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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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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臭虫
所跟贴
本文主题是:发现别人的臭虫是积极的事业,捉自己的臭虫得不偿失。你认为错了么?
--
CAOGEN
- (0 Byte) 2006-12-05 周二, 上午4:49
(189 reads)
和合
[
个人文集
]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经验值: 31018
标题:
民运的错误,在于他们没有理解案例法
(210 reads)
时间:
2006-12-05 周二, 上午6:54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运们至今无法理解案例法。当然了,我也必须说明,中国政府
也同样没有理解。但是,最近,最高法院院长宣布,中国准备实行案例法。
这使我感到很高兴。
每当我把美国的某些对民运不利的案例拿出来,反驳民运人士的
时候,他们总是说,你总是拿美国的某些"个别","偶然"的案例,
来否认全部。
在草根这篇文章中,就是这个意思。他认为,寻找美国的某些
案例,是"发现别人的臭虫"。
我要说,他们彻底地错误理解了这种"发现别人的臭虫"的意义。
他们根本就没有理解到,在美国,和英国,其法制是"案例法"。
而宪法并不是准确和完整的法。
也就是说,案例才是法,案例就是法。
或者说,一个案例,(或者说,一个臭虫),就是全部。一个个别
和偶然,就是全部。就是同样情况的全部。
这,就是案例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把美国的臭虫全部找到,全部认识,才
能算真正掌握了美国的法制。才是真正的美国。
作者:
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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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就是法,案例才是法。一个就是全部】
--
和合
- (0 Byte) 2006-12-05 周二, 上午6:58
(19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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