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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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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1) -- 非文人 - (2176 Byte) 2002-1-14 周一, 下午12:46 (721 reads) |
非文人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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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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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2) 于 Sun Jan 13 23:44:13 2002:
回答: 从美国证券法角度来看吴征先生法律责任(1) 由 纽约州执业律师 于 Sun Jan 13 23:43:00 :
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及董事候选人对投资公众进行一定程度的个
人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董事或董事候选人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
息,个人简历及商业经验,有无被法院定罪或者被禁止从事金融证券等商业活动
的案底,以及有无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等几方面。根据笔者查询美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报告数据库的结果,截止到12月4日为止,除了有关阳光四通与新浪望之间
进行的股权交易情况,新浪网只有在2001年10月19日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有关年
度股东大会的14A文件中提到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其文如下:
“吴征先生自2001年9月开始出任本公司的联席主席。在加盟本公司之前,
吴先生从2000年8月起任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从2000年2月
起任兼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首席行政总裁。吴先生在1998年6月至
1999年2月之间曾出任香港亚洲电视营运总裁。吴征先生曾获法国萨伏大学法语
系法语文学研究证书,美国卡尔文·斯多克顿学院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华盛
顿大学硕士学位和美国巴灵顿大学博士学位,后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关系学院获
第二个博士学位。”4
一般来讲,美国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对其所披露的信息承担绝对的法律责任,
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不
过如果能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对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已经尽职,可以以此作为抗辩
理由)。不过,要是信息披露涉及的是某位董事本人的个人信息,肯定是由该董
事自己提供给公司进行披露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披露的信息不实并且存在误
导投资者的可能,作为信息提供人的该董事本人和作为信息披露人的公司对需要
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得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只有对该不实信息并不
知情的其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才可以使用“已经尽职”作为抗辩理由。也就是
说,如果上述这一段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有不实之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
任何新浪的股东都可以起诉新浪公司及吴征先生个人,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其实,这类事情已经不止发生一回了,上一次是香港电讯盈科的主席李泽
楷先生:当时有人对李泽楷的斯坦福学历提出置疑,称其没有在斯坦福大学完成
学业却在公司网站和一些媒体上称“毕业于斯坦福大学(Gradu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有误导投资公众之嫌,幸好电讯盈科的律师把关不错,
李泽楷所有出现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上的个人简历都一直是写“受教育于斯坦福大
学(Educated from Stanford University)”,虽然只有一个英文单词的差别,
但是避免了严重的法律后果。
关于吴征先生的各种议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吴征先生自称于1996年从
美国巴灵顿大学所获得国际金融博士学位(Ph.D.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而这也是从法律角度讨论此次事件的关键。不
少人认为这所大学就是《围城》里著名的“克莱顿”大学的现代翻版。倒的确是
有这么一个巴灵顿大学,美国财经著名杂志福布斯去年曾有文章涉及到吴征先生,
在介绍其博士学历就专门注明巴灵顿大学是一所总部位于阿拉巴马州的网上大学
(a cybercollege whose headquarters are in Mobile,Alabama)5。不过,随
后就有人发现巴灵顿大学的网站(http://www.barrington.edu)上并无博士学位
课程的内容,经直接询问后校方的答复是巴灵顿大学提供的远程教育限于硕士学
位,并不提供任何博士课程6。吴征先生对此的解释是,有可能学校现在因师资
力量调整而取消了此项博士课程。而在网上以学术打假著称的方舟.子先生又继续
刨根问底,找出美国当地新闻媒体的报道指称“巴灵顿大学的校长本身就是自称
‘博士’,但却从未获得过博士或硕士学位”,而且,根据巴林顿大学发布的消
息,“中国37(原文如此)个省的大学招了30万名学生”,“预计两年内这些学
生中的3-4%将会报名该双学位课程,每人费用4000美元”。据称“阿拉巴马州
政府威胁将吊销巴灵顿大学的营业执照”6。
到目前为止,尚未看到进一步的证据能够确认或证伪吴征先生的巴灵顿大学
国际金融博士学位。吴先生到底有没有获得这个学位,也正是确定其到底有没有
违反美国证券法的关键所在。上文已经说过,因为在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提交的
文件中所披露的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中已经明确说明吴先生曾获巴灵顿大学的博
士(Ph.D.)学位,如果吴先生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的话,恐怕很难避免会有
新浪的股东对新浪网和他本人提起集团诉讼。考虑到美国有不少诉讼律师就是专
门寻找机会代表股东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提起集团诉讼,尽管目前还没有人进
行这一诉讼,但新浪及吴征先生面对这种诉讼的可能性恐怕是非常现实的。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此次的事件是因为象阳光四通所称的那样是出于竞争对
手“有组织的恶意中伤”,还是因为某些知情人不满吴征先生和杨澜女士的言行,
此次事件所引起的影响无论是从法律角度,社会学角度还是商业角度都是值得关
注的社会现象。尽管网络上的指责并不能证明现在的吴征头上的真正问题,也不
能证明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但在这个事件之所以能够引发相当的社会影响,就
是发起人抓住了目前社会上的一个关注焦点(如果网上的指责属实的话,也就是
吴征先生的致命弱点),诚信问题。而此次事件中所显示的通过网络收集查证信
息的速度及效率7 ,也是很值得研究的。至于从美国证券法(特别是美国证监会
10b-5规则)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质要求其高层管理人员向投资公众
披露相当的个人信息,而且需要为这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定个人信息享有知情权。因此,对上市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对公众进行披露的个人简历务求真实准确而切忌
夸大含糊,毕竟,这些高层管理人员披露简历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求职或是鼓吹个
人事迹,而是满足投资者的知情权和证券法的具体要求。由于新浪网已经在向美
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内披露了吴征先生的个人简历,上市公司的其中如果确有不
实情况,任何一个新浪股东的确都可以向美国证监会的执行部
([email protected])提出投诉,或者直接向美国法院起诉控告新浪网和吴
先生故意隐瞒真相、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而要求经济索赔。另外,作
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日常言行恐怕也是需要力求严谨准确而切忌浮夸,
因为有些言论,虽然未必会象正式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那样责任重大,但也有
可能成为股东提起诉讼后用来证明该高层管理人员有意散布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辅助证据。
2001年12月4日于曼哈顿
1四通电子的主席段永基先生出任阳光四通的主席,杨澜女士和吴征先生出任阳
光四通的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吴征先生同时出任新浪网的董事兼联席主席。根据
新浪网向美国证监会会提交的股东会议文件显示,截止到2001年9月30日,段永
基先生的四通电子及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6%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内),
而吴征先生(连同杨澜女士)所控制的关联公司拥有10.1%的股权(不包括期权在
内),分别为董事会中的第一和第二大股东。见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0001
095811-01-505713.txt另外,对阳光四通与新浪网之间股权交易本身有兴趣的
读者可以参见新浪网的8K报告: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552/0001
095811-01-505552.txt
2阳光四通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就有人造谣中伤杨澜吴征一事给新浪网发来的通
告,见新浪科技所刊登的报道全文(http:/www.sina.com.cn,2001年11月30日,
14:57,新浪科技及《解放日报》的有关报道
(http://www.jfdaily.com.cn/epublish/gb/paper39/925/class003900012/hwz4
99579.htm)
3见http://www.wenxuecity.com/BBSview.asp?SubID=newsdirect&MsgID=7829
4英文原文如下:“Bruno Wu has served as our co-Chairman since
September 2001. Prior to joining us, Mr. Wu served as Executive
Chairman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a media company since August 2000 and as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for Sun Television Cybernetworks Holdings Ltd.
since February 2001. Mr. Wu was the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of Asia
Television Limited, a media company in Hong Kong, from June 1998 to
February 1999. Mr. Wu has received a Diploma of Superior Studies in
French Literature from the University of Savoie in France, a B.S. in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 from Culver-Stockton College, a
master degree from Washington University, a Ph.D. from Barrington
University and a Ph.D.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from Fudan University
in Shanghai, China.”见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094005/000109581101505713/f761
12dedef14a .txt
5见http://www.forbes.com/global/2000/0515/0310058a_2.html
作者现为纽约州执业律师,在纽约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事
作者: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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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的关键是这一段 -- 随便 - (456 Byte) 2002-1-14 周一, 下午1:06 (25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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