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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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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一年, 也可以是十八年] -- 北京碁迷 - (143 Byte) 2010-3-02 周二, 上午4:10 (160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性别: 
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经验值: 16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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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最高法院的判词中出现“可以长达一年,也可以长达十八年”之类的说法的有几个地方:
“贝克太太的证词说,贺梅父母被告知,关于监护权的安排“可以长达一年,也可以长达十八年”
“据贝克女士的证词,Mid-South的律师告诉父亲“这可能进行一年,也可能进行18年。”Mid-South的律师作证说,他告诉父母,如果放弃监护权,那么“除非每个人都同意将监护权转移回去…任何人放弃,即使是暂时放弃监护权,也冒着一个风险…法院可能不会将监护权再转移回来。”
因此,一年十八年之说的真正出处是在律师那里。而律师的话是一整套的,势必要完整地看,而不能仅仅看前面一句并断章取义乱歪曲。他的话说得很清楚,一点都不磨菱兩可。之所以是“这可能进行一年,也可能进行18年”,并不是说贺家可以随时平白无故地再把监护权随便要回去,而是,如果贺家要想拿回监护权,就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那‘法院’二字不是清清楚楚地写在那里吗?就是说,监护权的法律效力可以是一年也可以是18年,而它什么时候失去效力,就取决于在有分歧的情况下由法院来重新裁决,如果重新裁决的结果是将监护权再转移回去,那么前面的监护权同意令就在新的裁决之后自然失去了效力,这就是“这可能进行一年,也可能进行18年。”的正确理解和解释。
而另一个有18岁的说法中就更是明确了:
“贝克夫妇作证说,作为托管协议的一部分,家长同意,贝克夫妇将抚养贺梅直到她18岁,而孩子将称贝克夫妇为“妈妈”和“爸爸”。”
是贺绍强将律师的话严重歪曲了。而这人渣搞歪曲更是有故意之嫌。他竟然将律师的话歪曲成这个样子:
“我肯定,我被给予了某些假设——不退还给家长监护权一些原因也许是;你知道,如果要求要回监护权的夫妇使用毒品或酗酒、或从事一些虐待、或没有一个可以让这孩子居住的地方 - 你知道,那类事情可以阻止你要回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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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不敢回答我前面更为简单明了的5个问题?
有几个内容是罗秦在签字前应该明确的:
1)贝克夫妇要抚养贺梅到18岁,而且这一点他们始终没有变;
2)法律顾问、律师就此对贺家的解释是与贝克夫妇一致的;
3)监护权同意令的起草的和贝克夫妇的意思相一致的,否则贝克夫妇一定会提出异议,而事实上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4)监护权同意令没有按罗秦的意思起草;
5)罗秦没有要求少年法院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同意令。这里不存在语言问题,因为法院有翻译,事实上牧师姚就在担当他们的翻译。
请问:一,以上五点有哪一点是罗秦在签字前不明确的?二,如果她对以上每一点都明确,那么还能不能认为罗秦是“被误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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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你在此之前已经说了:“他歪曲了律师的话”,又说“他让罗秦签协议的时侯言不由衷”,这就是你说的贺绍强被误导?!
对呀, 他歪曲了律师的话, 正好说明协议无效 -- 北京碁迷 - (575 Byte) 2010-3-01 周一, 下午12:06
http://www.hjclub.info/bbs/viewtopic.php?p=2784651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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