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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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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好比判定合同是否有效 -- 北京碁迷 - (278 Byte) 2010-3-01 周一, 下午10:04 (175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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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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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并不一定要有利于无过错一方。甲方乙方签合同,因为乙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那么即使合同无效有利于乙方,仍然要判合同无效。甲方和乙方的义务在于维护合同有效,而不在于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这点我原来也很难接受,但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 】
以上说法只能让人高度怀疑言者是否有任何亲自或参与签订合同的经验。我想任何人只要有过在国外买房子之类的经验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
换个问法吧。一个人如果只是想为自己买一套(栋)房子住,不是为了拿来炒房产。请问,谁见过哪个老几敢同时签两份以上的合同,而他最终只买一套又必须退掉一套以上的?
又有谁见过一旦交完定金、签过买房合同之后又反悔,并且要反悔到底就是不买房,却不蒙受损失的?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您真的都经历过或者见过,恐怕就说不出“很多情况下确实如此”了吧?
【现在罗秦的情况就是这样,即便无法证明贝克夫妇是有过错方(就是若迷说的有意误导),哪怕有过错方是罗秦(这个案子罗秦肯定不是有过错方,因为有证人证明她当时反复确认领养协议是暂时的),协议无效还是无效,领养协议无效,贝克就自动失去抚养权。】
请你参阅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上面丝毫都没有让人看出它要表述出是贺绍强和罗秦的错的意思,它上面说的是贺绍强和罗秦“被误导了”, “The evidence establishes that the parents were misled as to the consequences of a change in custody and uninformed about the guardianship provision and, therefore, did not enter into the agreement with knowledg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the transfer of custody and guardianship. ”
而一旦判定贺绍强、罗秦“被误导”,那么被误导者还有什么错?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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