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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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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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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848 reads)      时间: 2002-2-17 周日, 上午5:4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回黄叶



樊弓

[email protected]



吾友黄叶,读了老樊的《裁判错误是比赛的一部分》之后,很有意见,

贴出雄文《樊弓对公平的理解有误》,把樊叫兽很揍了一通。鉴于

《裁判》一文引起众多反对意见,可见“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

的问题专门需要专门撰文分析。这里先简单回应老黄。



1。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



答案:都不是。老黄批樊文章第一句就有问题:“程序公正,是结果公

正的必要条件”。



比如说,贼人偷走了老黄家的珠宝,老黄察知,趁夜潜入贼家,盗回

首饰。这个结果公平不公平呢?当然公平,那金银本来就是黄家的,

物归原主,天经地义。



可惜这个公平的结果来自不公平的程序:盗窃。



可见公平程序不是结果公平的“必要条件”。黄氏定理不成立。



老黄说俺是“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本叫兽很纳闷,第一次是哪儿?

俺什么时候说过程序公正是什么东西的充分条件来着?



既然老樊认为,程序公正既不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

件,那么,为什么老樊还要坚持“公正是程序的公正,不是结果的公

正”呢?



原因之一,就是老黄最有意见的樊论:【“公正”本身就往往是无法界

定的概念】,这个“公正”指的就是“结果公正”。





2。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



老黄认为:“公正和不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人们共同接受的判定

标准。不能用一部分难以判定的案例来否认公正的标准是实际存在的,

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



老黄举例说,“人们明确地有秃子和非秃子的概念,无法界定的概念如

何存在?”



这就是老黄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了。希望将来有一天,老樊能幸会老

黄,俺一定要问一句:“樊弓究竟是不是秃子?”,看老黄怎么答。



老黄说得对,我们平常交流的时候,可以很随便地说谁是秃子谁不是。

老黄要是称俺为樊秃子,并不全错,老黄要是不好意思,称俺为樊不秃,

也没错。这不是因为秃子可以明确定义,而是因为我们一般不在乎谁是

不是秃子。我们对秃子的鉴别,有相当高的“容错度”,这里的冤假错

案无需平反改正。



我们再引申一下,假定老黄自办“美男俱乐部”与美女共舞,声明秃子免

进。那么收不收老樊就成问题了。“一毛不拔”者自然容易排除,半秃

不秃者,就绝对不存在客观公正的标准。这就是老樊的【“公正”本身往

往无法界定】。



老黄说,“公正的标准…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这并不证伪老樊的不可

界定论。区别就在于“容错度”。如果你容忍错误并不与争议,那老黄你

就是对的。你要是一定坚持水落石出,那个“明确标准”就不存在。



所以,一个社会要想正常运转,就要在“结果公正”上“容错”。而把

着眼点放在“程序公正”上。这也就是为什么裁判错误是体育比赛的一部

分。我们固然应该在“程序公正”方面尽量避免裁判错误。同时必须认识

到人的局限,错了就错了。



老黄以为存在公正的客观标准,这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流毒没有肃清的

表现。





3。错误是不是一定要改正?



老黄认为,“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所以必定有纠正机制。

当结果不公正时,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对结果进行纠正。”



老黄的意思好象是,一切过去的“不公正”都要纠正。很可惜,这是做不

到的。比如说,当年东德美人鱼吃大力丸得游泳金牌,已经是定论,这次

加拿大人补受金牌,人们追问:是不是应该给当年的美国选手也补发?

奥委会回答是无法改变历史。



事情其实就是这么简单:我们没有这么充裕的社会资源去伸张一切正义。

这又是我们必须把眼光放在“程序公平”上。除非必要,人类必须学会容忍

公平程序下的“不公平”的结果。



尤其重要的是,即使要改正,一要 follow 公平程序,二要考虑社会成本。

这次补授金牌的决定,是由非滑冰专业的奥委会官员作出的,同时对法国

裁判的调查尚未正式开始,又没有规则可循,因此绝对违反程序公正,用

错误去“改正”错误。此例一开,将来肯定有的是机会为裁判打破头。



我认为“银变金”是错的,老黄认为是对的。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老黄大

可撰文赞扬奥委会拨乱反正,老樊亦可斥之错上加错。老黄的道理不需要

通过证明老樊“有错”和老樊“诡辩”来实现。



尤其是诬陷老樊“诡辩”,是大大地不够朋友。



老黄的标题不当。樊叫兽没错。



20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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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叶 樊弓对公平的理解有误 2/16/2002 12:35:10 AM [Click:42]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这是第二次犯同样的错误了:D



正因为不按照程序更可能导致不公正,所以公正的社会必定首先维持程序的公正。



然而,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公正的结果,所以必定有纠正机制。当结果不公正时,

必须有相应的程序对结果进行纠正。



其次,樊弓说【“公正”本身就往往是无法界定的概念】。这里是典型的诡辩逻辑。



比如,某个人是秃子,头上长一根头发是秃子,长两根是秃子……如此类推,那么长

十万根怎么就不是秃子?这秃子与非秃子的界限在哪里?然而人们明确地有秃子和非

秃子的概念,无法界定的概念如何存在?



这种错误就在于用绝对的界限来划分,而这种界限是不存在的。人们所用的界限都有

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借灰色地带的存在,否定黑白的界

限,那就是诡辩。



公正和不公正,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有人们共同接受的判定标准。不能用一部分难以判

定的案例来否认公正的标准是实际存在的,大多数时候是明确的。



人们追求的首先而且最终当然都是结果公正,而维护程序公正,正是为了保证结果公

正。【公正只能是形式上的公正,不是结果的公正】实际上是否认公正。



体育比赛的前提是公平竞赛。而违背这一前提的,一是运动员作弊,一是裁判员不公。

针对运动员作弊,比如吃药,就是加强赛后和平时对运动员,特别是顶尖运动员的抽

查,一旦查出,即取消成绩并禁止比赛。



而对于裁判不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一旦查出,裁判判定的结果作废,由制裁委员会

改判。这样,让那些想通过裁判做手脚的人和那些想做手脚的裁判明白,他们的努力

是白费功夫,还要受到惩罚。不过这并不适合所有的运动项目,比如竞走,如果运动

员被故意罚下,就无法补救。



这次双人花样滑冰的改判就是纠正机制发挥作用。按照程序,首先由加拿大一方对结

果提起申述,要求复核。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调查发现法国裁判行为不当的证据,

因此将该裁判打分的结果去掉,于是最后结果由5:4变为4:4,由此作出决定,加拿大

运动员同获金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并没有在比赛过程中介入,而是按照申述程序

作出决定,并非【错误加错误】。



对于比赛过程中的裁判判断失误,不同的比赛有不同的规则,有些比赛就有裁判改判

的情况存在。如果能够尽量保证裁判的判断不出问题,争议的情况就会减少许多。比

如引进先进的技术为裁判即时提供判断的依据。但永远不能指望不出错,这才是【裁

判错误是比赛的一部分】所包含的意义。



总而言之,裁判的决定并非不可更改,只要有程序可依,有何不可?



题外话:



没有偏向和利益冲突的公众具有公正的判断力,是陪审团制度的前提。

公正,正是存在形形色色的人们心里,虽然每个人不可能时时、事事都公正。精英和

权威与公正的判断力之间,没有关联。



中国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纯粹是口号和借口,并非真有什么“民愤”。



美国最高法院对新案子的判决可以推翻以前对相似案例的裁定。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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