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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问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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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问原告:   
所跟贴 请问原告: -- Anonymous - (112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2:01 (1486 reads)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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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答复: (899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2:32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此争议帖不是必删帖,如是,则不可能启动陪审团。但是,如原告陈词之一所述,此帖属于论坛规则下述两条中的封名类:



4、笔名使用者多次上违反坛规的帖子;

5、笔名使用者在帖子被连续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



封名是比删帖更重的处罚,罪该封名的帖子,但求降等删除,系原告念作者解封未久,愿意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



2。原告自然承认被告有对酌删帖的处理权。所谓“酌删”也者,由当值斑竹权宜处理之谓也。但就本案而言,被告拒绝删帖,不仅与斑竹07的原裁定冲突,而且与被告本人已往的各次处理方式冲突,见原告陈词之二列举的被告已往案例。



谢谢提问。

作者:Anonymous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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