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枪鱼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9/08/21 文章: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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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枪鱼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按照你的例子,要做到“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你推己及人就不应该要求别人在其亲戚遇袭之后去怀疑其亲戚造假。你不觉得这句话说出来特姨爹吗?你实际想说的是,既然你认认为“方是受害者”这一事实毋庸置疑,别人就必须在理智上和情感上和你持一致,否则就不具备“文明人的common decency”。你这是不是有点儿霸道呢?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你说来说去就是认准了他是受害者,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指责别人。你的这个前提是未经证明,也未形成共识的,而别人质疑的恰恰是你的这个前提。建议你把我的这段话驳倒之后再发你的良心家的议论。如果还继续坚持这个论调,你既然标榜自己“受過正式訓練, 思路比你更嚴密”,我只好认为你是缺乏“文明人的common decency”了。
作者:金枪鱼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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