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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写规定的人的语文水平大大落后了,给外界造成一个误会:以为外国通讯社发稿要经过新华社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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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写规定的人的语文水平大大落后了,给外界造成一个误会:以为外国通讯社发稿要经过新华社批准
dck
加入时间: 2004/04/02
文章: 2801
经验值: 4649
标题:
可能是写规定的人的语文水平大大落后了,给外界造成一个误会:以为外国通讯社发稿要经过新华社批准
(161 reads)
时间:
2006-9-15 周五, 下午1:51
作者:
dck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大案要案将统一由最高法院宣布
2006.09.1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明确规定,以后大案要案统一由最高法院宣布,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同时,中国官方新华社也即将公布管理外国通讯社具体细则。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含青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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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大门。法新社照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今后重大事项将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同时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批结果、发表评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此外,曹建明还强调了新闻发布内容的一些“禁区”,比如,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法官未经批准不可接受采访。就此,在美国的前大参考编辑李洪宽评论说: “这倒不是新的,只是共产党现在明确说出来了。其实共产党过去就是这样做的,现在它就是把这个秘密文件给公开了。明确讲哪些可以报;哪些不可以报。你也可以说这是共产党的一个进步,但事实上更加暴露了它的本质,那就是要控制新闻自由。”
李洪宽批评说,中国最高法院的这些禁令,干预了老百姓的知情权,结果只能是让人们两眼一摸黑: “不让报道,老百姓就是两眼一摸黑。那就是法院怎么说就是怎么回事,假如法院犯错误呢?假如法院偏向呢?有趣是法院再有某种很浓重的党派色彩,比如张三再跟共产党大官司法院是共产党开的,它能公正吗?共产党会说只有法院有发言权别人绝对不能评论不可一报道。”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虞平说,最高法院的新规定涉及到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应当审慎处理。而自由和独立的媒体,会对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虞平列举媒体对非典和孙志刚案的报道为例说: “这都是新闻媒体首先报道以后才促使有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最后把这个问题解决掉的,所以这是一个很好的先例。新闻媒体有效、及时的报道可以促进社会对于问题的关注。”
虞平批评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新闻发布禁区的一系列规定,将会产生极大的问题和 隐患: “最高法院有什么样的权威要求所有法院都在这个问题上统一做法,而且由他来选这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管理的做法。我们知道法院都是独立的由最高法院来统一处理新闻事务,这个说法我觉得很危险就是它的司法变得高度集权化的司法机构,这样的话,基层的法院也好中级法院也好它对最高法院就有一个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我们现行得制度也没有这个关系包括肖杨院长曹建明副院长他们也都一律主张中国的司法机构法院应该独立,那么他们现在又开始采取一种集权式的做法,我觉得这对法院的独立可能会又影响。”
日前,中国官方新华社还因公布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而引发外界有关干涉新闻自由的批评。新华社的有关负责人回应说,境外人士和机构不必对此大惊小怪,这位负责人称,新华社以前就有类似规定,而且只是针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的新闻信息销售,而非发稿,不涉及外国媒体的所谓新闻自由问题,此外,这项办法也不是中国独创。对此说法,在美国的前大参考编辑李洪宽表示:
“现在可能是写规定的人的语文水平大大落后了,给外界造成一个误会:以为外国通讯社发稿要经过新华社批准,所以造成一个误会大家以为共产党的权利要延伸到外国新闻机构的头上。我看很多评论也是朝这方面发展,其实不是这个意思。它只是在共产党的领土上、共产党能管得着的地方,外国通讯社如果想卖自己的新闻的话那就得由它批准。这其实也符合共产党的逻辑,共产党觉得在中国做生意一定要经过它的批准,就是说要借共产党的手过一下,它能赚点钱,基本上是这么一个情况。”
新华社的消息说,对于外界的疑问,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和英国首相布莱尔会谈后共同会见记者时重申,中国政府对外国媒体和资讯机构开放的政策没有改变,他同时希望并相信外国媒体和资讯机构会遵守中国的法律。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含青的报道。
作者:
dck
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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