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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为掩着07与XX民运人士配合搞臭老马的行径”一句话造成的误解,向10和07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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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人就“为掩着07与XX民运人士配合搞臭老马的行径”一句话造成的误解,向10和07道歉。
所跟贴
这是你的原帖,“使用公共笔名蓄意造谣”符合事实吗?
--
非文人
- (498 Byte) 2003-8-27 周三, 下午8:39
(188 reads)
斑竹07
[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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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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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标题:
“经内坛讨论决定”后面的规定是讨论作出的
(187 reads)
时间:
2003-8-27 周三, 下午8:5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至于对“蓄意造谣”的认定,是我个人作为罕见斑竹的判断。如果有错,这错由我一个人来担。
我判断“蓄意造谣”的依据:出帖者在有方便可得的核实资源的时候,不做核实就使用公共笔名贴出这个对本坛国内网友构成严重威胁的谣言帖,这在美国法律中即认定为恶意诽谤(actual malice)。即使对象全是公众人物,这个帖子也已经触犯法律,何况造谣对象中有身在国内的一般网友。
这个判断是我个人的,若有异议,相关法律责任我一人来担。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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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的“判断”有错?
--
邋遢道士
- (366 Byte) 2003-8-27 周三, 下午11:51
(139 reads)
1。你不是受害者 2。你不是法律 3。是否造谣历史自由公论
--
龙喜吟
- (0 Byte) 2003-8-27 周三, 下午9:29
(103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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