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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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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所跟贴 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 Anonymous - (7584 Byte) 2003-5-12 周一, 上午2:13 (376 reads)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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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文章标题: 老芦,根据“芦四条”,学生占广场是必要条件但不是64杀人原因。 (90 reads)      时间: 2003-5-12 周一, 上午9:43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这考虑,我提出自己判断或然事件的因果关系原则:



1)A、B现象都已发生,且A必先发生于B之前。



2)A、B现象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并不是必不可免的。



3)A是B发生的必要条件。



4)在A之先发生或存在的现象,即使是保证B现象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是B的原因。



根据以上原则来确定“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的关系,可得:



1)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都已发生,开枪发生在死亡之前;



2)无论军队开枪还是市民死亡都不具有必然性,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



3)如果不开枪,则市民绝对不会死亡,所以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4)在开枪前市民便已存在于世间,有中共那种政权和共军存在,军队调到了北京,有弹药,等等,

这些虽然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但早在A现象发生前就存在了,因此可以排除。>>





学生占广场发生于军队开枪之前,根据4),军队开枪是64平民死亡原因而学生占广场不是。谢老芦总结出如此清楚的判断标准,可惜的是,推翻了自己的起诉。





作者:非文人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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