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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北京收容所亲历记(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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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收容所亲历记(转帖)   
所跟贴 北京收容所亲历记(转帖) -- Anonymous - (29588 Byte) 2003-6-12 周四, 上午9:14 (39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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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俺为啥要嫉妒孙志刚? [差点是人才] 于 2003-05-23 16:29:12发表 (104 reads)      时间: 2003-6-12 周四, 上午9: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俺为啥要嫉妒孙志刚?



差点是人才 2003年5月23日首贴 强国论坛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在广州,可俺在特区,但孙

志刚出了名,甚至有说要成为2003年度新闻人物,俺没有出名,更不说人物了。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网友的贴子多如潮

水,“义愤填膺者有之,为孙志刚之死鸣不平,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有之”,可俺这里

也有事,网友关注的贴子却不见一个。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有律师义务为其申

冤,可俺这里也有事,没人伸出援助之手。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有著名法学教授等

联名上书高检,要求公正审理案件,可俺这里也有事,没有“大腕”级人物甚至就没

人帮助呐喊。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有中央、省级领导

批条过问,甚至有特派专员督办,可俺这里也有事,甚至似乎没有领导知晓,更不

要说过问。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有众博士为之上书

人大,为坑害他的被称为“恶法”的制度进行立法审查,可俺这里也有事,也是缺德

的“制度”害俺,但没有人为这“制度”的审查呼吁。



俺嫉妒孙志刚,是因为俺和孙志刚都是外来工,孙志刚出了事,人大法工委在收到

要求审查坑害孙志刚的“恶法”的上书后,立即进入处理状态,可俺这里也有事,俺

上书人大诉求审查害俺的那个缺德的“制度”都3个多月了,仍杳无音信。



……



唉,说出来就舒服了,俺这也不嫉妒了,俺开始恨那帮黑恶分子了,要不是他们那

么残忍……。



对了,还没告诉您俺出了啥事,不大,就是深圳当局要剥夺俺按照国务院、广东省

相关法规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简单报告如下:



无法无情的新社保实施规定



2002年7月,深圳市长于幼军签发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若干实施规定》(下称新规定),该规定几乎从实质上剥夺了在深长期工作、缴纳

保费的外来工从深圳领取养老金的机会。



⊙ 显失公平的新规定: 无情。



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外来工在深圳享受按月养老保险待遇,除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

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就是说,男性必须在56-60岁,

或者女性必须在51-55岁的连续5年内在深圳工作并缴纳社保费,5年共60个月内,少

一个月未缴,就休想在深圳享受据国家政策应当享受的社保待遇,即使已经累计在

深圳工作30年、缴费30年,也是一样。



这对深圳几百万外来工是无情的。外来工在深圳能工作10年8载就已不易,工作15年

以上并正常缴纳社保的是凤毛麟角,更关键的是,不管有没有深圳户口,在退休前

5年还能在深圳保持连续工作的人,极为稀少。可以认为,这一规定就是针对上述情

况而定的,其目的十分明显,就是使外来工几乎全部都不能在深圳领取养老金。 



那么,对这部分被新规定剥夺了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的外来工,出路怎样呢?按条例

规定是退回原籍,或将个人帐户积累额退还本人。



深圳接受了外来工最宝贵的青春热血,却将伤老病残等负担转移给他们的原籍,对

外来工原籍来说,是沉重的和不公平的。而对外来工本人来说,条例的不公平更显

而易见。根据条例规定,在深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按照员工缴费工资的13%,

而退回的只是缴费工资的11%,其余部分计入了深圳的共济基金无法退回;另外,

还有包括住院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也不退还,进入深圳社保公积金。无怪有

作者行文曰:深圳新社保政策“劫贫济富”。



⊙ 显失法理的新规定: 无法。



◇ 新规定第十三条根本违反国务院社保法规



1999年9月,国务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均可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办法》强调,满足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中

使用“均可”,以杜绝如深圳这类地方政府钻制度之“空”设置限制条件。与上述规定

一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规定,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那么,《办法》和《规定》适用外来工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

暂行条例〉宣传提纲》指出,上述《办法》和《规定》适用“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

位有劳动关系的个人,即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

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





很明显,深圳社保新规定第十三条的苛刻限制,即“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

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与国务院社保政策中职工不分户籍、不分“身份”的精神不

符,与“均可享受”原则相背,根本违反了国务院社保法规。



◇ 新规定的制定和发布违反《立法法》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一款规定,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应当是“为执行地方性法规的

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无权制定超出地方性法规的特别限制条款。



深圳社保条例第二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而新规定的第十三条作为限制条款和特别规定,无疑已超

出原社保条例规定的这一根本条件,侵犯了外来工利益,违反了《立法法》第七十

三条一款规定。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深圳社保新规定在具体执行中,第十三条怎样操作,即对该规定

发布实施前已经参保人员是否适用,没有明确,如果适用(实际上肯定是适用),

必将违反该第八十四条规定。



此外,《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也指出,“政府立法

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键是要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

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显然,深圳社保新规定根本没有“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

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新规定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平等原则



平等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社会保障上就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退休制度

和社会保障。《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深圳社

保制度严重强化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区别,歧视非户籍人口的条款和不合理限制,

根本无法与《宪法》和《劳动法》的平等原则相提并论。



俺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关注这一事件,使在深千百万外来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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