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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中有关法官回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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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中有关法官回避的部分
安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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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标题:
转贴: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中有关法官回避的部分
(638 reads)
时间:
2002-2-25 周一, 上午1:01
作者:
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及《美国律师协会法官行为准则》是美国律师界的模范
规则。这些规则本身不具法律效力,只有在被某一州或管辖区接受、实施后才具备法律效力。目
前在美国,大多数的州或管辖区已接受、实施这些规则。不同的州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些许修
改。
。。。。
E.回避。
(1)
在某一诉讼中,如果法官的公正受到合理怀疑,他(她)必须回避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
下事例:
(a)法官对某一当事人或其律师有个人偏见或成见,或对有关此诉讼的有争议的事实
有个人知识;
(b)法官曾经在某一有争议的事务中任律师,或从前曾作为律师在这一事务中与另一
律师合作,或曾是此事务的重要证人;
(c)法官知道其以个人或受托人的身份,或其配偶、父母、孩子(不论他们在何处居
住),或其他任何住在法官家中的家庭成员,在这一有争议的有关事务中或对诉讼中的某一当事人
拥有经济利益,或拥有其他多于微小的会被诉讼严重影响的利益;
(d)法官或其配偶,或与他们有第三程度关系(兄弟、姐妹)的人,或配偶是这样的
人:
(i)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官员、负责人或受托管理
(ii)在诉讼中作律师;
(iii)法官已知其拥有多于微小的会被诉讼严重影响的利益;
(iV)法官已知其很可能是诉讼的重要证人。
(2)法言必须知道其个人和受托人的经济利益,以及合理努力以保证对法官配偶及住在法
官家中的年幼子女的经济利益充分了解。
F.免除回避。按3E部份的条款需回避的法官可以根据其需回避的事实在记录上披露并提议
当事人及其律师考虑,在法官缺席时,决定是否免除回避。在法官披露其回避的原因并非基于对
当事人的偏见或成见之后,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官缺席时,一致认为法官不应回避,而且法官愿意
参与,法官可以参与诉讼。这一切协议应当和诉讼记录并存。
作者:
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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