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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纳西最高法院判决贺梅监护权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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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误导 -- 北京碁迷 - (529 Byte) 2010-3-01 周一, 下午10:14 (208 reads) |
若迷 [博客] [个人文集] 警告次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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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8/05/16 文章: 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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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院判决说罗秦被误导,只要是被误导,并没有说有意误导无意误导,法院的逻辑就是,只要是被误导,不管何种形式什么原因,只要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对协议的理解同协议真正内容有实质性的重大差异,当事人对协议的背书就是无效的。换句话说,法庭甚至可以不关心贝克有没有误导,有没有有意误导,贝克有没有过错,这些都不重要 -- 只要罗秦签字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她的签字就是没有效用的,领养协议也就不再有重要意义。 】
有几个内容是罗秦在签字前应该明确的:
1)贝克夫妇要抚养贺梅到18岁,而且这一点他们始终没有变;
2)法律顾问、律师就此对贺家的解释是与贝克夫妇一致的;
3)监护权同意令的起草的和贝克夫妇的意思相一致的,否则贝克夫妇一定会提出异议,而事实上他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4)监护权同意令没有按罗秦的意思起草;
5)罗秦没有要求少年法院按照自己的意思起草同意令。这里不存在语言问题,因为法院有翻译,事实上牧师姚就在担当他们的翻译。
请问:一,以上五点有哪一点是罗秦在签字前不明确的?二,如果她对以上每一点都明确,那么还能不能认为罗秦是“被误导”了?
作者:若迷 在 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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