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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内网友评议两名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前制造事端者被审查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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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晓刚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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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两名十一期间在天安门前制造事端者被审查起诉(转载)
作者:蚂蚁的腿 提交日期:2003-11-12 07:54:00
今年“十一”期间,叶国强、张理积两人在天安门地区蓄意制造跳河、爆炸事件。记者昨天获悉,上述两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目前已经查清,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爆炸罪对两人进行审查起诉。
据介绍,叶国强是北京市宣武区人。自今年5月以来,因对个人拆迁补偿问题不满,叶国强多次在天安门地区、政府机关门前和使馆区寻衅滋事,刻意制造不良影响,以达到其个人目的。10月1日上午10时许,叶国强再次来到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前,伺机跳入金水河内,造成众人围观、秩序严重混乱。
张理积是福建福州人。1997年5月,其妻子和儿女被人绑架,后其子被杀害,其妻子、女儿受伤。之后,由于其生意不景气等多种原因,张理积对当地政府不满,遂准备在天安门广场前抛撒传单,并制造爆炸自焚事件。10月8日早8时许,张理积驾驶自己装有汽油和爆竹的小轿车来至天安门广场前向外抛撒传单,执勤民警上前制止时,张企图烧毁汽车并制造爆炸事件,幸未成功。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50分 IP地址: 202.101.10.★
对付老百姓有一套,以前是利用今天是正压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9分 IP地址: 218.2.20.★
我不支持你的举动,但是我拼命支持你拥有举动的权力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9分 IP地址: 211.98.106.★
中国不仅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连死亡权也没有。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6分 IP地址: 202.109.116.★
什么世道,跳河也是犯罪?自杀也是犯罪?思想会不会犯罪?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6分 IP地址: 220.186.136.★
跳河违反那条法律,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6分 IP地址: 218.58.62.★
有怨气要在自己家里发泄,或到大沙漠里发泄,不可上街,更不可上京都,更更不可到紫金城前!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5分 IP地址: 61.132.87.★
在中国自杀只能偷偷摸摸的,不能在大庭广中,如果这样就是犯法,就要杀头,这是中国的法律!!!!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4分 IP地址: 220.186.136.★
跳河违反那条法律,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3分 IP地址: 61.55.134.★
在中国没有言论自由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2分 IP地址: 218.12.125.★
我们还能去哪说真话呢?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2分 IP地址: 61.240.161.★
老百姓实在没有别的办法了!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2分 IP地址: 220.186.136.★
新浪网是地地道道的奴才网。我们支持搜狐网。
搜狐网友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1分 IP地址: 61.161.15.★
请问拆迁当中的不合理现象有没有,拆迁官员们以权谋私现象是否到处都是,给拆迁户相对的公平没有。
搜狐网友:愤世 发表时间: 2003年11月12日07时40分 IP地址: 218.247.145.★
可怜!可叹!可恶!
作者:过路片 回复日期:2003-11-12 8:03:33
死亡权当然人人有,不过我想要是全市人民想死的都上你家死去,你这破话就说不出口了应该
作者:澳默 回复日期:2003-11-12 8:10:41
想起一件真事。
某村有工作组来视察,有一位十七八岁的女孩倚在门旁观看,穿得实在破旧,裤子都露出了肉。被村干部喝回:不要给政府丢脸。
作者:望上涨 回复日期:2003-11-12 8:12:15
他们为什么选择这条道,是因为的公检法都没有给他们一个公平的说话的权利.搜虎网站也没有(1997年5月,其妻子和儿女被人绑架,后其子被杀害,其妻子、女儿受伤。之后,由于其生意不景气等多种原因,张理积对当地政府不满,_____为什么会对政府不满?这最重要的却省略了.)于是他们就选择了一个比较极端的表达自己说话的方式
作者:乱世造反王 回复日期:2003-11-12 8:47:57
作为一公民, 极反感政府如此处理问题, 实在感受不出执政党有什么英明的!
作者:沉默的那棵树 回复日期:2003-11-12 8:49:29
被人欺负了还不准骂娘,什么世道
作者:沉默的那棵树 回复日期:2003-11-12 8:50:59
不要把老百姓的心搞凉了,身居高位而不为民张目,小人也
作者:十方居士 回复日期:2003-11-12 8:55:34
当政府有计划的对国民进行破门灭家时,国民当然有天然的权力进行任何形式的反抗或者抗议。
作者:czqname 回复日期:2003-11-12 8:59:39
作者:过路片 回复日期:2003-11-12 8:03:33
死亡权当然人人有,不过我想要是全市人民想死的都上你家死去,你这破话就说不出口了.
现在人真是越来越无耻了。
你也不想想,为什么全市人民想死的都上你家,你做了什么事?
作者:sunstarbeyond 回复日期:2003-11-12 9:03:37
what‘s the reason??他们也不想这样做,但不这样做谁会关心他们的不幸遭遇!!
作者:面对屏幕 回复日期:2003-11-12 9:10:55
有夫无耻,我暂忍着;
但此夫高声叫卖无耻,实在是让我忍无可忍.
作者:清泉村 回复日期:2003-11-12 9:15:48
!!!!!!!!!!
作者:见微 回复日期:2003-11-12 9:32:23
《神州五号升天和严惩广场自杀》之五
杨支柱
刚过了两天,10月17日,北京警方宣布依法逮捕两名在天安门广场地区制造事端者(其中包括10月1日从金水桥跳水自杀未遂的叶国强),同时拘留十六名在天安门广场实施不法行为者。从10月1日到10月16日,天安门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杀、自焚未遂事件。警方发言人说,天安门广场已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全国人民和国外来京人士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不是发泄私愤之地,违者必受法律严惩。
这则消息一出,连刚刚宣布“没有人想用神舟五号的发射来掩盖国内改革中突出出来的矛盾,也没有人忘记那些贫困的弱势群体”的新左派网友“晓德”也憋不住了,写了个题为《百姓自焚与政府作为》的帖子,对北京市公安局予以谴责。晓德说:“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可是当生命都已经到了可以自残的时候,矛盾的火焰已经是一触即发,在这样的时候,政府单纯地做出规定‘禁止在某地自焚’实在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我问晓德有什么办法叫这些在天安门自焚、跳水的人为“神州五号”的成功而欢呼,晓德说是两码事。
怎么是两码事呢?不但政府用来开发“神州五号”的钱和精力可以用于解决这些绝望的人的生活或冤屈问题,而且“神州五号”升天与严惩“广场自杀”的目标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光耀或不损坏党国的形象。虽然警方严惩广场自杀行为还有另一个理由——公共安全,但除了一个张理积企图用载有两桶汽油和两箱鞭炮的汽车自焚可能破坏公共安全需要惩治外,其他被拘捕的十七人的行为都只可能害死他们自己。
晓德文章的主旨虽然在谴责北京市公安局,但里面有句话是我坚决不能赞同的。晓德说:
“毫无疑问,他们选择的方式既危害自己,也危害社会,此后接连的效仿自焚事件就是明证。”
我想问问晓德,你为什么不效仿人家去自焚呢?把后来的广场自杀者的行为归咎于效仿,与你前面所说的“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不矛盾吗?既然“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却仅仅因为有别人自焚而轻易效仿,这不是弱智吗?连疼痛都不知道,简直就是白痴,甚至连白痴都不如的木头人。难道弱势群体在你们新左派的心中就是这么一个形象吗?就算后来的自杀者并非迫不得已而真的属于“效仿”,“有人效仿”能证明一种行为是危害社会的吗?如果那样的话,拥有人数众多的“追星族”的“星”们岂非都罪大恶极?
虽然我自己没有勇气因为自己的权利或社会公正受到无法补救的侵害而自杀,从而也没资格要求别人这么做。但是我对于那些宁愿站着死不愿跪着生的人们内心充满了敬意。为追求正义的广场自杀行为是非暴力反抗的最高形式,最大限度地昭示了人的尊严。这些广场自杀者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唤起政府和社会对于民间疾苦与冤屈的高度注意,可能极大地促进某个或某些社会问题的解决,避免更多同类悲剧的发生。因此广场自杀行为是为社会利益牺牲自己生命的行为,这些人应该被追认为烈士。当然,我并不反对政府在了解、研究、解决问题以前阻止广场自杀行为的发生。但是只要广场自杀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决不能对这种和平示威加以惩罚,并且应当尽快消除他们自杀的原因。否则就很难说是为了救人,而只是逼人在自己家里自杀。
对于走投无路或告状无门而准备牺牲自己生命以唤起政府注意的人,我不知道政府用什么样的方法严惩能够阻止他们到天安门广场自杀。有期徒刑吗?对于连当场开枪击毙都正中下怀的人,有期徒刑能阻止他们刑满释放后继续到天安门广场自杀吗?我看除了终身监禁没有别的办法,但是就算把寻衅滋事罪扩大解释到包括广场自杀行为,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期也没到无期徒刑呀!看来中国政府又要修改刑法了。然而用如此严厉的手段对付自杀者,果真能改善中国政府的形象么?恐怕只能把党国的形象进一步妖魔化吧?
2003年10月20日
摘自问题与主义http://www.yangzhizhu.com
作者:老耒 回复日期:2003-11-12 9:35:15
冷笑三声。
作者:zongyuchang 回复日期:2003-11-12 09:42:16
support yang zhizhu
作者:胆战心惊 回复日期:2003-11-12 9:42:32
"自今年5月以来,因对个人拆迁补偿问题不满......." 呵呵,看来个人受委屈,是不能声张的,否则也能成为一条罪名。
郑恩宠律师可是对“他人”拆迁补偿问题不满,他也没有上广场闹,而是付诸法律,怎么也判刑了?
作者:徐大明白 回复日期:2003-11-12 10:26:34
莫都大地黑影幢幢
作者:流浪的木鱼 回复日期:2003-11-12 10:30:15
「迄今为止,在这个地方谎言一直就是真理;然而今天,就连谎言也不再真实了。」
作者:wxy466 回复日期:2003-11-12 10:52:38
过路片:
那天安门广场是谁家的广场呀?
作者:蚂蚁的腿 回复日期:2003-11-12 11:08:08
自杀可定罪,文章可定罪,罪名何其多。。。
我的思想也可定罪吗?请教ZF、GCD。。。
作者:绿尘mm 回复日期:2003-11-12 11:11:40
唉!真是凄凉!!
作者:楚雪枫林 回复日期:2003-11-12 11:13:35
中国黑暗,GCD黑暗,老百姓活不下去了!!
作者:自由先锋 回复日期:2003-11-12 11:18:37
作者:过路片 回复日期:2003-11-12 8:03:33
死亡权当然人人有,不过我想要是全市人民想死的都上你家死去,你这破话就说不出口了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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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天安门是个公共场所
作者:绿尘mm 回复日期:2003-11-12 11:20:21
所谓公共场所当然是属于公众的
难道还是公共场所=禁区??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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