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提上来给老樊:歉意加建议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提上来给老樊:歉意加建议
所跟贴
端的是转换命题,现在我才明白芦笛为什么和你有理也说不清了:
--
咱老百姓(真)
- (650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3:51
(206 reads)
古迷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到底是谁偷换命题?如果阁下还不明白,老古也懒得奉陪了。
(201 reads)
时间:
2003-5-09 周五, 上午5:1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阁下也承认老古原是论证阁下的“蛇足定理”,怎么又变成:我们明明在讨论您说的“利用中文名词没有复数形式来偷换概念,确实是一种诡辩高招”这个命题?难道还不是偷换命题吗?难道阁下以为能证明不要(些)和(都),原因仍有“集合”的复数含义,阁下的“蛇足定理”就能站住脚吗?
恰恰相反,老古要的就使阁下仍坚持自己先说“泛指所有原因之集合”的复数含义,免得阁下到时候改口说成是笔误,所以老古才说那是阁下自设的逻辑陷阱。
阁下再想想“所有原因之集合”是不是结果的充分条件?而且还是充要条件?
云儿前贴中说:“原因就是引起现象的充分条件中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份的条件”。这里的“原因”明显是单数(“一个。。。。。。条件”),而结果的“充分条件”才是作为该充分条件之必要条件的“原因之集合”;由此也不难推出,阁下坚持的“所有原因之集合”也就是结果的“所有充分条件之集合”,当然也就是“结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了’”!
阁下即使偷换命题讨论老古所说“利用中文名词没有复数形式来偷换概念,确实是一种诡辩高招”的议论,无论新命题是否成立,也救不了阁下的“蛇足定理”的命,难道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吗?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我也同意就此打住,我们再讨论下去已离题太远。但是,我指出一点:
--
咱老百姓(真)
- (382 Byte) 2003-5-09 周五, 上午5:47
(180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047355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