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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杞人谈《试用法》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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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杞人谈《试用法》之法   
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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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7/15
文章: 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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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杞人谈《试用法》之法 (577 reads)      时间: 2006-9-09 周六, 上午1:44

作者:即兴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杞人谈《试用法》之法 即兴(曾用名:程蕾)

基本上,我属于法盲,又好发空论。读了和合先生最近两篇
有关法制的论著后,除了有所得外,又想发些空论有不当之
处还望和合先生不吝赐教。

和合先生提议『应该建立一个“试用法”之法。』初读时,
我觉得很有道理,在我印象中似乎确实存在过临时法。

然而,我今天突然冒出一点疑问:因为和合先生说:『任何
立法过程,都难以一次性建立完美的法律』,又说这建立“
试用法”之法的建议是根据这样的原理提出的。这是否意味
着和合先生主张每一新法都要经历一个试用期呢。

作为特例,将某一法律作为试用法可能问题不大。如果每一
新法都要有一个试用期,我以为似乎不太合适,也没有这种
必要。

立法是件非常严肃的行为。在缺乏新法之前,必须经过法学
家的认真讨论。在法治观念清醒,法制健全的国家中,一项
重要的立法行动有时会经历数年的探讨才能完成,在那里很
少出现需要早法夕改的问题。。中国立法上出现问题如果只
是由于缺乏经验产生的,那么设立“试用法”之法确有益处。
但是,现在,主要问题是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对建立严肃
的法制体系軽视,草率造成的。那么,这“试用法”之法就
会鼓励立法的草率倾向。

再说,既然“任何立法过程,都难以一次性地建立完美的法
律。”那么当到期时确立新法的过程本身是否完美呢?是否
会出现,被试用的法原是个良法,反而在转成正式法时反被
改坏的现象出现呢?所以问题似乎不在于是否必须有试用期,
而在于立法时的认真。

还有一个问题是,既然称为试用法便承认了其有不合理的可
能。那么如果在试用期某一行为被断定违反了该法,行为者
受了惩罚。然而,当确立正式法时该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
那么,是否要给原先的受罚者作出补偿呢?反之,如果嫌犯
原被判无罪,但试用法经修正后,该嫌犯的行为触犯了正式
法,又超过了追诉期,又如何处理呢。这样,诉讼的双方在
试用法被修改的前后不会产生新的难以解决的纠纷吗?

所以我认为,法律本身得随民意而变,修改法律是很正常的
立法行为。但每次立法必须是严肃的正式法。这样才能确立
严肃的法治观念,制定严密而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制。减少立
法过程的草率行为。

至于和合先生所说的信息的“反馈”,在现实中是见智见仁
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这信息如果是事关重大的,必须立即
处理,但试用法的审定期还没到,将如何处理。如果能随时
处理,又有谁来决定处理与否。显然这实际上是又一次立法
行为。而且将是比没有试用法更复杂的立法行为。我想,要
是只面临某一条试用期的法律或许还能应付,如果所有的法
都存在这样的试用期,我相信有天下大乱的可能的。

或许,这只是因为我不熟悉法律引起的杞人忧天之谈,仅供
参考而已



作者:即兴众议院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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