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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回应张三一言《合法政权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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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回应张三一言《合法政权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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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上来回应张三一言《合法政权两原则》 (476 reads)      时间: 2003-5-05 周一, 下午7:0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这又回到了是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问题:在一些仍然虔诚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如信奉神权合一的原教旨主义伊斯兰教义的某些民族中,根本没有你所说的政教分离、保护少数、不得侵犯个人权利的“自由精神”,这样的民族如果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往往会选出一个你所说的“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如阿尔及利亚曾经出现的事情。



如果照你的说法,这样的政权不管获得多少选票都不是“合法”的,那合乎逻辑的应对之策似乎就只有两种选择:一、或者像阿尔及利亚军政府那样,取消选举结果,不再举行新的选举,维持军事独裁;二、或者无限期地推迟举行选举,先用一个靠非民主、或半民主的方法组成的政府维持社会秩序(如目前伊拉克或阿富汗的做法),然后等待占领军对这个“未开化的”民族进行“民主教育、民主启蒙”。但这个“军政”或“训政”的时间长短到底应该由谁定?如果主导“军政”或“训政”的非民主统治者即使在时机成熟时也不肯放权怎么办?



又回到我过去多次提及的问题:如果美国认为伊拉克人民现在举行选举“时机不成熟”,那为什么要提前“解放”人家呢?如果美国像它一直口口声声说的那样“尊重伊拉克人民的选择”,那为什么要对这种选择预设条件呢?如果伊拉克人民通过投票作出的选择是否“合法”竟然是由外族(如美国人)、或外人(如您张三一言老)来裁决,那这是“民主”呢,还是“君主”(由美国的拉姆斯菲尔德等政客或由您张三老做主)呢?是“民族自决”呢,还是“外族他决”呢?











附:张三老原帖:



作者: 张三一言 合法政权二原则 5/5/2003 03:26 [Click:27]







合法政权二原则



张三一言



伊拉克人按照民主程序,获得了100%的选票支持选出一个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这个政权合法吗?



回答是不合法。其中道理,且听张三道来。



[一]、合法政权第一原则:民主选举是衡量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标准



世界上最早存在的是皇帝掌握实权的皇权政治。这个皇权是以皇权天授理论为基础,以血统为根据的而具有合法性。这是传统的权力,现今人们也承认它的合法性。不过当这种权力受到民主的挑战时,其合法性就失去了理据。除了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外,世界上所有政权,凡是由真正民主程序选出的就是合法的权力,凡是没有经真正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包括假民主选举出来的权力),都是非法的。即使现在已经不是皇权的国家,重建皇帝专权的权力也是非法的。



正如一个人抢了别人的老婆,虽然这个“丈夫”做得比被偷女人的丈夫更称职完美,并得到了这个女人心甘情愿的接受。但这个婚姻仍然是一个不合法的婚姻。城头竖起大王旗,随后在这个大王治理下,出现太平盛世,人民安居乐业,受到人民欢迎。我们可以说这个政权具有认授性,但不能说它具有合法性。



一个政权是不是合法,要看它的权力的来源而不是看它权力来源后的表现。



所以结论是,对现代政权来说,只有由民主程序所出的政权都是合法的。这是唯一的标准。



[二]、合法政权第二原则:侵犯人权的政权是非法的政权



一个政权即使是由真正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如果这个政权本质是侵犯人权的,或者它本质原本并不侵犯人权,但后来演变成为侵犯人权了,它们都是不合法的政权。



现在以“伊拉克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获得了100%的选票支持选出一个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也是非法的”为例,讨论这个问题。



[不合法的理由一]、一个本质上侵犯人权的政权是不合法的。



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的本质是侵犯人权的,例如它剥夺妇女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它违反人权的惩罚……所以它是不合法的。



[不合法的理由二]、侵犯了少数人的利益。



也许有人说,这些权利是伊拉克人信神信念下自愿放弃的,是他们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作出的决定,所以这些侵犯人权都是基于合法前提下的行为,受罚人都不反对,所以是合法的。



但事实是,并非所有的人都是支持选择这个政权的,像萨达姆那样的100%选票赞成是假的。起码很多妇女未必愿意接受这样的对待。少数人权利受到剥夺仍然是事实,所以它是非法的。这是从现实角度谈,那么从理论上看有没有可能是合法的呢?假设包括妇女在内真的是100%选择了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这个政权合法吗?



回答一样是否的:不合法。



理由是还有不够年龄投票者(甚至还有那些未出世的人)并没有表示过同意对他们基本人权的侵犯。所以它还是非法的。



[不合法的理由三]、它剥夺了人们竞争和再次选择的权利。



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一旦建立后,就不容人们挑战它,也不准人们对它作再选择。它剥夺了人们在政治上和原教旨政权作竞争,也不许人们再选择世俗政权。倘若它容许反原教旨的世俗政党对它挑战和竞争,容许人们对政治制度的再选择,它就不是完全的神权合一原教旨政权了。



一个剥夺人们选择政治制度的权力是不合法的权力。



[三]、合法政权二原则的关系



民主和自由的理念不论从其来源和理论来说都是各自独立的,甚至是矛盾冲突的;但从现实来看两者则是不可分割的。即是说,现今的民主不论是政治实体或理论,都不存在没有自由的民主。现代民主政权必然是民主和自由相配合的政权,是自由精神指导下的民主政权。



第一原则就是常说的民主,它的任务是解决的是「谁应该行使公共权力」的问题。由选民行使权力决定一个政权,这个政权就是肯定和合法的。第二原则就是自由。它判定第一原则实际本质是否合法,即这个权力是绝对的还是受到限制的、个人所有的权利有没有受到这个权力的干涉。如果民主选举出来的是一个绝对的权力、是一个侵犯人权的权力,则这个民选政权是非法的。



第一个原则是手段,第二个原则是价值系统。第二个原则优于第一原则,第一原则受第二原则管制。



即多数选择不是绝对合法的。多数选择必须受自由价值系统的指导。一个没有自由价值系统内容的民主只是一种多数暴政的型态。比如说在101个人中,有100人投票决定杀死第101那个人,这个多数决定不叫做民主,它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说它不合法,理由是这样的多数决定的所谓民主没有自由精神中的保护少收和不得侵犯个人权利的内容。



现在回答文章开头时提出的问题:伊拉克人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获得了100%的选票支持选出一个神权合一的原教旨政权也是非法的。



2003/5/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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