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
作者 |
太原公检法可耻!愿上帝惩罚他们(评大陆一起色情网站案的重判) |
 |
安魂曲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2787
经验值: 0
|
|
|
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起案子有很多严重威胁公民基本人权自由的地方----
比如,太原一个地方的警方,如何仅仅依据一个盗连的举报(这种盗连在互联网司空见惯,真正应该追查的应该是盗连的黑客,而一般不该追究指向的网站),就可以针对这个互联网案件立案,并千里迢迢到福建抓人、然后在自己的地盘上重判呢?照此逻辑,是不是只要有了互联网,任何地方的公检法都可以拥有互联网上任何网站的司法管辖权呢?!
这种异地抓人,其实是中国大陆法治的一个巨大漏洞----如果大家回忆一下以前的很多争议案件,就会发现有很多在自己省市根本安然无恙的公民,居然被外地的公安千里拘捕,然后带到外地关押审讯。。。。好比华为想抓离职人员,在离职人员开公司的上海和杭州搞不定,就居然通过佳木斯的警方借口他们在当地销售了侵权产品到上海抓人!-----如此生活在大陆的人民就实际不仅生活在全国司法标准、本地司法标准之下,而且还可能生活在任何(!)一个外地的司法标准之下,如此他们的基本人权保障何在?
还有,这起案件居然用“明知。。。是色情网站用途,仍然将自己在海外租用的服务器转租给陈辉等人。。。”的理由判处某人有罪,这就更无理了:难道今后网络资源的提供者,让租用购买者签订了责任声明还不算,还必须承担这些租用购买者的犯罪刑事责任么?!谁都知道,互联网资源的出租转让管理根本很难管理,出租人最多可以做到有人举报及时关闭,对于转租国外服务器的人来说,那么他就更有理由不关心此事了,因为对租用资源的管理显然应该由服务器商负责,转租者不过中间人而已,请问他何罪之有?如果要给服务器提供者定罪,太原公安为什么不干脆去抓捕美国的服务器商呢?!因为从技术角度来看,他们不可能不“明知”这个流量巨大网站的用途么!(转租者反而不一定了如指掌)
这起色情案件如此重判,甚至严重威胁到了海外人士的安全-----比如我要在加拿大开色情网站,这完全是合法的,但今后会不会某个大陆地方公安当局,借口我的网站向该地传播了淫秽物品,就在我回国时把我抓到当地审讯定罪呢?!
*.*.*.* 2006-11-26 1:48:00
悄悄话 好友 信息 博客 搜索 回复 本主题下所有发言 第 216 楼
文章提交者:安魂曲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
再补充两点----
1)如果一项罪名在其他文明国家完全合法根本不成其为罪名,但在中国却获得罕见重判的话,那么这本身就说明中国的社会和司法出了严重问题,反映了中国和国际的严重脱轨;
2)就在太原公安底下,有不少公开半公开容留“性工作者”卖淫的场所。。。如果根据陈辉的量刑标准,这些场所的老板个个都该被判无期!为什么太原公安却对他们秋毫无犯呢?!
3)即使陈辉的罪确实够判无期,也轮不到太原来判----因为根据司法管辖权的基本定义,陈辉的色情网站给太原本地造成的损失尤其牟利数额,显然是一个相对很小的数目(陈辉网站的主要访问者显然来自南方甚至海外!),那么太原一地有什么资格用其全部获利金额来对其定罪?!----这样胡乱定罪的话,那么今后某个大陆人租用美国服务器建一个英文色情网站,赚老外的钱,根本没有大陆人参与。。。是不是大陆任何一个地方的公安都可以根据美国人的付费金额将此人定罪重判呢?!
4)在传统时代,某地公检法要给某人定罪,它必须遵循司法管辖权的规定----如果外地人在外地犯案,就必须由外地公检法审判或取得外地公检法的管辖授权,通俗点讲:就是太原法院不能借口一个福建人在福建偷了一百万在太原只偷了一千就在太原把他按百万定罪。。。这其中道理很简单,因为异地断案根本不理于取证和嫌疑人的权益保障。现在到了互联网时代,各地的司法管辖权当然也不应该借口网络的存在而无限放大到全国、甚至全社会-----如果太原司法机关发现某外地网站传播淫秽物品,那么它就应该首先调查界定该网站对太原的具体犯罪并行使管辖权,如果发现该网站对其他地区也有犯罪行为,那么太原就应该通报其他地方或上报请求协调,却绝不应该把网站从其他地区收取的金额统统算作自己有权管辖的犯罪金额并加以重判!----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么正如我前面所说,中国任何一个省市的司法机关今后都可以用该色情网站的全部经营情况给世界上任何一个色情网站的老板定罪了!这显然无比荒唐。
5)确实,在美国也曾有某个州扣留英国赌博网站老板并加以审判的情况,这说明针对色情或赌博网站进行定罪本身并不一定不合理。。。但问题是美国的州可以扣留到本周访问过境的网站老板,但他们却绝对无权去外地抓捕老板,而且他们对网站老板的审判也仅仅限于这一网站对本周法律的违反和对本周造成的犯罪事实,绝不可能把网站在全世界的“流毒”都用来给人定罪-----相比之下,太原警方不仅千里迢迢外地抓人,又用该网站全国、甚至全球获利情况来给该网站定罪,而且,太原警方却显然没有也不可能对那些踏上自己土地的海外色情网站老板们定罪----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国民的极大司法歧视:为什么海外人士在海外搞色情网站你们不敢抓,却千里迢迢去抓一个设在海外色情网站的福建老板呢?
太原公检法可耻!愿上帝惩罚他们,让他们付出比被他们剥夺了青春自由的陈辉更严重的个人代价!
李银河:对太原淫秽网站案的质疑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2006-11-23 22:21:59
作者: 李银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2日依法对轰动全国的“华人第一成人社区”、“情色六月天”特大淫秽色情网站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被告人陈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1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租用他人的服务器,开办淫秽网站;被告人付秋、虞懿积极参与网站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共同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斌在明知被告人陈辉等人实施上述行为,将其租用的服务器转租并维护,供“情色六月天”网站使用以非法获利;被告人曾铮、梁庆伟、郭伟、贺怀龙、王剑飞参与网站管理,虽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直接目的,但在明知陈辉等人利用该网站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况下,仍实施管理、维护网站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对陈辉等9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银河:对太原淫秽网站案的质疑
今天在《新京报》上看到太原一淫秽网站负责人被判无期徒刑的消息,感觉如下:
第一,中国还没有完全走出性的中世纪。现在世界上所有的现代社会都没有淫秽品法,而中国仍保留这一法律,并且继续执行。
第二,淫秽品法与宪法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条文有矛盾——过去,在西方曾经发生的关于废立淫秽品法的论争中,主立一派是站在女权角度(指淫秽品是针对妇女的暴力,注意:并不是站在道德立场);主废一派的主要依据就是言论自由权(指淫秽品仅是言论而不是行动)——我们应当或者取消言论自由权,或者取消淫秽品法,不可让相互对立的法律并存。
第三,淫秽品法并没有彻底执行,因此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淫秽品在中国目前已形成法不责众的局面,再对少数当事人实施刑法(有100人在做同样的事,只有1个人被法律追究),有违法律的公平。
第四,我们应当思考为什么现代国家都没设淫秽品法,原因之一是:这个法律是一个有阶级偏见的法律。因为淫秽品的消费者大多是社会底层的民众,虽然上流社会不屑于观看,但是广大底层群众有这种消费需求,如果按照上流社会的价值和审美观制定法律,那么法律就有可能带有阶级的偏见。
是中国人认真反省淫秽品法的时候了。
律师质疑量刑过重
昨天,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第一财经日报》对经营“情色六月天”网站的陈辉等人的一纸判决书,宣告“中国网络色情第一案”暂告一段落。
根据太原市中院(2006)并刑初字第104号判决书,该院对陈辉“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罪名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这个罪名对于中国的司法现实而言是很新的罪名。”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张燕生认为,自从1996年新的《刑法》加入该罪名以来,很少被使用过,因为这类案件上规模的还非常少。
太原市中院对陈辉的判决基本上达到了“惩罚极限”。按照判决书列出的法规依据,当犯罪嫌疑人“情节极其严重”时,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注册会员、发布图片量和点击量以及非法所得等,只要有一项标准达到就可以认定为“情节极其严重”。
判决书里表明,截至2005年10月3日2时,陈辉开办的淫秽网站共注册会员619611名,发布淫秽图片44812张。非法牟利所得为10万余元。除了非法牟利所得,会员数和淫秽图片数均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
处罚重与否
按照法律程序,如果对于太原中院的判决不服,陈辉等人还可以于收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目前我们并不知道陈辉是否会上诉。”太原市中院某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而有熟知此案的人士认为,基于陈辉在一审时候的表现以及他的个性,他很有可能上诉。
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张燕生认为,太原中院判决对陈辉的处罚“还是有点重了”。虽然此案中的点击量、图片数等都达到了“情节极其严重”的标准,但是毕竟10年以上到无期之间还有很多选择空间,更何况陈辉的非法牟利所得并没有超过25万元。
但是此案公诉机关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情色六月天”网站已经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影响波及全国很多城市的数十万人,远远超过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标准,所以被判无期在情理之中。
张燕生则认为,《解释》是2004年9月6日正式实施的,但是陈辉非法经营其网站的起始时间如果早于这个时间点,就存在新旧法的适用问题,旧法的规定和新法之间还是有较多差别的。
况且,其他几名被告人,虽然参与了网站的管理,但并没有获利,也就是说缺少“以赢利为目的”这个构成犯罪的最主要的要件,最后也被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判了刑,这是明显的冤案。
另外,她认为,对于中国第一个这样规模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和法院都没有丰富的经验和足够的法律依据,应该在量刑上适当后退一步,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审判留下空间。
由此,张燕生认为,由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给司法、执法等部门都提出了新的命题,可以为下一步的《刑法》修正工作提供更多依据。
作者:安魂曲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
|
返回顶端 |
|
 |
|
|
|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