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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公正、秃头和银牌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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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公正、秃头和银牌的改判   
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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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公正、秃头和银牌的改判 (915 reads)      时间: 2002-2-18 周一, 上午1:5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公正、秃头和银牌的改判



                 ----黄叶



1。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



一看樊弓的回复,【程序公正既不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大大吃

了一惊,这不是将我驳倒了么?想了几秒钟就明白了,这一反驳是违背预设的诡辩法。



对于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关系,在我回樊弓的贴子始终有一个隐含前提:在正常的按

照程序的活动中。这也是樊弓讨论比赛公正的前提。



正是在这一个前提下,才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这一观点。



根据手头的字典,所谓程序,是处理业务的既定方法。



所以樊弓的反驳违背了这一共同接受的隐含的前提,让我飞檐走壁的假想案例,属于非

程序行为的范围。这违反预设,所以还是诡辩。



如体育比赛,按照程序,运动员得根据一定规则参加比赛,由裁判判定结果,并按照一

定仪式对结果进行确认。这是有程序的体育比赛,运动员按照程序争夺奖牌,他吃药也

好,行贿也好,都是在程序范围内进行。



如果某人确实是超人,大家知道他比赛必赢得奖牌,如果还没比赛,他就像“核心”一

样,上去将奖牌抓过来挂在自己脖子上,虽然他有1000%的实力,但这一行为是非程序的

行为,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再比如司法过程,WGZ将FLG信徒逮捕、起诉、审判,其中是否滥用法律条款,是否量刑

过重,这是程序范围内的问题。但“打死算自杀”就属于非程序的范围。



所以,樊弓的论证无效。



“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是指以前讨论的自愿与公平的关系。



2。秃与不秃的界限



这个界限的存在并非“容错”。界限本身有一定范围,但界限的范围只占全范围的一小

部分,并不覆盖全范围。【“公正”本身往往无法界定】实际上是指这一模糊的范围覆

盖了几乎全部范围。实际上引起争议也仅仅是在这一界限附近的范围内。比如球是否出

界,有争议的只在边线附近,线划得越细,争议越少,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球在界内还

是界外并无异议。



这才是我所说的“公正和不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人们共同接受的判定标准。不能

用一部分难以判定的案例来否认公正的标准是实际存在的,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



秃头是自然生长的头发不能遮盖头皮。和尚也许头发多,也是秃,但这不是讨论的范围,

前面秃头诡辩的前提是头发有一定的长度,即自然秃头。对一般人,只要眼力能分辨出

头皮闪亮于发间,就有可能认为是秃头。



界限是否明确一方面由人们的分辨力限制,如压线球是否出界,慢镜头就有助于人们判

断。尽管边线本身或许有零点几毫米的模糊,但这超过人们的分辨能力。所以不能因为

这零点几毫米的模糊边界或者视觉反应不够快,可能存在难以判断的情况,而认为出界

【本身往往无法界定】;



另一方面是人们有不同的尺度,如秃头到底是少于五千根头发还是少于一万根头发?有

的人也许看见五千根头发的人也不觉得秃,有人觉得一万根已经秃了,如果统计一下,

这秃与不秃的边界就也许是一定长度的五千到一万根头发,而绝不会是从一根到十万根

的全部范围。当然,也许某人虽然有四千九百九十九根头发,虽然在同一标准下会被认

为是秃的,但他让头发长得长,且跟“核心”一样常常一梳在手,确乎使人们的眼睛不

能分辨出灿烂的头皮,也是可能的。但无论怎样,这一边界是存在的,且不会模糊掉人

们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判断,比方有一万五千根以上某种长度的头发就不会被任何视力正

常的人认为是秃顶,而四千根以下任何长度的头发都不会被认为不秃。而视力不好的人

也许会分辨不请,但这也不影响一般人判断,这是“大多数时候”的另一个含义。注:

这里只是简化说明,并不是严格定量。



所以界限的存在是跟分辨力和判断尺度相连系的,这里不存在对错的判断和容忍与否的

问题。将界限的界定变换到“容错”,是在转移话题。此为另一常用诡辩方法。



再者,樊弓在【我们对秃子的鉴别,有相当高的“容错度”】和【在“结果公正”上“容

错”】两处所说的“错”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多半指误差,后者则指错误。此处为偷换概

念。



樊弓的不可界定论是以绝对的界限,即零宽度边界、所有人无一例外来高标准、严要求。

这样的条件下,还有什么不是无法界定的呢?就连什么是樊弓都【无法界定】了,至少

在可测量的范围内,某一时刻的樊弓跟一秒钟以前或者之后的“樊弓”,有可称量的变

化,比方有几毫克或者几克的不同。



所谓的“明确”“可以界定”都绝不否认存在一个有限的、小范围、边缘模糊的边界,

这个边界所在的范围内往往引起争议。但在边界范围以外的范围内,就不会或者极少有

争议。这样的边界,就好比不大于2的数跟不小于4的数中间的边界,虽然无法确定这一

边界最小和最大的值,但这一边界是明确的。这只是比喻,实际的边界两边都是无法确

定一个绝对的取值。



因此“明确”“可以界定”跟【容忍错误并不与争议】或【一定坚持水落石出】无关,

是完全不同的话题。



【一个社会要想正常运转,就要在“结果公正”上“容错”。而把着眼点放在“程序公

正”上】的观点,颠倒了主次,人们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结果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承认【裁判错误是体育比赛的一部分】是承认人并非万能而且可能软弱,误差和错误难

免。应该做的是减小误差,避免错误。【我们固然应该在“程序公正”方面尽量避免裁

判错误。同时必须认识到人的局限,错了就错了】是将无法避免的误差和无心的错误,

跟故意出错混为一谈。此次改判,针对的不是打分时0.1分的波动,而是去掉已经证实

是故意犯规的、不公正的评分。纠正错误,是对程序公正的必要补充,因此也成为程序

的一部分。



【老黄以为存在公正的客观标准,这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流毒没有肃清的表现】这是以

帽子作证据,不是合格的辩论。我并不认为公正标准是“客观”的,相反,公正的标准

是主观的,同时又是明确存在的。



3。错了就错了?



我并不认为【一切过去的“不公正”都要纠正】。我的意思是,程序公正不一定保证结

果公正,所以必定有纠正机制来补救。



将原文理解成【一切过去的“不公正”都要纠正】,未免错得离谱。再者,此次金牌问

题是现实的“不公正”。



对于过去的“不公正”,一是看是否对现实有影响,如最高法院的错误判决就必须改正;

二是看现实规则的时效问题,如【当年东德美人鱼吃大力丸得游泳金牌】发生在禁止兴

奋剂之前的,根据规则不追溯既往的原则,新规则不起作用,发生在禁止兴奋剂之后却

没有被抓住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不能根据【已经是定论】来进行处罚。



对于现实的“不公正”,当然是根据程序进行更正。同时,人们容忍现实的不公正,是

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正,如戈尔接受但并不赞同最高法院的判决。



樊弓将如此多不同的情况同等对待,并非正确的方法。



这次IOC处理的是两个案子,一为是否应该给加拿大选手金牌,二是如何处理裁判。后

者已经有证据表明法国裁判行为不当,根据这一证据对第一个案子作出了裁决,后一个

案子远未结束。樊弓将这二者混在一起。



樊弓并未证明IOC如何违背程序,违背哪一条程序。所谓【决定是由非滑冰专业的奥委

会官员作出的】并不成立。此次改判并非重新打分,而是将有问题裁判的结果剔出。

这并不需要滑冰专业的知识。



总之,公正与不公正的界限是明确的,人们追求的是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是为了结果公

正,但不必然导致结果公正。对于不公正的结果,人们就要去按照规则争辩、申诉,争

取得到纠正。正当程序和纠正机制共同作用,才最大可能保证结果公正。人们接受不公

正的结果,只是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正,而非忍气吞声,不作争辩。



又及:



中国队教练、运动员、新闻界将三年前的旧事扯出来,实在是丢人现眼。如果认为裁决

不公,当时就该去申诉,而不是现在来叫屈,显示自己如何高风亮节,委曲求全,不能

“整”。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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