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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攻“犯奸淫妇人”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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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奸淫的妇人”典故,还可以引出世俗方面的“普世价值”即“人权平等”这些 -- 陈皮 - (238 Byte) 2012-3-14 周三, 上午3:46 (165 reads) |
沙弥
加入时间: 2007/07/18 文章: 3265
经验值: 10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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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弥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首先,犯奸淫的行为,是否触犯世俗法律?
在现代法律之前,通奸一直是一个罪行。即使在现在的美国,有很多州也没有明确废除对通奸的刑事惩罚。至于民事,有些州是不把这作为一个议题的,但有些州,有民事惩罚。
按这个标准,法利赛人所做的“林奇法庭”,即私法,普通人是没有执法资格的。但是这也是一个现代概念,私人执法,在很古老的时代,有些地方是允许的。例如对于通奸“浸猪笼”的刑罚,在中国两百年前在乡村地区依然适用。
所以,耶稣的问题按现代话是,你们有执法资格么?(私法,还是公法)。
如果“犯奸淫的行为”,是当众行淫,或者当众暴露,这个事,警察就得抓。不过警察可能考不过耶稣的道德考试,从而失去执法资格。
按天主教的解释,世界上除了耶稣之外,另外只有一个人是无罪的。那就是耶稣的母亲,圣母玛丽亚。按耶稣的说法,玛丽亚要忙了。
如果那妇人,是躲起来,自己一个人偷偷犯奸淫的行为。被一个法利赛人偷窥到,于是大家把妇人抓了起来。 这个更接近故事一些,因为这是一个貌似“私德”的问题,而不涉及世俗法律。这就像,30年前大陆,在家偷偷看黄片的行为。
我想,大家都不会有意见了。那个法利赛人应该被砸石头(倒是不应至死)
作者:沙弥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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