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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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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所跟贴
关于修改坛规的讨论:坛规上没有规定的应该怎么办?
--
狼协
- (384 Byte) 2003-6-24 周二, 下午10:48
(299 reads)
锺 舟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1554
经验值: 0
标题:
提供一些参考资料。(看了之后,千万别把自己当皇帝啊。)
(131 reads)
时间:
2003-6-24 周二, 下午11:38
作者:
锺 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
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如《九章律》《越宫律》《傍章律》和《朝律》。除此
以外,还有《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2.令。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
的法律形式。它和律一样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如片
税方面《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钱令》等。
3.科。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
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文选•金科玉律》说:“科条,谓法令也。”
如武帝时的《重首匿之科》,以及东汉颁布的大量的种类繁多的科条。
4.比。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
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如汉高祖七年诏曰:“廷尉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
以闻。”由于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至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达
13 472事。东汉有司徒鲍公《嫁娶辞讼决事比》906卷。
。。。。。。
作者:
锺 舟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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