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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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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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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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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nymous
- (112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2:01
(1486 reads)
贝苏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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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答复:
(899 reads)
时间:
2003-10-24 周五, 上午2:32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1。此争议帖不是必删帖,如是,则不可能启动陪审团。但是,如原告陈词之一所述,此帖属于论坛规则下述两条中的封名类:
4、笔名使用者多次上违反坛规的帖子;
5、笔名使用者在帖子被连续删除后,仍反复上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帖子。
封名是比删帖更重的处罚,罪该封名的帖子,但求降等删除,系原告念作者解封未久,愿意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
2。原告自然承认被告有对酌删帖的处理权。所谓“酌删”也者,由当值斑竹权宜处理之谓也。但就本案而言,被告拒绝删帖,不仅与斑竹07的原裁定冲突,而且与被告本人已往的各次处理方式冲突,见原告陈词之二列举的被告已往案例。
谢谢提问。
作者:
Anonymous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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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了,谢谢!
--
实话实说!!!
- (0 Byte) 2003-10-24 周五, 上午2:36
(74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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