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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事实,陈述,观点,判断及其他---读樊弓等贴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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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谈事实,陈述,观点,判断及其他---读樊弓等贴的感想
河边
[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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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次数: 1
加入时间: 2005/12/05
文章: 2251
经验值: 71628
标题:
再谈事实,陈述,观点,判断及其他---读樊弓等贴的感想
(928 reads)
时间:
2007-7-21 周六, 下午7:42
作者:
河边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樊弓答我在前贴(见连接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46708
)对他的质疑道:
{"被证明过了"还不能将观点转化为事实。因为证明必须得到核实无误才行。你不能说,没人驳倒就是事实。
各位都知道,哥德巴赫猜想被"证明"无数遍了,科学院每年都收到几麻袋的证明。都没人驳倒。但猜想还是猜想,不是定理。}
说实话,樊弓此番话的确让我吃惊。原来樊弓的“事实”概念竟然有如此一些个我没想到的高深玩意儿。后又看到游客的贴子,觉得有必要对此原以为很简单的问题多说几句。
1. 存在(或曰客观存在)。我们通常讲的存在指的是不以人的意识为依归的,具有质能的,可以在时空上界定的客体,包括(生物和非生物的)个体,系统,过程,等。
2. 陈述。用语言和符号进行的表达,包括事实,观点,判断,猜测,等等。
3. 事实。人对存在的本来面目的最接近的陈述。事实因此具有存在的质能时空特征。事实陈述可能是个人自己作出的或从他人获知的。由于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人会接受不准确的对存在的描述,甚至把对没有的存在的描述当作事实接受。因此传递给他人的事实陈述不能拒绝接受检验。
4. 观点。对存在进行观察后的表述。由于存在的多样和复杂性,特别是和人有关的存在尤其复杂,观点因此常常是不确定的,通过由论证而确定下来后发展为相应的明确的陈述,如事实陈述,判断陈述。
5. 判断。对客体进行检验比较以后的结论。
现在来看樊弓的举例。显然哥德巴赫猜想完全是人的智力活动,它不具前面提到的质能量度,也没时空坐标。它的证明根本和“毛治国白痴”无可比性。“毛治国”是指个体“毛”的行为“治国”,而“白痴”又是指个体。其他隐含的条件包括1949-1976在中国。因此,对这个观点的验证需包括:毛的存在,中国的存在,毛于1949-1976在治理中国,白痴存在(白痴的行为特征有明确的定义),毛治国的特征和白痴行为特征的比较,最后引出判断。樊弓请再看仔细了,哥德巴赫猜想的存在特征和证明过程和前者有可比性吗?老芦说樊弓把数学法则乱用一气看来是言之有据的。
游客的帖子(见连接
http://www.hjclub.com/ShowTopic.asp?ID=2647128
)说:
{我们考察以下法律和科学当中,确认观点是否符合事实的时候有以下特点: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由权威机构认可的证明(验证、确认)才是有效的。所谓权威机构是指法官、陪审团、裁判、由公认的科学精英按照一定规章运行的组织,等等。其特点是:1.是与有关陈述的双方(提出以及反对的)都没有利益冲突的第三方, 2.被各方特别是整个社会高度信任。}
我的理解是,游客想说法院判罪的过程和科学界认证发现的过程的特点是什么,不满足这些特点的证明过程是无效的。如果我的理解正确,则我以为游客其实是把不相关的事弄混了,再生扯到一块。
科学界认定事实很简单,一是要求当事人公开发表其论证全过程和论据的出处,二是允许任何人对当事人的论证进行质疑(通常由同行高手进行审读)。发表后如果其他人按公开发表的文献进行重复论证能得到同样结果,则该项论证就被认为是成立的。游客您不会是要建议HJCLUB.COM该成立一个精英团,有关批毛的文章发表前先由他们审一审吧?
再说法院审判。法院审判的过程的设计,为的是保证当事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官(陪审团)并不负责提供事实,也不负责证明事实,只负责判定采纳那些事实,并做出判决。提供事实和证明事实是当事人的事。因此才会有双方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相互诘问,法官保证双方不进行人身攻击,不胡扯不相关的东西,都有相等的表达机会,等。
再来看老芦的“毛治国白痴”论。老芦发表了他的文章,读者当然可以对其质疑,重新论证。老芦并没有阻止质疑和别人的论证呀。论证总不会是一句话“观点不是事实”就算把别人的论证就推翻了吧?也不该是“没有老毛就没有老芦”就说明老芦胡说吧?也不当有人身攻击吧?骂老芦的总说老芦爱骂别人白吃,可您那伙尽跟在人家后面搞些谩骂式的一句贴,扯一些姨奶奶家的不知哪头对哪头的事,不是也太踩豁您自个儿了?您要觉得法院审案的过程值得效法,您该明白,读者就是陪审团,他们的判决虽是虚拟的,但也是心里明白的。
要批老芦,我还是老建议:
1. 指出老芦论据有错,例如,全民大炼钢铁根本不存在,
2. 或证明全民大炼钢铁是成功的,
3. 或证明全民大炼钢铁的意义芦笛更本看错了,应当是….,
4. 或证明全民大炼钢铁本是钢铁生产的常规方法,等等。
耐下心来写两篇,没准您游客和樊弓的看法还真有人所不见之处。届时我一定研读。
作者:
河边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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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难得的论述典范。
--
邋遢道士
- (22 Byte) 2007-7-22 周日, 上午12:40
(254 reads)
讲得好,可是对那些个只"闭着眼睛嚷"的恍儿来说,您还真别太叫真。君不
--
JingWei
- (201 Byte) 2007-7-21 周六, 下午9:41
(286 reads)
俺,跟着叫声好。
--
路过
- (55 Byte) 2007-7-21 周六, 下午11:01
(252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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