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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基本事实没缠清,还说什么“适用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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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基本事实没缠清,还说什么“适用哪条法律”   
所跟贴 基本事实没缠清,还说什么“适用哪条法律” -- Anonymous - (2964 Byte) 2003-11-19 周三, 上午8:11 (996 reads)
醉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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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对不起,您指责错人了。 (312 reads)      时间: 2003-11-19 周三, 上午9:0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 比喻是越兄打的,不是我,误导与否与我无关,我只是对越兄的说法指出一个不同的事实。



2)“高寒作秀就可能导致了杜的系狱”,是我对事实的判断。但是,由于杜案没有结案,我不能给出证明,否则可能给中共提供加害杜的证据,你的知情权没有杜的案情重要,这一点我在楼下回老胡的帖中已讲。因此,我无“义务”提供证明,你也无权要求。



3) 我的原帖子在下面,你可以再读,我的中心意思是有的作秀可以损害到别人的安危和利益,这样的作秀,我要反对,而不损害别人的安危和利益的作秀,我不反对。如果你能针对我的这个观点进行驳斥,才可称你为不“混淆是非”。



作者: 醉汉 作秀要按其对别人的效果来区分, 11/17/2003 23:59 [Click:50]

不损害别人的作秀,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损害了别人的利益,甚至导致别人系狱的作秀,则需要坚决反对。这样的观点,我想,樊教授不会反对吧?

作者: 越南人 作秀致别人系狱,那是什么法律?酒后撞车怨酒家呀---欲加之罪何患

无辞,你没听说过? 11/18/2003 00:27 [Click: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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