明确指出

:“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

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未能荡涤,新治无由进行。第

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

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

之也。”



二、训政的历史目标



  一九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上演说时就曾明白主张:

“中国政党之间应展开竞争,一党在朝主政,一党在野监督。”并称,“假使本党

设施之党纲,不为人民所信任,则地位必致更迭,而本党在野,亦当尽监督之责任

。”在此,孙先生已将中国国民党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性质,表述得十分清楚。



  一九二四年国民党“一大”之后,孙先生又一再指出:“余之从事革命,建主

义为标的,定方略为历程。所谓主义,即三民主义;所谓方略,便是军政、训政和

宪政三大历程。军政时期即“以党建国”时期,训政时期即“以党治国”时期,宪

政时期即“还政于民”时期。不论军政、训政,其最终目的,都是要“还政于民”





  一九二四年四月,孙先生发布《建国大纲》,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及其

各自的做法,详加规定,藉以说明中国国民党决不采用俄国一党永久专政的制度。

泾清渭浊,由是而明。



三、训政的具体内容和现实目标



  孙先生认为:“训政为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非现行者,即非“中

华民国临时约法”——作者),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以一县为自治单位

,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力义务,与革命政

府之统治权。”



  对训政的具体内容,孙先生亦曾明白规定:“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为着

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便不

至成为空文也……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第二,事之最

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然

不知律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厘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

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

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卓卓然有余裕…

…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于武人与官僚之手。”



  至于国民党训政的现实目标,孙先生则在《建国大纲》第三条中明确指出:“

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创制权,行使其复决权。”



  对国民党实行训政所要达到的要求,孙先生于《建国大纲》第九条和第十四条

中称:“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

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

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大会得选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该省内之国家行

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凡全国有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

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召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宪法颁布之日,即

为宪政告成之时。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

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大功告成。”



四、训政的必要手段



  训政的必要手段,是要在一定阶段内,以革命政党的权威统治来保护和巩固刚

刚建立的新国家和新秩序,即保证训政的实行。由孙先生亲自审定的“国民党一大

宣言”曾明白指出:“至于既取得政权树立政府之时,为制止国内反革命运动,及

各国帝国主义压制吾国民众胜利的阴谋,芟除实行国民党主义(按:三民主义)之

一切障碍……盖惟组织有权威之党,乃为革命民众之本据……”



  由是可知,孙中山交待给国民党的“训政”任务,其根本意义绝不在“一党专

政”。其始,乃因军政结束;其志,乃在“还政于民”;其意,乃在“教民用权”

;其行,乃在“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换言之,便是革命政

府之行使统治权的目的,乃在养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以为实行宪政、“还政

于民”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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