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所跟贴 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 狼协 - (384 Byte) 2003-6-24 周二, 下午10:48 (299 reads)
锺 舟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554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提供一些参考资料。(看了之后,千万别把自己当皇帝啊。) (131 reads)      时间: 2003-6-24 周二, 下午11:38

作者:锺 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

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九章律》《越宫律》《傍章律》和《朝律》。除此

以外,还有《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

的法律形式。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片

税方面《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



3.科。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

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文选•金科玉律》说:“科条,谓法令也。”

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以及东汉颁布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



4.比。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

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

以闻。”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达

13 472事。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



。。。。。。

作者:锺 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锺   舟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70763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