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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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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政治权利”和“政治权力”的区别   
所跟贴 事实和概念都错了 -- 随便 - (668 Byte) 2007-7-05 周四, 下午10:16 (283 reads)
虚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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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6/09
文章: 1019

经验值: 2036


文章标题: 答随便:都没有错啊。请看我的回复—— (206 reads)      时间: 2007-7-06 周五, 上午9:07

作者:虚怀若谷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我的帖子说的权利是天赋的,是先天的,是说人的权利,从理论上,应该是天赋的,先天的,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的。当然不等于在实际历史上,人类都能天生就享有这些权利。实际上,在漫长的历史中,人无法得到自己的权利,甚至根本意识不到人应当有这些权利,这是历史的常态。在例如中国这样的国家,人民的天赋权利被共匪剥夺殆尽,侵犯权利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此所以必须发动推翻中共的革命的原因。在民主国家,天赋人权理论已经得到公认和很好的贯彻,但在个别情况下,仍有可能出现侵犯人的权利的错误的发生,这需要改进,争取,斗争。所以,我这里再说一句,人的权利是天赋的,但是也是需要人自己去争取的。这两者当然不矛盾的。因为你的权利若不是天然就属于你的,你也就没有理由去争取。对不对?
2、国家对“出版,结社,集会,游行,言论,迁移,信仰”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实行限制,就是有可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可以预见的立即的危害,因为这等于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所以这也实际上符合我说的“国家只能在一种情况下有权剥夺权利,那就是根据等量原则,剥夺剥夺别人的权利的人的权利。”。
“游行示威必须得到政府批准”,是为了防止社会可能失序。这同样符合我的说法。也是防止共匪之类专制阴谋集团利用游行示威之类的方法颠覆民主政府,之后建立完全取消人民游行示威权利的极权政府(民国历史这方面有惨痛的教训)。民主国家的“游行示威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实际就是一个备案,你不去备案是非法,但只要你的要求合理,政府没有不批准的权力。民主国家只有管理游行示威备案这个权力,没有审查游行示威内容,随时禁止取缔游行示威的权力,这和专制国家的“法律管理”有着本质的不同。就跟结婚似的,是人的天赋权利,但要结婚的人必须去办个手续,不能不办手续就同居,离婚亦然。这是一个必须作的备案,和专制国家,例如中共国,利用法律限制、禁止,是完全不同的。马悲鸣提出什么89学运不向政府申请,所以非法之类的夸夸其谈,就是混淆了民主国家的法律对游行示威之类只是备案,而专制国家的法律是根本上限制、禁止的本质区别。
逃避征兵犯罪,是因为公民有保卫祖国的义务。注意,公民只有保护国家的义务(这也是一种权利,在古希腊,你不是公民,还没有当战士的权利呢),决没有保护政府的义务。当然,在中国这样的下滥国家,人民就是有尊重政府,保护政府的义务。此所以需要反共自由民主革命的原因。对于公民保卫祖国的义务,其实也是有争议的,西方就有无政府主义,实际是无国家主义。美国有一支特殊的宗教徒,信奉绝对和平主义,不服任何兵役,因此和政府矛盾,最后取得不服兵役的特许。在现阶段,出于维护人民自身的根本利益的目的,人民有服兵役,保卫国家,效力国家的义务还是必须的,应予肯定。
美国如果有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人身权利,当然要反对。我什么时候也没有说美国是“人权天堂”。我是以天赋人权为标尺,从来不是以美国为标尺,美国也是被量的对象。当然,量的结果,美国就是比中共国好得太多。
3、我从来没有反对暴力革命,没有否认辛亥革命是暴力革命,也一直主张以必要的暴力革命推翻现中共政府。我反对专制暴力,不反对以结束专制,建立民主自由为目的的暴力。有人说,以暴力结束专制,必然建立新的专制,这是不符合历史和事理之谈。
辛亥革命,是伟大的文明革命。我已经写了一个帖子阐述这个问题。至于北伐,有利有弊,从长远看,实现了国家统一,建立了一个光辉万丈的统一的中华民国,有利,从短期看,国民政府在言论自由等方面,较之北洋时代有倒退(虽然比中共国是强的太多太多),但国民党是要从训政而宪政,最终还是要把北洋时代那种言论出版的充分自由还给人民,并附带一个北洋时代不能提供的稳定成熟的国家社会。从国民党和中华民国(台湾)的历史实际看,国民党的承诺是有诚意的,也是实现了的。人家是暂时训政,不是中共国的永远专政,是正式民主制度之前的开明专制,不是中共国的根本与民主自由为敌。



作者:虚怀若谷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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