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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野兽军事迹 -- 英军被控有系统强奸650妇女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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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野兽军事迹 -- 英军被控有系统强奸650妇女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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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自由野兽军事迹 -- 英军被控有系统强奸650妇女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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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
- (1430 Byte) 2003-7-04 周五, 上午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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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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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更多的强奸新闻,标题向”随便“学习--独裁禁闭野兽人民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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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3-7-04 周五, 上午7:17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据北京晨报报道: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台人生热线“今晚公开道歉”节目已开播多日,可是一些不宜公开的“道歉”却为这个全国第一档公开道歉节目提出了新的话题。
据不完全统计,“今晚公开道歉”听众已达到七十五万人次,有一百多名听众通过广播为自己的错误公开忏悔,一些电视台也开始涉足这个话题,在天津等城市还出现了道歉公司。国内外一些媒体称,“公开道歉”的兴起是含蓄、爱面子的中国人法制意识增强、观念走向开放的表现。
然而就在节目直播过程中,主持人苏京平不时遇到一些不该公开的道歉:一个强奸了自己女儿的父亲要对女儿公开道歉;一名艾滋病患者想对自己曾经故意伤害过的两名女性道歉,希望她们尽早去做检查;甚至还有贪污了公款的人想通过节目谢罪。
这些道歉有的涉及到个人隐私,如果公开出去,可能会对被道歉的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有的已经触及社会公德和法律,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对不起”就能解决的。苏京平对这些道歉说了“抱歉”,没有为他们作直播。但是他希望有关人士能为这些不宜公开的道歉指一条更好的出路。
丰台区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郭兴莲认为,在情感、道德范畴和民事纠纷、较轻的伤害中,公开道歉会给受伤害的一方带来心理上的慰藉,起到化解矛盾、增进感情的作用,但是所犯错误一旦触犯了刑法,道歉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只有向司法机关自首才是最正确的选择。贪污公款应该去检察机关自首,强奸女儿应该到公安机关自首,而且不宜把此事继续传播。有的人可能想通过道歉获得良心上的安宁,但是又抱着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这样的人如果不去自首,最终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而且会失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至于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道歉,应该还是悄悄地进行,以不伤害另一方为好。 (赵孟轶)
《人民日报》 (2001年02月14日第十版)
中新网3月11日电 连日来,有关怀化溆浦县“民警王志雄酒后涉嫌强奸”一案被一些媒体炒的沸沸扬扬,据红网昨天消息,该案有了最新进展,当事人王志雄并非警察。目前,溆浦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王刑事拘留。
据查,3月2日晚,王志雄邀请几位朋友在该县卢峰镇园艺路裕泰大酒楼喝酒,其间有几名酒店服务小姐过来相陪。当晚10时许,王志雄发现其中一名刘姓小姐颇有几分姿色,便要她陪喝,随后连续灌了她几杯酒。刘不胜酒力拼命挣扎,王志雄将她一把拖到酒店4楼的一间房子里,将其衣服扒光……
广 告
据溆浦县公安局局长贺文亮介绍,当天晚上10时许,县城兴隆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电话报案称:园艺路裕泰大酒楼服务员被人强奸,行为人已经被酒店暂扣,请求派出所出警。兴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赶到事发现场,把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贺局长告诉记者,当天晚上传唤来的自称是西湖派出所民警的行为人王志雄并非该局林业公安分局民警,而是该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办职工。
据办案民警介绍,现年23岁的犯罪嫌疑人王志雄去年才参加工作,至今仍未转正。截止记者发稿时止,王志雄已向警方承认和小姐发生了性关系。溆浦县公安局也以涉嫌强奸罪将王志雄刑事拘留。
新闻回放:王志雄酒后扒光小姐衣服
据东方新报3月4日消息,3月2日,怀化溆浦县发生一起民警酒后将酒店服务小姐强行拖至房内、扒光衣服并压在其身上的恶性案件。昨日,涉嫌强奸的民警王志雄被警方留置审查。
3月2日晚,溆浦县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民警王志雄,邀了几位朋友在该县人民银行对面的裕泰酒家喝酒,其间有几名酒店服务小姐过来相陪。当晚10时许,王志雄发现其中一名刘姓小姐颇有几分姿色,便要她陪喝,随后连续灌了她几杯酒。刘不胜酒力拼命挣扎,王志雄将她一把拖到酒店4楼的一间房子里,将其衣服扒光……
事发后,酒店老板及其他人员连忙报警。当兴隆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王志雄口口声声称,自己也是派出所的民警,这事与兴隆派出所无关。最后,兴隆派出所民警将其强行带走。昨日,笔者电话采访了现场目击者,了解到,警方赶来后,王志雄失口否认强奸一事,而有目击者称,曾看到王志雄脱光衣服压在刘姓小姐身上。刘姓小姐在向警方供述时,也一再称王志雄将其强奸。
据酒家及知情人介绍,被污辱的刘姓小姐来自新化,今年17岁。当晚,与王志雄一起喝酒的朋友中,另有几名民警。王志雄去年参加工作。目前,溆浦县警方正在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编辑:无忌)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社
南方网讯 2月17日,重庆市合川市太和镇金钩村5社,12岁的李桦(化名)突然腹痛难忍,出现临产征兆。随后,这个小学5年级学生正常分娩,生下了一个女婴。
婴儿的出生,不仅让李桦的养母龚贤淑大感意外,连李桦自己也不敢相信:性关系、怀孕、生育,所有这些,少不更事的她都还不懂。
女婴的出生使罪恶暴露:李桦曾被3人多次强奸过,他们分别是50岁的李志足、70岁的李瀛洲和73岁的王治春。
李志足是当地个体医生,也是李桦的堂伯父。去年6月,李桦割伤了手掌,李志足以为她换药为名强奸了她。同村的李瀛洲和王治春则采用三五元不等的金钱引诱的方式,分别和李桦发生过多次性关系。
按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女孩自愿与否,都视为强奸。李志足、李瀛洲、王治春随即被重庆合川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他们均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
消息传开,人们都为之震惊和愤怒。
在义愤之外,女婴的出世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如果只算直接损害,李桦只有1000余元的住院费,最多还有耽误学业等相关损失;而她真正需要得到赔偿的,是巨大的精神损害。”为李桦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利说。
张利在为李桦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时,遇到的最大难题就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毫无疑问,李桦这一生将很难摆脱此次事件所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李桦的遭遇已经在她的家乡传得沸沸扬扬,这种影响将一辈子和李桦如影随形,她将如何过正常生活?如何面对被强奸后生下的孩子?
可是,根据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而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有人认为,刑事案件中,罪犯将接受非常严厉的刑事处罚,这本身就是对受害者的精神上的安慰。而反对的意见认为,民事侵权都可以主张精神赔偿,而一般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却无法主张精神赔偿,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一种严重的漠视。
谁能担当女婴的监护人
这个尚不知道父亲是谁的婴儿被取名青玉(化名)。现实的问题是,谁能够担当青玉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前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这个规定,谁应该是小青玉的监护人呢?她的母亲是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自己还都需要别人的监护。她的父亲目前尚难以确定,但不管亲子鉴定出来是谁,都将是一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罪犯。
张利认为,显然,青玉不太可能由她的父系亲属监护。如果由李桦的养父母实施监护,姑且不论这个家庭家徒四壁的现实,单是李桦和青玉生活在一个家庭中,麻烦就很多。相差12岁的这对母女俩的伤疤会被时时揭开,她俩如何正常生活?
该案在更广范围内的普遍启示意义在于,所有因被强奸而生育的孩子该如何获得对其成长相对更有利的监护?
女婴如何主张权利?
对于李桦和她的律师而言,如何为襁褓中的青玉主张抚养费用,是个棘手的问题。
首先,青玉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获得抚养费?
张利介绍说,以前没有出现过这种案例,受害者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同时作为原告,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她认为,直观地看,案件只有李桦一个受害人,但青玉也应是潜在的受害人。她自己并无过错,可一出生就被打上了烙印,整个成长过程都将背负着巨大的精神负担,而且无法享受正常的父母之爱。况且,她的母亲自己都尚未成年,无力抚养,青玉甚至难有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她应该有权在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官司中要求获得抚养费。
另外,记者了解到,青玉目前并无户籍。她的父亲尚未确定,母亲也没有身份证,更没有计划生育部门的生育指标,相关部门目前的回答是,“以前没出现过这种情况,需要研究。”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曹兴权认为,主张抚养费可以单独作为民事案件起诉。根据婚姻法,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而张利则认为,应允许青玉以潜在受害人身份和她12岁的母亲同时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青玉的母亲目前没有任何抚养能力,而青玉面临的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极度困境与罪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况且她的父亲必然是要被判刑的,届时再提起民事诉讼很可能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向谁去主张?”
又一个问题难以回避,类似青玉这种情况的婴儿应该在何时、以何种身份、在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在单独的民事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编辑:离地七寸)
本报鞍山消息 姜世伟 特派鞍山记者 张健 鞍山市台安县一名14岁的痴呆少女怀孕,牵出同村两名无德老汉的丑行。经法院查实,这两名50岁男子多次强奸痴呆母女。记者昨日获悉,台安县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7年。
2003年,台安人杜某发现14岁的女儿小丽身体不适,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治,智力发育迟缓(中度)的小丽竟已怀孕30周。震惊之余,杜某详细询问,小丽终于说出了“经常和她一起玩的”两名同村老汉。杜某随即报警。
据了解,朱老汉自认识本村村民杜某的身患精神病的妻子李某后,即动起邪念。
1996年夏季一日午后,朱老汉借口帮杜某种萝卜,悄然溜进其家,见屋内只有李某一人,便与毫无性防卫能力的李某发生了关系。此后,朱老汉时常伺机玩弄李某,并于事后给予少量钱财。
2002年12月10日,朱老汉又来到杜家,见只有李某与其女小丽在屋,便当着小丽的面与李某发生关系。其后,朱老汉又对已日渐长大的小丽动了兽心,与其发生关系,事后他塞给小丽20元钱,嘱咐其不要乱说。
令朱某想不到的是,今年58岁的王老汉也与他一样丑陋,从2002年起,多次伺机强奸杜氏母女。
审理中,二被告争辩,发生性行为时母女二人均系自愿,他们还时常给钱,不应定罪。台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在明知被害人精神不正常及智力发育迟缓(中度)后,仍与被害人发生关系,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法院鉴于两老汉长期多次奸淫毫无性防卫能力的母女,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并造成小丽怀孕的恶果,应从重处罚,遂作出相应判决。
千龙新闻网讯 东兰县一男子韦某强奸、猥亵幼女落入法网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河池市中级法院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锁链,以“零口供”认定其强奸、猥亵罪名成立,并于近日判处该犯无期徒刑。
据河池市中级法院查明,2001年9月的一天,东兰县某小学还不到14岁的女学生小雪到小芳家玩,韦某看见后以有事找为由,叫小雪到其住处,然后把小雪抱到其卧室内对其进行奸污,并威胁小雪不许将此事告诉任何人。随后在3个月的时间里,韦某又找借口骗小雪到其家3次与小雪发生性关系,每次都给几元钱来哄骗。色胆包天的韦某继而又将魔爪伸向了小雪的同龄朋友小红、小芳身上,不但将小红奸污,还多次摸弄小芳、小雪。
韦某的异常行为让其妻产生了怀疑,其妻又将自己的疑虑告诉了小雪的家长。案发后,老奸巨猾的韦某自以为没有被抓现形,只要自己不承认,司法机关就拿他没办法。从他落网后,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他都矢口否认。最后,法院根据受害者的陈述、大量的证人证言,以及妇检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法对这起“零口供”的强奸、猥亵案作出如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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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兽人民?强奸者才是野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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