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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给老樊:歉意加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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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给老樊:歉意加建议   
所跟贴 端的是转换命题,现在我才明白芦笛为什么和你有理也说不清了: -- 咱老百姓(真) - (650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3:51 (206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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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到底是谁偷换命题?如果阁下还不明白,老古也懒得奉陪了。 (202 reads)      时间: 2003-5-09 周五, 上午5:1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阁下也承认老古原是论证阁下的“蛇足定理”,怎么又变成:我们明明在讨论您说的“利用中文名词没有复数形式来偷换概念,确实是一种诡辩高招”这个命题?难道还不是偷换命题吗?难道阁下以为能证明不要(些)和(都),原因仍有“集合”的复数含义,阁下的“蛇足定理”就能站住脚吗?



恰恰相反,老古要的就使阁下仍坚持自己先说“泛指所有原因之集合”的复数含义,免得阁下到时候改口说成是笔误,所以老古才说那是阁下自设的逻辑陷阱。



阁下再想想“所有原因之集合”是不是结果的充分条件?而且还是充要条件?



云儿前贴中说:“原因就是引起现象的充分条件中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份的条件”。这里的“原因”明显是单数(“一个。。。。。。条件”),而结果的“充分条件”才是作为该充分条件之必要条件的“原因之集合”;由此也不难推出,阁下坚持的“所有原因之集合”也就是结果的“所有充分条件之集合”,当然也就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了’”!



阁下即使偷换命题讨论老古所说“利用中文名词没有复数形式来偷换概念,确实是一种诡辩高招”的议论,无论新命题是否成立,也救不了阁下的“蛇足定理”的命,难道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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