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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刘荻案中的一些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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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荻案中的一些法律思考   
胡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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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刘荻案中的一些法律思考 (599 reads)      时间: 2003-10-09 周四, 下午7:2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马悲鸣说,安全部让刘“具结”,然后放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

同的职权。”



这就是说,在刘荻案中,如果安全部是执法单位,那么,它和公安部有同样的职权。





那么,公安部有什么样的职权?按照刑诉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

许有任何特权。”



按照[刑诉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



这就是说:中国采用国际上民主国家通用的“无罪推定”司法原则。



让我们看看中国[刑诉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的规定: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

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

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而刘荻拘押时间,早已超过上诉几条规定的期限了,为什么没有司法当局的人,

出来给解释一下呢?这不是明显地违法,知法犯法?



按照第二编第三章 [提起公诉]138条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

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刘荻已坐牢一年,怎么人民检察院还没做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呢?

这是用“文牍官僚主义”搪塞推脱得过去的吗?



按照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

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按照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9年全国人大颁布96年全国人大修改版)所

规定的拘押和审理,宣判所需要的时间规定,在刘案中没有看到得到贯彻执行。

难道,还和文革中遇罗克张志新一样,是秘密审判吗?



按照刑诉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虽然涉及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案子,可不公开审理。

但是,其他的程序,不能因为不公开审理而被忽略或省略了吧?

起码,检察和知法司法机关,应该给被告家属和律师一个交代吧?

起码,外界应该知道,这个案子到底得到审理了没有。

不让家属和律师知道案情进展,和“黑箱作业”何异?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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