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我理解的程序公正---古迷先生请进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我理解的程序公正---古迷先生请进
所跟贴
我理解的程序公正---古迷先生请进
--
Anonymous
- (1486 Byte) 2003-4-15 周二, 下午11:32
(236 reads)
古迷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结果是否公正是不可知的”已超出理性讨论的范围。
(69 reads)
时间:
2003-4-16 周三, 上午1:0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在理性的范围内,“结果公正”当然是可知的,至少在事后是可知的,有些在事先也是可预估的。例如,美打伊完全合乎美国程序(国内法高于国际法),并无程序公正问题,那美国人凭什么反战,主要还不是因为预估它没法实现结果公正。
此外,认为“结果公正无法直接实现,必须通过程序公正达到”也太绝对。老樊好像为此举过反例。比如,某甲知道某乙偷了我家的东西,根据程序公正优先的原则,甲理应向警方报告甚至打官司以索回。但他自作主张,去乙家把自己的东西偷回来就得。这显然就是采用违反程序公正的手段实现了结果公正--物归原主。而通过程序公正往往却未必能得到如此公正的结果,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输官司,或至少有所花费。
在政法领域里也是这样,因此才有违法抗争。这里的“违法”并非只指挑战个人或族群被歧视的“恶法”,也有为了结果公正的紧急需要而违反一般要花费时日的公正的程序法。例如,一些有意挑起舆论重视的违法的游行、示威等,这也是甘地和金等的主要抗争手段。
法律本身还分程序法和实体法两种,如《刑事诉讼法》属于前者,而《刑法》属于后者。保证程序公正的主要是程序法,而结果公正主要靠实体法保障。程序法可以是良法,但实体法仍可能是恶法。例如,如果《刑法》规定小偷一律砍手,或通奸都处死,即使《刑事诉讼法》定得再完美,司法程序执行得再公正,在我们看来那也是无结果公正可言的恶法。而且最好的办法也是通过违背程序公正的办法来废除,消极的是协助嫌犯逃亡,积极的是聚众闹事,干扰司法审判程序,甚至劫法场等等,当然也包括鼓动外国人和政府来干涉内政。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0.263411 seconds ] :: [ 23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