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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结合社会民主党内哄,谈制度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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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结合社会民主党内哄,谈制度的合理性   
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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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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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结合社会民主党内哄,谈制度的合理性 (452 reads)      时间: 2011-7-22 周五, 上午10:43

作者:越南人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古人云:是骡子是马,得拉出来溜溜.

刘国凯主席以下的这番话,也显得比其他人说的更合理合"法".
这里的"法"是指合理的制度.

刘说:我绝不辞职。我在此郑重敦促那些要我辞职的人士,
请启动你们蓄谋已久的罢免案。如果你们能拿到参与投票的
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委同意罢免我的票数,我立即遵循程序下台。
如果你们不提出罢免案,或提出后不获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
以上中委赞成,我仍然是合法的中国社会民主党主席。

---------------越南人评论---------------

1)该不该遇到些阻力就辞职不干?
答案显然是NO!,辞职是不太负责任的选择,会助长不走程序正义的歪风.

2)走程序正义--就需要谈制度的合理性.
我看了一下社会民主党的党章,
结合以下例子稍分析一下其合理性.

a)罢免黄钟中委职务:罢免和开除黄钟是因黄钟持有并经常撒布赞美共产党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观点言论。拥护共产党一党专政制度与民主理念毫不相容。

我不知道中委是个什么职务,但如果不是主席可以直接任免的职务,
最好不要以言"治罪"---比如民主国家的议员,在国会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是不能被"治罪"的.没有类似条款的制度,就无法保护正当的不同意见,
这样的体系就容易默守成规,难于发展.

b)社会民主党主席现在没有连任次数的限制.主席可一直干下去,
这个问题比较大---由于主席可动用的资源较多,较容易得选票,
容易独裁下去.

c)草庵居士等提出问责案,在党章没有明确记载.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章程,对组织造成重大危害并不悔改者,经监委查证,
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可撤销其职务或予以开除。
以上条款貌似有第三权存在,但没有具体票决的数量规则,故无法执行.

作者:越南人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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