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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热评林樟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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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热评林樟旺案(三) -- 东海一枭 - (5905 Byte) 2005-9-05 周一, 下午10:40 (123 reads) |
东海一枭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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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民热评林樟旺案(四)
写在前面
林樟旺案,在海外网站及有关媒体巳“闹”得沸沸扬扬,有关文章在国内网站、论坛则大多发不出来,或旋贴旋删,或点击、跟帖数多了就被删,但仍然引起了相当关注。兹将顺手收集或友人代为收集的有关林樟旺案文字的跟帖集中于此,略见民意之所向。
至于有关林案的电邮信件,更多,但因难以一一征求发件者同意,不便公开。
一枭顿首
作者:夏大风回复日期:2005-6-1623:09:05
“村级道路”这个关键词,大多出现在“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文件中。不知有无参考价值,兹选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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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5项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市、乡镇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http://www.sanya.gov.cn/policy/200402290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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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http://www.zjagri.gov.cn/nylt/news.php?aid=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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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http://www.ah.gov.cn/zfgb/gbcontent.asp?id=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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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onhai5回复日期:2005-6-1620:34:01
关于收费问题
我看了黄塔、姚坑两村村民的协议,出村货物收费标准是:松杂木、杉木原条原木、毛竹及纤维柴按每50kg 3.2元收费,半成品按每50kg4.7元收费,凡进村货物不收费。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地其它类似机耕路标准定的,相对偏低。是双方友好商定,属民间合约。
作者:E_魔回复日期:2005-6-1620:53:02
楼主乍到这里问如此高深的技术问题呢?
你直接写贴征询:大家认为应当判林樟旺有罪或无罪?
俺保证大家会踊跃投票,这里个个都是自由心证的信奉者和投票高手,哪用得着你发愁?
依俺看,官官们如果按法律办,是判不了罪的.
作者:猪猪小小回复日期:2005-6-1621:07:46
明明是投资获利的项目却偏偏要把它说成“好人好事”。
其实那两根木头的事即便是投资项目也不适用刑法,但我觉得是楼主自己惟恐这事闹地不够大。
作者:猪猪小小回复日期:2005-6-1621:10:58
你直接写贴征询:大家认为应当判林樟旺有罪或无罪?
我们投票有屁用,如果没人逼问老枭那会把全部事情说清楚?我到现在还不能确定我们所看到的是事件的全部真相,我们能作出判断?这他妈的又是个哲夫事件。
作者:E_魔回复日期:2005-6-1621:28:47
哲夫事件是啥东东?
另外楼主心情是可以理解的.
作者:猪猪小小回复日期:2005-6-1621:34:12
我能理解楼主的心情但我还是得指出某些问题。
作者:E_魔回复日期:2005-6-1621:40:28
哟,你指出了些事情?
是做好事吗?
没有收入保证的东东,那些村民又不承担啥偿还责任通货保证的东东,说他们几个是做好事或做蠢事,其实也是对的啊.
作者:夏大风回复日期:2005-6-1622:53:46
枭先生,这事真没多大意思,还是在大是大非上多花点心思吧。
欲望之城
不知道,不过我们这边都是修水泥路一公里政府补助五万人民币.
呵呵,另外大家都久居城市,对农村的情况了解越来越少..
作者:donhai5回复日期:2005-6-1616:47:06
关于投资回报和收费问题。有人质疑收费较高。我看了黄塔、姚坑两村村民的协议,出村货物收费标准是:松杂木、杉木原条原木、毛竹及纤维柴按每50kg 3.2元收费,半成品按每50kg4.7元收费,凡进村货物不改费。这一标准别说并不高,便是高,也是双方友好商定,属民间合约。
同时要考虑到,两村之间这一条机耕路,一年的货流量或许还不到通衢大道一天的流量,与一\二级公路毫无可比性。而且这种收益毫无保障。姚坑村一直以来难得有什么货物出村,
作者:tennisracket回复日期:2005-6-1620:31:13
严重鄙视楼主。
哗众取宠,跳梁小丑。
应当依法维权。
对公安机关最终胜利充满信心。
----一名上海律师
作者:吃混堂的回复日期:2005-6-1212:12:19
老枭,村级道路的建设我记得好像有个农村土地调整的政策,即农村公益设施的建设用地,所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协调调整用地,不需要报批的吧。
作者:不苟言笑回复日期:2005-6-1215:04:23
看看,公安都在干些什么?
丑恶!
作者:yamu回复日期:2005-6-136:02:21
妙哉,等着看如何收场。
第40楼 博客论坛网友: 鲁讯 发表于 05年6月15日 9:07
扛木材的不是老大爷,才30多岁 就让劳动折磨的象70岁的老人!人和人是有区别的。有的人12月1日 ,有的人1月31日!
甘为孺子爷
作者:笑笑39回复日期:2005-6-1121:29:36
真没有赢家么?
那肯定是你没有想到或看到那几个号称"法官"的家伙在数那所谓的"诉讼费!!!!!!!
作者: 茉莉 一枭辛苦 2005-6-14 11:06 [Click:14]
案子缠身,必须全力以赴。
祝愿这个官司有一个好的结果。
简答五味子
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了一些本案的情况,似与楼主所述有所出入,特向楼主求证:
1、关于投资回报。据本人了解,协议约定收费时间为36年,收费标准是货物(主要是木材)3.5元/百斤,半成品5元/百斤,换句话说如果以每方木材折3000斤计,需交过路费105元,这一标准着实不低。另据了解,还约定路开好后,不允许村民通过其他手段进出货物(如架空索道、人力运输等),目的是保证造路的投资收益。
以上情况与楼主“投资人投资数十万元的回收方式,应当认定是费用补偿而不属于获益。投资人做的绝对是对对方村民有利而对自己未必有好处的好事。”之说出入不小。不知是我了解的情况不对还是楼主有所隐瞒。话说回来,有偿投资也罢,公益事业也罢,事实上对本案是否犯罪的认定没有太大关系,楼主大可有一说一,否则势必让人对楼主所说的其他事实产生怀疑。
东海一枭答:一、我看了协议,出村贷物收费标准是:松杂木、杉木原条原木、毛竹及纤维柴按每50kg 3.2元收费,半成品按每50kg4.7元收费,凡进村货物不改费。这一标准别说并不高,便是高,也是双方友好商定,属民间合约。二、不允许村民通过其他手段进出货物(如架空索道、人力运输等),目的是保证造路的投资收益。这一条是约束姚坑村履行合约,很正常嘛。
2、关于占用林地面积。占用林地20余亩的数字不知从何而来,据向村民了解,该路实际长度应该在5-6公里之间,路面宽度绝不少于4米(而不是楼主所说的2米),只算路面占用林地就不会少于30亩,根据常理推算,两边边坡以及碎石弃渣难以恢复而实际占用的林地不会少于路面面积2-3倍,所以实际占用林地应该在60-90亩之间。如果我算得不错,且20余亩的林地占用是办案的龙泉公安给出的数字的话,那么实际上在占用林地面积认定上已是网开一面了。至于“该机耕路除了部份林地外,还有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等”一说显然是楼主对林地的概念理解有误,林业用地包括有林地、无林地、林道,因此林区中的所谓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属于林地是毫无疑问的。
东海一枭答:占地面积20亩,是龙泉方面初次测量所得(现第二次测据说达37亩。我不相信)。据我了解,机耕路是2米以上,宽处有2.70---2.80米,最宽不超过3米。我没到过现场,但看过照片,应属实。据土地分类法,荒地、老泥巴路、小溪浅滩属于未利用地(农地与建设用地之外)。
感谢你对本案的关注。尽管当事人是我亲属和乡亲,但诚信乃为人之本,任何事都应实话实说。我身在万里外的广西,通过各种信息渠道所了解到的案件情况,如有不实,欢迎指出。
“20余亩的林地占用是办案的龙泉公安给出的数字的话,那么实际上在占用林地面积认定上已是网开一面了”云云,我以为这种网开一面纵然属实,意义不大。关键是龙泉公安抓错人了。
高智晟律师指出:姚坑村也仅是程序性违法占用,即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未办理有关程序性手续的情况下的占用。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程序性违法占用农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问题的,因为土地的使用者本来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违反了有关使用的要式程序,而这种被违反的程序也只能是有关行政监管法规,而不应当是刑法。
陈冰律师指出:要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客观上必须具备重要的一条,即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宽为村民生产、生活所用的机耕路,即没有改变土地权权属,也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1]255号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中规定的土地分类,农村道路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用地中的农村道路。姚坑村不管是因穷困还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报有关部门审批,其直接责任在姚坑村村民。
东海一枭顿首
作者:蓝色小溪回复日期:2005-6-1320:42:57
谁是拦路恶狗,谁是当道豺狼?
---当然是莫老爷了,如今也有一群的莫老爷?!7456
抽个时间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浙江龙泉森林公安?广西南宁?
作者:不空男回复日期:2005-6-1322:35:11
路漫漫其修远兮,大家上下求索吧
作者:一般多血制回复日期:2005-6-1222:38:12
现在还能指望政府吗,都他妈的烂透了.报禁不开,党禁不开.能指望有什么更好的制度来管好吏治呢.
者:蓝色小溪回复日期:2005-6-1320:42:57
谁是拦路恶狗,谁是当道豺狼?
---当然是莫老爷了,如今也有一群的莫老爷?!7456
抽个时间去看看,是不是真的?浙江龙泉森林公安?广西南宁?
作者:不空男回复日期:2005-6-1322:35:11
路漫漫其修远兮,大家上下求索吧
半溪明月
“再也不能这样活”。可是我们又能怎么样,网络上说说容易,可是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人有勇气与生活抗争?我们又怎样去抗争?很迷茫。
第27楼 博客论坛网友: 梅行天下 发表于 05年6月13日 10:14
让我想起了在云南怒江大山中看到的村民,一样的穷苦,一样的无奈。全国有多少这样的村霸?
制定法律要服务于人,不是用法律做理由来压迫人。
我要这天再遮不住我眼,我要这地再埋不住我心,要这众生都明我意,要那诸佛烟消云散!
第28楼 博客论坛网友: 铁血男儿英雄本色 发表于 05年6月13日 10:25
社会主义道路真好
三叔公
希望有更多法律界人士声援支持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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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跟帖: 东海一枭 : 这次发言相对有理---只是姚坑人纵为自保,也不至于如此颠倒黑白吧? 2005-6-12 6:52:29
作者: 海壁 最关键的问题是您的立场是否涉及共产党的根本利益 2005-6-12 15:54 [Click:0]
这本是一个个案,公平处理本来是可能对大家有利的,在反共的网站上一闹,把个案提高到共产党的合法性问题,您打赢了官司共产党的政权就会大丢脸,在这个前提下,您打赢官司的机率就很低。更何况姚坑人不过是修条路,如果存心要让您打败官司,对一个国家,修条路又有何难。希望您再考虑一下。
所跟帖: 草根 : 刁民随想——由纳兰网友的文章想到 2005-6-11 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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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壁 东海一枭很难获胜 2005-6-12 06:13 [Click:2]
我并不认为东海一枭可能获胜,相反倒很可能吃亏。事实上,如果是县政府与东海先生打官司,东海一闹就变成了官压民。如果县政府把道路通过处的林地的地主找出来,指责筑路时占了他们家的土地,断了他们家的生路。东海就变成有理讲不清了。从处理上已经可以看出这种倾向。姚坑的人一个未抓,抓的是出钱的。如果东海一枭的对立面不仅仅是外乡道路经过处的居民,而且也包括姚坑的居民,那他的官司就很难打赢。在官司初期,两个乡的干部意见不同或有对立,但如果东海一枭把这个民事案件闹成了政治案件,这两个乡的干部联合起来保卫“党中央”,东海一枭的理恐怕就没有地方可讲了。我已经两次建议东海先生不要把具体的问题闹成政治问题。东海先生认为我愚不可及。我们只好在旁边观看了。我很希望事件不要朝我所设想的方向发展。
这次发言相对有理---只是姚坑人纵为自保,也不至于如此颠倒黑白吧?
况我们有过硬证据证明林樟旺们是受他们之邀而投资的
林樟旺案:谁是拦路恶狗,谁是当道豺狼?
就为了这条乡间土路.…
http://bbs.blogchina.com/main.html
作者:—伙夫—(xxx.xxx.xxx.xxx) 2005/06/12 10:07 字节:294 点击:3次 帖号:98
当前论坛: 不死不休斋 [donhai55.bbs.xilu.com] 互换联接:文学、情感、音乐、聊天
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把农民推向了贱民境地。地处深山冷坞、地域交界、春风难度之地的农民更是成了贱民中的贱民。林樟旺等“贱民”们为了稍稍改变一下悲惨的处境,修一条通往外界的小路,却遭如此不公,公仆们非但不支持,反欲加之罪。损不足以增有余,在新世纪到来的今天依旧大行其道,咋一个悲字了得,一个愤字了得!
作者:秋枫韩流回复日期:2005-6-422:42:14
人大于法,悲哀~~~
作者:鼻涕虫19回复日期:2005-6-515:56:04
如果你们看了还觉得悲哀的话,那你就太不了解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了,那是经过叁C强制验证的
作者:不苟言笑回复日期:2005-6-129:58:46
政府不是已把三农问题表述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吗,不是要“为农民的增产增收、开拓思路、发展经济提供政策支持和宽松环境”吗?不是口口声声利民、富民、爱民、以民为本,口口声声建设和谐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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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相信?
不平则鸣
想跟黑社会打官司?呵呵。
老枭还是竞选去吧!
所跟帖: 东海一枭 : 三言两语答妞儿 2005-6-10 2: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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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贝苏尼 把事儿往大里闹的利弊,记得有网友分析过 2005-6-10 07:29 [Click:43]
不清楚具体的法律条文,更不了解当地情况,不过我想,毕竟你妹妹是当事人,她本人的意见应该优先考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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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跟帖: 贝苏尼 : 把事儿往大里闹的利弊,记得有网友分析过 2005-6-10 7: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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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乐吼 我一开始也劝东海兄不要闹大 2005-6-10 08:18 [Click:39]
不要逼对方狗急跳墙,要穷尽了一切办法以后,不得已才诉诸海内外网上网下的公
众舆论。不过我想东海兄是个聪明人,已经审时度势,权衡利弊过了,这样做自有
他自己的道理,他也是当事人,我们应该尊重他的意见。
所跟帖: 贝苏尼 : 把事儿往大里闹的利弊,记得有网友分析过 2005-6-10 7: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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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认真 在大清办事, 2005-6-10 09:16 [Click:19]
有时搞大了好办,有时在下面操作好办,都得看具体情况。他好像先试过台下操作,结果下面那些人太黑,没搞成。
然后再该怎么办,就说不好了。说不好的时候,按我的性格也是闹大了再说。
作者:楚望台回复日期:2005-6-1121:05:32
老枭,还准备继续么?
作者:猪猪小小回复日期:2005-6-1121:12:48
指南方宽等于或大于1.0米,北方宽等于或大于2.0米的农村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其中明确列明机耕道属于农村道路。
等于或大于1.0米????????
一般吧,这该定出的是上限而非下限.
作者:笑笑39回复日期:2005-6-1121:29:36
真没有赢家么?
那肯定是你没有想到或看到那几个号称"法官"的家伙在数那所谓的"诉讼费!!!!!!!
向公安部控 告 东海一枭 [5196 b] -2005-6-10 20:05 [Reads: 15] (519028)
在这一类论坛上讨论这样的个案是否合适 海壁 [554 b] -2005-6-11 04:22 [Reads:24] (519069)
这是非常矛盾的事. 实子 [496 b] -2005-6-11 08:07 [Reads:12] (519092)
原来海壁是弱智! 东海一枭 [0 b] -2005-6-11 08:00 [Reads:2] (519091)
所跟帖: 海壁 : 在这一类论坛上讨论这样的个案是否合适 2005-6-11 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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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实子 这是非常矛盾的事. 2005-6-11 08:07 [Click:12]
放在言论自由法治严明的国家, 你说的完全正确.
而在非法治化了的中国, 权力几乎等同与法力. 没有权力或没有关系的人如果默默等待法律的公证裁决, 其结果可想而知. 尤其是象东海妹夫这一案件的另一方的当事人是权力机关. 百姓利用媒体和公众舆论, 有权有势的人利用权力, 才能相互制衡, 这是现在中国保障公正的一个途径. 否则只能任人宰割. 当然舆论影响法庭的裁决本身也有碍于法治化建设. 属于恶性循环了, 非常矛盾.
此外, 我猜想, 老袅是与林业公安部门争公正, 而非是与另一村之争.
所跟帖: 东海一枭 : 向公安部控 告 2005-6-10 20:05:29
作者: 海壁 在这一类论坛上讨论这样的个案是否合适 2005-6-11 04:22 [Click:16]
我觉得有三点因素使这种单方面的讨论不合适:
1 本论坛和其它论坛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东海一枭可以上,而他的对立面无法上,这本身就不太公平;
2 在本案中,姚坑是受益方,而因道路占用了土地受损失的农民是另一方,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对另一方是如何安排补偿的。据说还不能公布。那么先公布一面之词难道就能公正吗?
3 本案仍在讼诉中,东海先生还有胜诉的希望。如果已经定案,东海先生已经完全没有翻案的希望,到本论坛上来申诉说明不公,尤有可说。现在一面希望法庭给予公道,一方面又指责法庭搞政治迫害。这种态度本身就对取得公道不利。
以上三点意见希东海先生考虑
在这一类论坛上讨论这样的个案是否合适 海壁 [554 b] -2005-6-11 04:22 [Reads:16] (519069)
原来海壁是弱智!
作者: AlphaQ 没有什么不合适的,您的三个理由都不成立。 2005-6-11 11:48 [Click:32]
1 本论坛和其它论坛在大陆是被禁止的,东海一枭可以上,而他的对立面无法上,这本身就不太公平;
Q:东海的对立面是中国政府的职能单位,禁止也是中国政府禁止的,这还有什么可说的?
2 在本案中,姚坑是受益方,而因道路占用了土地受损失的农民是另一方,我们从来没有看到过对另一方是如何安排补偿的。据说还不能公布。那么先公布一面之词难道就能公正吗?
Q: 原因同上。他的对立面是警察,这种的一面之词怎么说都应该,怎么说都不算过分。只要是控诉政府的言论,我都坚决支持,说错了都支持!
3 本案仍在讼诉中,东海先生还有胜诉的希望。如果已经定案,东海先生已经完全没有翻案的希望,到本论坛上来申诉说明不公,尤有可说。现在一面希望法庭给予公道,一方面又指责法庭搞政治迫害。这种态度本身就对取得公道不利。
Q: 没有这种道理。法庭的公道不应该是祈求来的,不公正就是要控诉和指责。
以上三点意见希东海先生考虑
Q: 东海先生的确是有些需要考虑的事情,但正好不是您以上所说的这三条。
第16楼 博客论坛网友: kushandpanzer 发表于 05年6月11日 19:48
我无动于衷! 资助他们,我没能力。
影响国家的政策,更没能力。
去抢劫该抢的人,去敲诈贪官来帮助他们。 那是伟人做的事,我不是伟人所以我继续无动于衷。楼下楼上的估计都和我一样无动于衷。
第13楼 博客论坛网友: free-dom 发表于 05年6月11日 19:05
程序性违法可以对程序进行补救,
重要的是不是我们的人民不懂法,而是我们的政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他们把自己的角色定在了土匪恶棍上!
向公安部控 告 -- 东海一枭 - (2598 字) 2005-6-10 22:51:24 (9 reads) [620414]
这种搞法有用吗?你把你的亲人置于危险境地,唉。 -- 纳兰 - (0 字) 2005-6-10 23:10:22 (0 reads)
控告是个主张权利的积极行动。但吾兄作为我所知的首倡者,当注意其风险。
继续关注本案。
唐
大理寺
中国就是有了你们这些永不放弃的人,人权和法治才有进步。
相信真理会战胜邪恶,因为我们都在努力!
ET
不奇怪,共产党本质就是抢劫。过去抢劫有钱人,杀人无数。后来连穷人也不放过,老百姓还有什么可抢的?住房虽破烂地产值点钱,抢过来就是,合法?诉讼法院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也没有胜诉的希望。外商来投资,一开始欢迎,等赚了钱就变脸,抢劫的途径多的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天津政法委书记宋平顺在澳洲籍商人马萍一案一次就捞了5千万,请问那个江洋大盗能一次抢劫如此之巨?至于受害的台商就更多了,不胜枚举。
作者:xzhm18回复日期:2005-6-1015:52:15
冒险支持你,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每年都有300左右的律师被公检法们……,所以你一定要先保护好自己。
另:即使办成了铁案,我乐观的估计在十几年后会有英明的党员还清白于人间的,进一步表现出当的伟大与知错就改。
寂寞老人
有时侯真的很疯狂.
2005-6-10 13:59:30
czc53
上帝要他死亡,就先让他疯狂。
2005-6-10 14:06:01
blackqx
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千万不要低估了特权利益集团互相包庇的决心,千万不要低估了他们上下勾结的力度和产生的能量。在当代中国,道义的力量不值一提,至于舆论、法律,都在他们掌控之下。
中国是一个疯狂的国家,谁掌握了权利,谁就能为所欲为,还是小心,不要相信什么法律会给你公平之类的甜言蜜语
所跟帖: 东海一枭 : 万险千难亦等闲 2005-6-9 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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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妞 替你妹妹有你这么一个哥哥感到惋惜。 2005-6-9 23:46 [Click:18]
你和你的律师们这么长篇大论一篇接一篇的,在我看来,不管这个案子是赢还是输,其最终结果是害了你妹妹一家
我老是忘不了你妹妹叫你别管这件事的那句话,想象着她说这句话时的表情……。毕竟是他们生活在那个地方,你们轰轰烈烈的一番走了,而他们却要继续呆在那里面对一切,接受一切,你可曾想过他们将面对和接受的是什么吗?
中国不是法制国家,越是偏远的地方,地方保护主义越是根深蒂固。我不反对任何人为实现中国的法制而奋斗,自古奋斗就会有牺牲,在你妹妹的这个案子中,牺牲的只能是你妹妹家了
给你讲个我的故事
那是刚刚走上律师岗位几个月发生的事。我和一名老律师被指定为当时轰动一时的特大经济案的第一被告辩护,那时的我,一心只想为祖国实现法制而奋斗。我的当事人是企业法人,党委书记,他对所控实由都予应承,但是,当我仔细阅读了全部卷宗、做了大量实际调查后发现,我的当事人在很多重要环节上是无辜的,由于他与案子的第二被告是“哥们儿”,由于他们订立了攻守同盟,他承担了很多他不应该承担、甚至是与他根本不相干的责任,可他的哥们儿不仅早就“坦白”了,还将他的责任推给了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还蒙在鼓里
看着一天逼近一天的开庭日期,想着伤心欲绝的当事人的老母和妻子,我坐不住了,找了个借口去了看守所,之后,我的当事人推翻了以前的所有供词,整个案件重新开始调查。……。之后,我被调离这个案子,再之后,我被记过处分。原因就是一个:第二报告的父亲是省领导
案子结果如何意义已经不大了,事实虽然得以澄清,可是,我却是这个案子的牺牲者
在中国,权大于法
回到你妹妹的案子,你妹妹他们只是普普通通的草民,他们不需要那些空空洞洞的什么法不法,公正不公正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他们说了不算,他们需要的是实际的东西
你们拿这个案子说事,说得越是沸沸扬扬,你妹妹他们今后的日子就会过得越艰难
我是个比较俗气的人,见钱会眼开,当我看到你拒绝他人给你妹妹捐款时,我很不以为然。在我看来,你没有资格替你妹妹拒绝捐款。你自己多次说过,你妹妹叫你不要插手她的事情,你自以为你是在帮助你妹妹,可你,你是真的不懂得活人的艰难啊!
你只是一味地在那里空想你的“大业”,你的崇高理想,你假装清高,置你妹妹的苦楚而不顾,我很难过,为你妹妹有你这么个哥哥而难过
我说这些,仅仅只是从你妹妹的立场出发,相对于公正不公正,我更希望的看到的是你妹妹他们能够平安过日子。但愿你能理解我说这番话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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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有道理。 -拳头- [0 bytes] -2005-6-10 01:18 [Click:0]
第2楼 博客论坛网友: xinw 发表于 05年6月9日 13:48
十有九个地区都有这样的情况!
第3楼 博客论坛网友: kushandpanzer
东海这家伙常年在海底潜水,上来透透气一说话就语出惊人。
文章提交者:浪漫地登陆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希望楼主控制言论,
毕竟在如此的环境下,你的言论不能解决你想解决的问题,
反而让它们找到了干掉你的口实!
weihaitian
官方为什么这样傻,让这几个混蛋在这里丢人现眼?还不赶紧把他们撤职赶回家?有没有网特在啊?拜托给你们的领导汇报一声,难道真的不知道什么是羞耻了吗?
2005-6-10 6:14:57
顾万久
警察真这么做?太可怕,中国老百姓没出路了!
作者:拍石浪回复日期:2005-6-822:29:23
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蓄意剥夺就是犯罪。
文章提交者:ph99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偶再"为jc鸣不平"
阿sir们平常是何等的辛苦啊, 各位主人看不下去了, 想表示点意思, 阿sir毛估了一下开销, 需要6万元, 没想到各位主人真的按要求送来了. 说真的, 阿sir真的需要钱啊, 真的不想退啊, 可惜保密工作没做好, 这钱就变的烫手了啊.
好了好了, 尽管阿sir们是索要过, 但不是要退给你们了吗, 再说, 真的拿了你们的钱, 一定与你消灾, 保你平安. 想要平安, 又不想出钱, 刁民啊刁民, 不得已, 偶再"为jc鸣不平".
文章提交者:南城柳66 加贴在 猫眼看人
问当今谁敢拍案而起,唯我枭兄耳!!!!!!!!!!!
那些维护统治者的所谓左派们,为什么一看到这样的帖子你们就装瞎???????????
文章提交者:土改工作队3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这些人也真是的,害的我们警察老大们担心上火的.
荒原狼
枭兄,你的亲人有你,所以他们还算万幸.可好多人没有门路,所以他们悲惨.这个事情你把它搞大了,很好,也让你亲戚的乡亲们知道一下,面对不法分子,该怎么做,找谁做,做到什么程度,还要让他们把这件事情大力宣传.
2005-6-9 01:40 PM
远山
乱七八造,逻辑混乱
以法还款竟也成小人之资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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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还款"?反***共必败的意思是不是说:土匪抢了钱,被正义的力量逮到了,就把钱“以法”交了出来?就象“反***共必败”的意思是:人民必反***共必败一样。是吗?
作者:笔公
警匪有时是一家
只要害民
作者:耶湘
世道就这样
好像不收钱倒不正常了
荒原狼
枭兄,你的亲人有你,所以他们还算万幸.可好多人没有门路,所以他们悲惨.这个事情你把它搞大了,很好,也让你亲戚的乡亲们知道一下,面对不法分子,该怎么做,找谁做,做到什么程度,还要让他们把这件事情大力宣传.
反共必败
正式会员
#2
乱七八造,逻辑混乱
以法还款竟也成小人之资谈。
作者:画溪huaxi 回复日期:2005-6-7 12:20:00
要在半年前看到这类文章,基本上我都不太会相信其真实性,但现在,我信!
虽然很不想承认,但很多时候在很多地方,确实是当地的政府、当地的执法部门——他们就是“王法”!(这大概就是以前的“天高皇帝远”!)
作者:freedomofspeech4()2005-06-07 12:33:22.0 ·发邮件·发纸条··文集
真是东海一枭所写?
百无一用是书生啊,可叹。
象花一样的男子
现在社会,全乱套了。权最大,声音最想的说了算,什么法律、法规、制度、纪律?象古装片电视剧中,老子就是王法!
文章提交者:山海精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楼主可是枭兄?
老枭许久不见露面啦。
文章提交者:明夷于飞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焚我残躯,熊熊圣火,生亦何欢,死亦何苦,为善除恶,唯光明故,喜乐悲愁,皆归尘土,唯我世人,忧患实多
文章提交者:染香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我KAO,明教的东东都贴上来了哇?
文章提交者:助理一枭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山海兄好久不见,别来无恙乎
文章提交者:豫女临风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生路弯弯
心路弯弯
永远走不出的
是自己画的圆
放弃执着
丢掉妄念
所有生之苦难
即使受之也如不见
文章提交者:南城柳66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哈哈 枭兄 12 个严密监控之一!初识兄颜当在[恶人谷],今在猫眼再见,深感宽慰!一向可好?在此问候了
文章提交者:黄升隆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怜我国人,苦难实多;怜我国人,苦难实多…。我的大悲悯和大孤独,何人能解?
作者:your-cinderella 回复日期:2005-6-5 16:16:00
哀莫大于心不死,大契我心
作者:守候沧桑 回复日期:2005-6-6 12:21:00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我很是认同!
于我可没有那样的大境界,我只是朴素地认为:人生而活之,需淡定从容点!
井蛙
向正义的律师们、勇敢的村民们致敬!
谢谢东海兄!
第5楼 博客论坛网友: gaorenna 发表于 05年6月4日 20:43
尊重锦涛先生。
锦涛和家宝先生都是正气的人,他们反对腐败,并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历史应会说明这一切。
第6楼 博客论坛网友: jsp11 发表于 05年6月4日 21:02
尊重锦涛先生。
锦涛和家宝先生都是正气的人,他们反对腐败,并为此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历史应会说明这一切。
俺是农民;大道理不懂,俺只看结果,不看过程.
文章提交者:a_d_q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老枭兄与余杰是俺佩服的人,俺会继续关注此事~
作者:benevolence回复日期:2005-6-111:29:45
法院、公安这些国家机器本来应是为人民服务的,但在国内其实是为权力、为既得利益集团服务的,所以它们常打着“法律”的旗号行着最不义之事。
面对如此黑暗的机器,很多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常同流合污或装作视而不见。而象高律师这样在承受沉重压力之下,还一直坚持为百姓维权、为受迫害的弱势群体伸张正义的律师,才是真正体现“公义”和“良知”的社会脊梁。
而善恶必将各有所报。
作者:E_魔回复日期:2005-6-420:19:10
无论如何也应该先停了周的"公务"啊,现在是政府拎不清得研究,凭啥让林樟旺坐在牢中等候领导开完座谈会呢?
公正何在?
楼主感谢从何而来?
作者:E_魔回复日期:2005-6-48:52:25
上头很重视了嘛.
假若是刑事案件,联合调查组干预个啥呀?
楼上占上风了,呵呵,至少开庭的话,很多东西变得微妙了.
作者:kosa 回复日期:2005-6-1 22:28:00
龙泉?俺老家,只是太长了,实在没这人耐心看完,不过公安这群混蛋,干这种事司空见惯,越是小的地方,这群人越也妈什么事都干的出!
作者:samxico 回复日期:2005-6-3 20:55:00
龙泉的这些公务人员(如果还可以称为公务人员的话)简直就是一批流氓、地痞、**,平时我真的不想对什么去评价,但这回看到这个,恕我粗口了;但想想当年的香菇事件(所谓的源头税,简直就明抢,不过香菇收税我查过《龙泉县志》历史上只有国民党政府在40年代有过不光采记录,都是些什么啊)搞的农民连年都不好过,中国农民的悲哀啊!还到处扰民,这里伤人事件,那里打人什么什么,我亲眼看到过,但没有伤人什么的,就是一大群人(大盖帽的税务的公务的共七八人吧)围在一户人家,(想起有点像戏时杨白劳,当然不会要什么喜儿抵债之类的,必竟还有村干部乡干部之类的,嚼动三寸不烂之舌,只要你给了钱,用官话说就是交了税不就好过年了。年过了,人心也失了,种的人少了,都到外地去做别的谋生了,年景不好,经济也就这样DOWN下来了.希望不管在家还是在他乡所有的龙泉人都能过好!希望政府能把这些事都堂堂正正公公平平处理好
疯花血月
这个林樟旺幸亏认识老枭,老枭振臂一呼,四方云集,雪冤有日可期。可是,有多少人认识老枭?是不是每个人受冤,都要找到老枭?单单一个林樟旺,已经让老枭疲于奔命,六神无主,如果再多几个林樟旺,可以想见老枭必定焦头烂额,惶惶不可终日。
对于强权,不管你如何三头六臂,个人永远都是脆弱的。“法”何其浩大,个人要想参透,都要穷孜孜一生之力,可以说,在“法”面前,绝大多数人都是不懂法的。那么,要想不让冤案发生或者尽可能少的发生,唯有希望执法人员能秉公执法,公道办事。当然,你可以执法犯法,为所欲为,但民众如水,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有点扯远了,只是个人愚见。
请上苍来保佑吃完了饭的人民!
文章提交者:a_d_q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反对体制内的弊端,但既然我们只能生活在体制内,就应该利用一切积极的因素和力量,尽量反对制造不公平的势力~
虽然是个案,也是一种实在的努力~
衷心愿老枭成功!
文章提交者:a_d_q 加贴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但在下觉得,尽量不使用不公平来反对不公平吧~
卡布其诺
现在社会仍然存在许多执法者,他们执法不严,执法不正,甚至执法犯法。而本案中,就是一个典型的列子,公安违法办案,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一面的维护自己本地利益,造成了林樟旺有苦难说,有冤难伸。其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言不擅辩,写不能书,他根本没有这种能力去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其实,在现实的“林樟旺”又是何其之多呢,有的存在在侦查阶段,有的存在在检查阶段,甚至在审判阶段。不说是刑事案件,就是民事案件也是一样,每年,我总会看到这么几个“林樟旺”。他们因为自己自身能力的局限性,让自己的优势转为劣势,承担了败诉的责任,他们也是何其的冤呢。工作人员也猜想到了这可能存在冤情,或者明知这里有冤情,但是法律是讲证据的,他们终因为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责任,借款无据、购物无凭......这种我们平时也许都不太注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败诉的主要原因。
其实生活中我也见到过许多人和事,甚至自己也曾经历过一些。而我最大的希望,人人懂法,人人依法,人人会法。而执法者能公正执法,希望以后的社会中,再也不要出现“杨乃武”“林樟旺”了
象花一样的男子
现在社会,全乱套了。权最大,声音最想的说了算,什么法律、法规、制度、纪律?象古装片电视剧中,老子就是王法!
嫣然
本人对这些年社会上、新闻报导所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早已麻木不仁了。本人曾历一场官司,现在想起来心还是隐隐作痛呢!
非常敬佩你,我只能对你说一声,祝你好人一生平安!
小隐
文字上佳,战斗精神也令人佩服,然文中多次以不逊语气提起中共,似乎要挑战整个国家秩序,这好象不属于过激的言论,自然让人对他的身份产生怀疑。我是70年代出生的人,目睹着国家从落后贫穷逐步走向富裕的过程。我所看到的告诉我必须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中国是经历封建专制统治最长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小农意识惯性导致我们当前的国民公共道德水准、理性思维仍然极为低下,我曾在论坛说过,再过100年中国也未必有泰坦尼可上乐手们的动人绝响!当真全盘引进西方民主,必定遭受大祸大乱吃大亏(前阶段的村民自治选举可见一斑)。在我们不能确定的一个阶段内,中国要发展,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强权意志(当然,我们需要努力缩短这个阶段)!。我不是公务员。
逝波残照
佛教只是为了消极而消极而已,还不如道教积极一点呢
生亦何欢,死亦何苦?那我们在这里做什么?
人违背自己的愿望而生,又违背自己的愿望而灭
天下无道,何必以身殉道?
第3楼 博客论坛网友: 弼马瘟第二 发表于 05年6月5日 9:46
海明威说:丧钟为谁为鸣?丧钟为你而鸣!今天是林樟旺的事,明天就有可能是你我的事。“物不平则鸣,水不平则流”。
声援!
作者: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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