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提帖:休谟早溜号了,但贝苏尼上台了,------“闲话因果性”的闲话,可能是(一)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提帖:休谟早溜号了,但贝苏尼上台了,------“闲话因果性”的闲话,可能是(一)   
须弥山主
[个人文集]






加入时间: 2004/02/15
文章: 1865

经验值: 0


文章标题: 提帖:休谟早溜号了,但贝苏尼上台了,------“闲话因果性”的闲话,可能是(一) (344 reads)      时间: 2003-5-16 周五, 下午3:37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作者: 须弥山主 休谟早溜号了,但贝苏尼上台了,------“闲话因果性”的闲话,可能是(一) 5/16/2003 03:35 [Click:0]





对不起,得罪一下贝网。



>云儿,休谟早溜号了!

>几天前,看到逻辑大战的烽烟三度燃起,满版的数学公式逻辑符号,先生了三分畏惧;

>后来见各路高人纷纷去买健脑药,补脑药,说是几夜睡不着觉,越发不敢看那些帖。乃

>诌歪词一首,调寄《清平乐》:

>风云突变,思维重开战。洒向网间都是乱,因果链,大千世界截三段。

>罕见奇谈争风,充分必要匆匆。今日逻辑在手,何愁人道不公?

>平仄自然是不对,连韵都合不上,情愿挨砖,拍死了算。



******评:什么“调寄《清平乐》”,蒙谁呀?好像说了句“平仄自然是不对,连韵都合不上,情

愿挨砖,拍死了算”,就可以把其它错误都给遮掩了,咱一不说你的平仄,二不说你的韵律,就让

你给我数数字数,看对不对得上“清平乐”,:))),我就够蔑视奸坛无高手的了,你比我更甚!

来了段《清平乐》加《渔家傲》就想混水《摸鱼儿》?“还想着把共军给引进来”,我岂能容你!D))

老九,给我拉下去。。。。。。!“情愿挨砖,拍死了算”^Q^。。嘿嘿!

不过贝网真是多彩多艺,多曲多牌,多威多福,不过还是远不如佛祖我须弥山上的“道行”:



山上:《水仙子》持《碧玉簪》,风前吹出《声声慢》,

厅内:《虞美人》穿《红绣鞋》,月下引来《步步娇》。(此为苏小妹的对联,可不是贝苏小妹:))******





>看到云儿女士的《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不禁长出了一口气,总算把近代因果性

>的老祖宗请出来了。可印象中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是个乐天知命的人,活

>得悠哉游哉,连“钱紧”都奈何他不得,今番如何落入“困境”?

>受好奇心的驱使,破例点了这条帖。据云儿女士说,休谟定义中最令人头痛的一点就是,

>弄不清楚因果关系必须满足的逻辑规则究竟该是什么。休谟本人提出的原则,“原因必须

>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并不能解决如果排除了某个原因,原来的结果还会出现的问题,并举

>两个案例为证。

>在我看来,所谓“休谟困境”乃是后人借题发挥的“结果”,休谟本人并非“必要条件”。

>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休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满足的规则都是些什么,弄清了这些规

>则,那两个案例似乎也不难判决。

>据休谟说,因果性首先是一种“观念的联络”。观念的联络有三种形式,就是“相似关系”

>(Resemblance)、“时间或空间中的接近关系”(Contiguity in Time or Place) 和“原因

>和结果的关系”,简称“因果关系”(Cause or Effect)。(《人类理解研究》,商务版,

>p. 24,以下引自该书仅注页码。)



******评:从哲学和逻辑学全部历史的高度来看“休谟”,他对哲学的贡献并不很大,而他之所以

被中国的哲学界所闻名,主要是他的不可知论(而实际又以康德的较为系统)与马恩的哲学体系的斗

争瓜葛所致,实际上不可知论被世界哲学体系称为一个“不彻底的学派”,根本称不上体系和深刻

的学说,而正是他的不可知论的本质,使他的因果链条成为极为肤浅的,不可以上升到正统哲学概

念的一种随意辨解的混乱概念和不确定的关系。如果贝网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应该是很让我遗憾

的,你如果不信,你可以试着把你引用的他的话上升到哲学意义后用哲学和逻辑概念固定下来,看

是个什么意思?另外,有心的网友可能已经看到了你这一篇帖子的致命弱点------读者没有得到有

价值的总结。这也就是有了北京小左的提问和另外一位让你压缩到六百字后你的非常空洞的那一帖

,因为很简单,你的叙述和休谟的叙述都是让人无法抓住的和很没有根基的一片“云儿”^Q^。你

不信吗?那么你看,这是你的话:

>。。。那么就让我们来看看,休谟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需要满足的规则都是些什么,

>弄清了这些规则,那两个案例似乎也不难判决。。。。

可是从这以后,你后面的所有叙述和分析一直都没有把这个“规则”用简单的(哲学)概念和(逻辑)

语言叙述出来,。。。因为你无法把他的那些分析上升到(哲学)概念和(逻辑)语言的层次,这一点

还请贝网相信我,佛祖的话是放之十方世界而皆准的真理,不过允许你有不同意见,而且希望你发

表出来,说句实话,我给小左的回帖专门特地提醒了一下在看帖的人中有可能有些相关知识的人,

我说:“。。。顺便再自攥点:关於“矛盾律”,欧洲有两种相关逻辑,你有没有兴趣一块讨论讨

论?关於“同一律”,数论的“同一律”和逻辑的“同一律”有没有分别?。。。”,这些就是直

接对“休谟”因果关系含糊和混乱的批判和纠正,而你所引用的那些休谟的其它言论,准确的讲和

你要论述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也许你不服气,一定认为很有关系,不过我可以告诉你,你

所引用的那些是他对概念、联系、和因果的思考方法,而你应该着重介绍的是他的那些方法与其它

哲学体系中概念和方法的不同点,没有这种叙述,使你对休谟在因果问题上的介绍缺乏重点,而你

的这一篇文章也因没有上升到理性概念的总结而缺乏点睛之笔。。。贝网如有不同意见,我们可以

再做进一步的讨论,本人对正人君子的帖子还是很认真对待的,特别是贝网友。

你后面的引用和论述我就不多评论了,我的第一帖中的这些话,如果看明白了,奸坛所谈到的任何

有关因果问题的话题都可以解决,COPY到下面:

请记住:

单一原因的结果使原因成为必要且充份条件,多重原因的结果使原因成为必要但不充份条件。但无论

如何原因永远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否则这个原因就不是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

另外也请记住:

同等性质的原因等同于单一原因,构成必要且充份条件(如两颗子弹同时打入心脏,A,B桥的问题)。



不过,提醒一点,我特地在另一帖中说道:

云儿“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这一帖我是留给贝网来批,因为她已经有动作了,否则我又要

狠狠的批一批这些不懂得如何从全面看问题的思考方法。。。。。。

写一帖下了,投石冲开水底天,看有没有鱼上钩。。。



这里特意留一句话没说,为的是“看有没有鱼上钩。。。”,为什么呢?因为谈云儿休谟这一帖的

时候,正好要用到她们争得非常激烈的“充份条件中的必要条件。。。。”的那些话,所以,这两

个要记住的全面叙述就是:



请记住:

单一原因的结果使原因成为必要且充份条件;多重原因的结果使“全部原因的总和”成为充份条件

,而其中的任何一个原因成为充份条件中的必要条件。

但无论如何原因永远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否则这个原因就不是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或者原因之一。

另外也请记住:

同等性质的原因等同于单一原因,构成必要且充份条件(如两颗子弹同时打入心脏,A,B桥的问题)。



另外,这里的有些人经常是拿着一本书写帖子,所以,如果他正看到书中的某几页,就造成由於他

们知识的贫乏而不可能谈及到其它内容,原因和结果的问题,我在第一帖就给这里的几位提出很多

新的概念,如逻辑的“多重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概念,这些是“一果多因”的

情况,实际还有“一因多果”的情况,这里又有好多需要有些人“请记住”的,不过,看这里的有

些人一叫板就不说话了,也就算了吧。。。。。。



还是那句话:把“趣味逻辑”和“诡辩逻辑”等初中的哲学逻辑启蒙小册子的内容搬到这里逗人一

笑还可以,真要进入有点学术性质的讨论就太。。。那个了。。。。







>那么什么是“观念”呢?人心中的知觉(Perception)有两种,一种是当感官受到外界

>刺激时的知觉,一种是事后的回忆和想象或模拟。(p. 19)这种想象或模拟的活动也

>就是一般所说的理性。休谟所说的理性,一方面不是主观任意的活动,要由外界刺激来

>引起,并受后者限制;从另一方面来说,理性活动的对象又不是“客观物质世界”,而

>是对知觉中的各种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思考。

>人类理性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种,就是(狭义的)“观念的关系”(Relation of Ideas)和

>“实际的事情”(Matters of Fact)。前者包括几何、代数、三角等科学,在这些领域内

>,判断必须也可以保持确实性和明白性;而对于后者,则“我们关于它们的真实性不论如

>何明确,而那种明确也和前一种不一样。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因为他从不曾包含

>着任何矛盾,而且人心在构想它时也很轻便,很清晰,正如那种反面的事实是很契合于实

>在情形那样。”(p. 26)



******评:这些是休谟近乎“胡话”的东西,是他不确定思维的产物。对于现在的有些人,由於对

共产党在哲学和逻辑学教育方面的怀疑,进而带着那种逆反心理来反对共产党所写的东西,转而想

从共产党的批判对象那里去寻求真理,然而由於他们水平的关系而不能把他所看到的东西系统化起

来,更不能分清那些人早期作品的不成熟性和非系统性,有时甚至他的某些单一句子和他自己要阐

述的总体观点的深刻矛盾,更有些人为其中的一两句话的“新颖性”所迷惑,把其中的表述方法的

新颖和真理的新发现等同起来;还有一些人以读他们的原著为抓住根本的唯一方法,反对或排斥后

人对他们观点的分类和总结,都使他们离他们的愿望越来越远,奸坛的朋友们要多注意这几点:))



对你后面内容的简单评论写到这里吧:

你下面所说的把断案用“理论”和“实际的事情”区别开来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休谟要求的因果关

系至少要能适用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而不能由此作为另类方法的应用原因。实际上,只是他没有

找到能使两个方面都可以顺理成章的逻辑关系,而并不是这种关系不存在。比如,按照我的说法:

同等性质的原因等同于单一原因,构成必要且充份条件(如两颗子弹同时打入心脏,A,B桥的问题)。



桥的问题:我在这里要教一教云儿和奸坛的许多人如何当律师和打官司,别不服气!

描述:河道上的A,B两公司的两座桥坏了,C公司无法完成通过AB两桥到河道另一端的航运任务。

为什么要告A公司?

1,一个律师写到:因A桥坏使C公司无法完成通过AB两桥到河道另一端的航运任务。

2,另一个律师写到:因A桥坏使正常航运无法通过A桥。

3,还有多种不同的写法。。。

这其中的区别是:第一个律师用任务的全过程来作为告A桥的理由,第二个律师用无法通过A桥做为

告诉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让第一个律师出庭,则A公司可以提出:B桥坏也是使C公司无法

完成通过AB两桥到河道另一端的航运任务的原因。。。。。而如果第二个律师出庭,A公司无法提

出任何牵扯到B公司的反驳!

好,现在上升到哲学逻辑的高度:在一果多因的事务中,如果选择“多种原因作为充份条件的”

那个结果(!!!)只对“充份条件”中的“一个”或几个(不是全部!!!)必要条件的原因作任

何形式的逻辑推理,都将导致这一推理的不充份性和不完备性。云儿“酒精中毒”和AB桥的问题

都是犯了这样的错误!



我懒得打字,各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把思路搞清楚。



另外,如果第二个律师出庭,A公司仍然提出“B桥坏也是使C公司无法完成通过AB两桥到河道另一

端的航运任务的原因”,就将被法官所不容,因为告诉的理由是“因A桥坏使正常航运无法通过A桥”

,在这样的理由下,A公司提供的反驳不符合逻辑的“同一律”,也就是说A公司明目张胆的“偷换”

了他必须明确反驳的概念。。。。



A组和B组劫银行的问题,律师对抢者的控罪是什么?这个律师应该怎样写?很简单吗!被抓到抢者

必须对他“抢银行”的“行动”负法律责任,这样一个命题,被偷换成“我如果不抢,别人会不会

抢”的问题也是不符合同一律的;还有,我如果不抢,另一组也会抢,这又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

即:对已经有“抢”的行动的,和只想抢还没构成行动的不是同一类问题,再另外,抢者的推理更

是无知,他确定如果他不抢,另一组一定也构成抢的行动,这就不对了,如果正好在去银行的路上

撞车身亡了呢?那么就抢不成了吗?法官和抢者的水平都和奸坛的水平差不多呀。



别的也没有什么意思拉。。。。



缺乏被指导的学习使许多人分不清知识的层次和水平,很可惜呀。。。。。。



多年前看到过一个并不生动的喻言,说的是“电线”的牢骚:电线的牢骚很大,被电线杆子支撑着

,没有任何自由,。。。不过当它被扔到了墙角而获得自由以后,只能卷缩在那里,什么也干不了

。。。。



唉!这些整天喊自由,又不知道什么是自由真缔的电线!!!。。。。。。



就先说这么多吧。





***********************

>法院判案,显然属于“实际的事情”,各种事实的反面总是可能的,而不违反逻辑规则。

>话说到这里,休谟已经溜了,后人要把他放进“困境”恐怕也难。鉴于休谟有长期从政的

>经历,请他对这两个案例进行一番审视,大概也不会拒绝。

>案例一。一条河上有两座桥A和B,分别归两家不同公司管理。另有一家航运公司,运货物

>必须先经过A桥再经过B桥,才能抵达港口。有一天,航运公司的航班抵达A桥时,发现桥断

>了,堵塞了河道,通不过。与此同时,A桥后面的B桥也断了,同样堵塞了河道。航运公司

>的航班无法抵达港口,一状告了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帮派策划抢劫银行,分为两个两人行动小组,A组和B组。如果A组因故不能采

>取行动,则由B组上。结果B组两人把银行抢了。

>说实话,看了这两个案例不明白:既然告状的目的是获得赔偿,那么“不管A公司B公司,

>赔钱就是好公司”,航运公司为什么非要把A公司告倒,而不告B公司?既然是B组抢了

>银行,控方为什么把B组轻轻放过,却跟A组纠缠不休?

>但是逻辑本来就是抬杠(樊弓语),参加辩论就得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那么这里有两个

>问题:一个牵涉到“因果性”之成其为“因果性”的根本性质,或曰“必要条件”,无此

>则无因果;另一个是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从何而来。

>原因和结果的关系首先是一个时间中的前后相继关系,用休谟的话来说,就是“所谓原因

>就是被别物伴随着的一个物象,在这里我们可以说,凡和第一个物象相似的一切物象都必

>然和第二个物象所伴随。或者换句话说,第一个物象如不曾存在,那第二个物象也必不曾

>存在。”(p. 70)这里的后一句话大概就是大家所说的“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吧。

>据此,如果航运公司一定要告A公司,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就是要证明A桥倒塌让船队在

>设法绕行上多花费了时间,致使不能赶在B桥倒塌之前通过。至于那A组抢匪,虽然没有

>参加抢银行的具体行动,但参加犯罪团伙本身似乎也构成判决有罪的“必要条件”,但不

>是构成银行抢案的“必要条件”。

>再以牛乐吼网友提出的问题为例。据牛先生说,如果他带着一皮袋水骑着骆驼进沙漠,云

>儿往水里下毒,樊弓拿刀子扎破皮袋把水放了,“那我到底是毒死的还是渴死的呢?”那

>也得看“云儿下毒”和“樊弓放水”这两个事件的先后。如果“樊弓”先把水放了,“云

>儿”也就无处下毒,“牛网”倘有不测,那么几乎可以肯定是“渴死的”;如果“云儿”

>下毒在先,“牛网”喝水后毙命,那么差不多可以肯定是“毒死”的。其实还有另一种可

>能,那就是“云儿”下毒后“樊弓”把水放了,“牛网”还没来得及喝,或者“云儿”和

>“樊弓”就究竟应该下毒还是放水争论不休,“牛网”就有充分的时间骑着骆驼跑掉……

>时间是单一维度的,从时间上的先后可以给因果性加以一定的限制,这一限制同时也基于

>一个假定:因果关系是在时间上延续的由物象或事件连接起来的单一链条。这个假定的反

>面就是因果关系不考虑空间上并列的各种可能性。但是这样仍然不能确定原因和结果之间

>的关系何以是必然的,那么就进入下一个问题: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从何而来?

>前面说过,狭义的“观念关系”具有“天然的”确实性和明白性,而“实际的事情”则具

>有不同的真实性和明确性。相应的,二者也就需要不同的推断方式,前者是解证的

>(demonstrative),后者就是大家提到的或然的(probablistic, p. 34)。因果关系不能推

>断,包括不能根据原因推断结果和不能根据结果推断原因两个方面,休谟的论证比较复杂

>,这里不谈。不过,他对因果关系又提出了两个制约因素,这就是经验和恒常。他说:“

>这种关系的知识在任何例证下都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这种知识所以生起,完全是因

>为我们根据经验,看到某些特殊的物象是恒常的互相连合在一块的。”(p. 28)

>经验没有什么太多可解释的,指因果关系不能凭空想象,必须有经验上的根据,值得一提

>的是两个物象之间的“恒常”关系,即多次反复出现的前后相继关系。

>以云儿提出的案例来说,根据经验,桥梁倒塌阻塞航道和船队不能通过这两个物象或事件

>的前后相继关系是恒常出现的,可以确定为因果关系;而桥梁倒塌竟然未能阻止船队通过

>则是罕见的现象,似乎可以作为特例来加以排除。既然阻碍船队的是B桥而非A桥,那么

>就可以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却难以要求A公司赔偿。同理,抢匪的抢劫和银行失窃之间

>的关系也是恒常出现的,因此可以确定为因果关系,起诉B组;而有抢劫的动机却没有抢

>劫的行动就不能构成银行失窃的原因,因此也就不能根据失窃而对A组两人起诉。

>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完。航运公司根据因果关系起诉B公司,银行起诉B组抢匪后,被

>告有权为自己辩护,那么常见的律师策略就是“将原因转化成结果”。B公司可以陈诉施

>工单位如何偷工减料,致使B桥成为豆腐渣工程;B组抢匪可以陈诉幼年时如何受到父母

>暴力侵犯,尤其可能是性侵犯,造成扭曲心理仇视社会,等等等等……

>可见,尽管特定的因果关系由两个前后相继的物象或事件组成,却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

>本身是时间维度上无始无终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前一个环节上的结果是下一个原因,后一

>个原因是前一个环节上的结果。因此,不论具体法律如何规定追溯上限,律师是否有“倒

>因为果,反果为因”的本事,让这两组被告无罪开释,“无因之果”是肯定不会出现的。











作者:须弥山主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阅读会员资料 须弥山主离线  发送站内短信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85626 seconds ] :: [ 20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