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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论两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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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论两种自由 (541 reads)      时间: 2003-6-06 周五, 上午1:42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论两种自由







在谈论自由的时候,一个很困惑的问题就是他的定义,因为很多时候,讨论到后来,才发现双方的自由的概念是不一样的。自由的一个经典定义是指‘作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的权利’。然而,美国内战前南方没有禁止蓄奴而形成奴隶制社会,这能称为自由吗?可见,法律制度本身就是自由的题中之义。hayek则从反面定义自由为不受强制的状态,类似于中国古人所谓的至大无外。在我看来,自由意味着选择,因此,自由的程度可以以达到尽可能多的人拥有尽可能多的选择的权利的状态来衡量。



在具体的对自由的认识上,贡斯当把自由区分为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伯林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弗里德曼则提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在这篇短文里,我要考察的两种自由与这些都有些区别,因为是按马克思的路径,即阶级斗争的说法,分为统治阶级的自由和被统治阶级的自由。



我们先来看看奴隶社会。那时候,部落/城邦/国家之间的战争中的俘虏会被处死,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让战俘劳动是有利可图的事情,而战俘在生死之间有生的可能,‘双方都有利可图’,皆大欢喜。不过,对于奴隶的后代来说,已经不存在生死的选择,他们现在只能作奴隶,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当然抑制了奴隶们的劳动效率,于是,在巴泽尔先生那里(详见‘让一部分人自由起来’一文),奴隶们可以因为努力劳动而获得奴隶主的奖赏,积少成多而赎回个人的自由。在这里,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奴隶们拥有了政治自由---成为自由民的权利--和经济自由--有限的财产权。



那么,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如何来统治城邦/国家呢?典型的如小国雅典的直接民主制斯巴达的贵族制和叙拉古的君主制,大国如罗马的共和制和帝制,区别在于奴隶主贵族精英们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权力分享制度的不同。在奴隶主和自由民组成的亚社会里,非常类似与当前的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的自由程度取决于社会公共领域的法治的存在,很明显,罗马的奴隶主贵族们--除了最强大的奴隶主罗马皇帝--更喜欢共和制而不是帝制,因为前者给他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自由。



奴隶只能为他的奴隶主劳动,奴隶主凶残还是仁慈只能看他个人的运气了(自由民破产而卖身为奴的恐怕除外),他个人是无能为力的。不过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多了选择资本家的权利,因为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他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愿打愿挨’的自愿交易,获得报酬。这种雇佣劳动制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劳动效率是奴隶劳动所无法比拟的,因而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和繁荣。



最早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是在意大利,比如威尼斯佛罗伦萨这样的城市,这里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以维持商业体系的运转。当时商人们去偏远的不列颠的伦敦进行贸易,还是享有治外法权--用威尼斯的法律,而不是不列颠的法律。有一次,英王还不起债,意大利好几个银行家就倒下了。只是意大利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没有统一的市场,市场分工受到抑制。当时英国和法国已有相对强大的封建君权,城市市民阶层开始崛起,富裕的工商人士成为走上政治舞台的市民代表。比如,法王在与教皇权威的斗争中,为取得国内各个阶级的支持,召开由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代表三个等级组成的三级会议。英国到14世纪前期,形成上下两院国会,上院为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下院是平民院,由骑士和市民代表组成。



西欧封建社会后期,国王们为解决财政困难,随意加税,同时捏造罪名,处置反对者。此时,逐渐壮大的资产阶级在打破封建专制统治的时候,高举‘自由、平等’的大旗,向国王和封建贵族专制权力、神权和其他各种特权作斗争,争取自己的政治和经济权利,比如人身安全、‘无代议士不纳税’、思想言论自由等。



在斗争过程中,广大的市民阶层是资产阶级的有力同盟。然而,平等意味着民主,而这会威胁资产阶级的本身,因为穷人总是比富人多。于是,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在英国,有克伦威尔打击平等派的斗争,使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相对温和。在法国,平等思想占优势,革命过程更为激进。



在打破封建君主的专制统治后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是类似贵族统治的共和制:拥有一定数量的财富是享有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的基础,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只有少数公民拥有选举权,下院被清一色的土地贵族垄断。美国是在一块没有传统贵族的土壤上建立的,但最初由于财产资格的限制,有选举权的人也是少数。在资产阶级获得稳定的统治权力,随着议会制改革、选举权的扩大,贵族色彩的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将选举权扩大到工商阶层(大约有16%的成年男子得到了选举权)。后又经过1867年、1885年等改革,在十九世纪末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出现了“多数人的政府”。在民主化期间,出版言论集会结社的权利都得到法律的保障。民主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政治上资产阶级发现只要保证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其他权利的扩大化对代议制政府的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太大的威胁,因为此权利是对资产阶级当前状态和根本利益的肯定;经济上,所有的社会成员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消费者,其地位是相对平等的。



现在流行的产权经济学把私有财产权神圣性的确立作为资本主义兴起的制度基础,有学者称其为宪政的命门,其实这是一个对历史的误读。因为远在古罗马共和国,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法律就已经非常完善,然而,在古罗马,一个人可以是另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它仍然是一个奴隶制国家。又比如近代美国内战前的南方,其奉行的联邦宪法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当然无可置疑,但他也依旧是奴隶制社会,宪政也是奴隶主们的宪政。这说明宪政的属性是由掩藏在财产权背后的社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设定所决定的。



事实上,对财产的保护是一个社会稳定运行的底线,所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也。资产阶级学者将财产权提到神圣的地位,一方面是避免政治权力对经济的损害,包括国王专制权力的掠夺和平民政治对资产阶级财产的剥夺,另一方面则保证了资本主义条件下钱生钱的权利。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雇佣劳动制度,其实质是资本对利润的‘剩余索取权’(我将其等同于腹诽),私有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就是雇佣劳动制度或者资本对利润的‘剩余索取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表明雇佣劳动制度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现在的西方经济学也并不否认剥削的存在。在雇佣制度下,劳动力为资本家购买,成了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工作时间内),资本家有剥削的自由,而劳动者则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一些资本主义的辩护士无耻地说资本主义条件下,人人都可以当资本家,因此是很公平的。这就好比说在巴泽尔的社会里,奴隶们都可能成为自由民,因而很公平一样。



因此,否定雇佣劳动制度也就成了社会主义的必然,这同时也是对所谓‘剩余索取权’这一权利的消解。hayek曾指责社会主义社会是理性的建构产物,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计划,但他否认美国的制度,比如三权分立的制度,是理性的建构产物。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只有一条原则,那就是否定雇佣劳动制度,消灭剥削的原则。显而易见,这就是为什么资本主义社会把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社会视为天然的仇敌。



在奴隶制的基础上,奴隶主的统治表现出多种形态。同样的,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资产阶级的统治也存在多种方式,自由的程度也是大相径庭。因此,很难想象,在否定雇佣劳动制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只有苏联模式这一种形态。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国家是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委员会,那么在工农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要建立‘工农阶级共同事务委员会’。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否定雇佣劳动制基础上,使广大人民享有尽可能多的权利,建设自由的社会主义,这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必须的改革和开放,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在自由的国体之上,建设自由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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