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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台湾人民公投的权利不容抹煞,但台湾人民的公投意愿并不足以确认台独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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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湾人民公投的权利不容抹煞,但台湾人民的公投意愿并不足以确认台独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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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台湾人民公投的权利不容抹煞,但台湾人民的公投意愿并不足以确认台独的合法性 (383 reads)      时间: 2003-11-21 周五, 上午3:26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一)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我理解的“台独”和目前的“中华民国独”概念不同----它包括了公开宣布“台湾共和国”成立,以及公开宣布取消“中华”国号这两种情况。



事实上,大陆的底线就是:一旦这两种“台独”情况出现,那就非武力解决不可。



(二)

其次,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民,都有权利通过公民投票、居民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某一重大问题的意愿,或者选择自己满意的领导人、代表,这属于基本的民主权利之一,任何人用任何理由都不能剥夺。



有鉴于此,我实在不能反对台湾人民希望公投的意愿,即使这公投本身从政治智慧角度看是多么地愚蠢,这也仍然属于台湾人民的自愿选择,外人无权干涉。



事实上,台湾人民的“公投”,早在“中华民国”总统由台湾人民直选产生的那时就开始了,这以后台湾大大小小的“公投”不断。。。因此对台湾人此刻大喊“公投”,老实说我们应该见怪不怪。



(三)

但是,一个地区人民的公民投票意愿,究竟是不是可以作为这个地区要求同另一地区人民合法“离婚”的充分合法依据呢?



我认为还不是----若干年前,加拿大魁北克不也有过一场有关“魁北克独立”的“公投”么?但当时早在公投之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就明确表示:即使该公投结果赞同魁北克独立,也不等于联邦政府就理所当然应该允许魁北克独立。加拿大联邦政府的这一态度,以及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如美国)对魁北克人民这一“公投”意义的不同理解,都分明暗示了这一点,那就是一个国家部分地区要求和其他地区正式分离自行建国,其合法性并不能仅仅建立在该地区全体人民的统独意愿之上。



在美国南北战争中,我们也看到了这一点:虽然南部联邦各州依靠真正民主的公民投票(Referendum)方式纷纷选择了退出联邦,但林肯领导下的美国联邦政府和北部各州仍然并不承认南部各州依靠“公投”宣布脱离联邦的这种合法性----当时林肯总统反驳南方人“我们不想再和你们在一个俱乐部里了,我们难道没有权力退出么”的逻辑时,打了一个通俗的比方(大意):“各州组成联邦,这就好比大家一起签了份合作合同,怎么能谁不高兴了不征求其他合作方的同意,想退出就退出呢?”



即使拿离婚作比喻来说也是这样:固然婚姻任一方从情理上来说都有权决定自己不和对方一起过,但假如对方执意不肯和你离婚的话,你可不能因为自己“公投”决定了要离婚,就搬出去以“离婚人士”自居而不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为了使离婚成为现实,你可能不得不诉诸法庭。而在法庭之上,类似共同收入、财产分割、抚养权。。。甚至谁收入更多一些、谁是离婚提出方这些问题,都不可避免地会被法庭在最后宣布离婚方案时予以考虑。



总之,台湾人民当然有绝对的权利针对统独问题(包括实质性的统独问题如更改国号等等)举行“公投”,但这种“公投”的结果无论如何,最多也不过可以用来向国际社会和中国大陆表达台湾人民要求独立的一种意愿罢了,本身还并不能够绝对保证台湾独立的完全合法性甚至正当性



(四)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台湾人民才真正可以合法地同中国大陆相分离、独立建立一个主权国家呢?



根据我前面的阐述,显然这需要台湾人民和大陆人民之间的友好“分手”协商,或者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交由一个独立的国际机构进行“离婚”仲裁----不管最后走那一条具体道路,反正台湾要同大陆合法分离,不同大陆达成有关的资源分割(金马澎湖钓鱼岛太平岛、海域、渔场、外交资产等)、财产返还(比如国民党携带到台湾的大量黄金国宝)、子民保护(比如对台湾外省人以及一切不赞成独立人士的权利和利益保障)。。。等有关协议,那么大陆自然有权拒绝台湾的独立----甚至,考虑到台湾经济发展大大超过大陆平均水平,以及台湾是“离婚”主动提出方这一事实,大陆方面还有权要求台湾给与大陆相应的“离婚补偿费”。。。。



总之,从“公投”到“台独”,这其中的路还很长很长。无论台独人士还是大陆统派,目前都没必要把一个“公投”议题看得那么重要----台湾人早就有权“公投”民选自己的“总统”、“国会”了,莫非大家可以理解这一现实和“台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却偏偏受不了一个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实际意义的“公投”么?



其实,不要说台湾人民有权“公投”,就连香港人民、澳门人民、西藏人民、新疆人民、上海人民、广东人民。。。他们都完全有权通过“公投”要求独立----问题在于:光他们本地人自己要求“独立”,难道就足够了么?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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