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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有关蒙古问题的两个外交协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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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有关蒙古问题的两个外交协议(正版)   
陈礼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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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270

经验值: 96


文章标题: 有关蒙古问题的两个外交协议(正版) (520 reads)      时间: 2003-6-25 周三, 下午1:03

作者:陈礼铭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昨天转贴有关蒙古问题的两个外交协议在网上流传很广,但显然是搞笑或者伪托之作,不可当真。虽如此,国共两党在苏俄强占我国领土问题的认识上还是有很大差异。五七年被打成右派的人当中有的就只不过是对苏联拒不归还江东六十四屯和唐努乌梁海等中国固有领土而发了几句牢骚。从以下两份正式文件中也可看出,国民党在一九四五年被迫签订的城下之盟中对外蒙地位只字未提,仅在一份换文(照会)附件中表示"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而中共则在其投怀送抱主动求签的条约正文中宣布"双方政府确认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独立地位,已因其一九四五年的公民投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其建立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具有决心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友好与合作,共同防止日本帝国主义之再起及日本或其他用任何形式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国家之重新侵略;亟愿依据联合国组织的目标和原则,巩固远东和世界的持久和平与普遍安全;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亲善邦交与友谊的巩固是与中苏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合的;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苏联外交部部长安得列·扬努阿勒耶维赤·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共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



双方并宣布愿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量。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共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



第四条



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第五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第六条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本条约有效期间为三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未有缔约国任何一方表示愿予废除时则将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之。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字)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願以同盟及戰後善鄰合作、加強蘇聯與中國素有之友好關係,又決於此次世界大戰抵抗聯合國敵人侵略之鬥爭中,彼此互助,及在共同對日作戰中,彼此合作,以迄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又為兩國及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人民之利益,對於維持和平與安全之目的表示其堅定不移之合作志願,並根據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共同宣言,一九四三年十月三十日在莫斯科簽字之四國宣言及聯合國國際組織憲章所宣布之原則,決定簽訂本條約,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特派外交部部長王世杰;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外交人民委員部部長莫洛托夫;



兩全權代表業經互相校閱全權證書,認為妥善,約定條款如左:



第一條



締約國擔任協同其他聯合國對日本作戰,直至獲得最後勝利為止,締約國擔任在此次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他援助與支持。



第二條



締約國擔任不與日本單獨談判,非經彼此同意不與現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棄一切侵略企圖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權,締結停戰協定和約。



第三條



締約國擔任在對日本作戰終止以後共同採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無再事侵略及破壞和平之可能。



締約國一方如被日本攻擊不得已而與之發生戰爭時,締約國他方應立即盡其能力給予該作戰之締約國一切軍事及其他之援助與支持。



本條一直有效,以迄聯合國組織經締約國雙方之請求,對日本之再事侵略擔負防止責任時為止。



第四條



締約國之一方,擔任不締結反對對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參加反對對方之任何集團。



第五條



締約國顧及彼此之安全及經濟發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後,依照彼此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與不干涉對方內政之原則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第六條



締約國為便利及加速兩國之復興及對世界繁榮有所貢獻起見,同意在戰後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



第七條



締約國為聯合國組織會員之權利及義務,不得因本條約內所有各事項之解釋而受影響。



第八條



本條約應於最短可能時間批准,批准書應儘速在重慶互換。本條約於批准後立即生效,有效期間為三十年。倘締約國任何一方不於期滿前一年通知願予廢止,則本條約無限期繼續生效;締約國任何一方得於一年前通知對方終止本條約之效力。



為此兩國全權代表將本條約署名蓋章,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中文俄文各繕兩份,中文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全權代表 王世杰 (簽字)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全權代表聯邦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莫洛托夫 (簽字)



附件



外交部葉部長公超之聲明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在實行其對中國之侵略計畫之過程中,已一再違反前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在莫斯科簽署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查悉: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自日本投降後對中國國民政府在東三省恢復中國主權之努力,始終橫加阻撓。並以軍事及經濟上之援助給予中國共產黨以反叛中國國民政府;」並斷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其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



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查在中蘇外交關係斷絕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曾作多次努力,以期將此項關係,置於與上述條約之文字及精神俱屬符合之基礎上,俾東亞國際關係之穩定,得以確保,然雖有此項努力,蘇聯依然不顧其在該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之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



換文 (一)



(甲)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乙)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復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貴部長本日照會內開:



『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業於本日簽訂,本部長茲特申明兩締約國間之諒解如左:



一 依據上述條約之精神,並為實現其宗旨與目的起見,蘇聯政府同意予中國以道義上與軍需品及其他物資之援助,此項援助當完全供給中國中央政府即國民政府。



二 關於大連與旅順口海港及共同經營中國長春鐵路,在會商過程中,蘇聯政府以東三省為中國之一部分,對中國在東三省之充分主權重申尊重,並對其領土與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認。



三 關於新疆最近事變,蘇聯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條約第五條所云無干涉中國內政之意。



關於上列各項所述之諒解,倘荷貴部長函復證實,本照會與貴部長復照即成為上述友好同盟條約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長茲特聲明上項諒解正確無誤。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 (簽字)



換文 (二)



(甲)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致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 (簽字)



(乙) 蘇聯外交人民委員部莫洛托夫部長復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照會



部長閣下:



接准閣下照會內開:



『茲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之願望,中國政府聲明於日本戰敗後,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證實此項願望,中國政府當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即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上開之聲明於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簽訂之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批准後,發生拘束力。』



蘇聯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上項照會,業經奉悉,表示滿意,茲並聲明蘇聯政府將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國 (外蒙) 之政治獨立與領土完整。



本部長順向貴部長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長世杰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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