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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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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
所跟贴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
非文人
- (52052 Byte) 2003-4-02 周三, 下午5:46
(128 reads)
非文人
[
个人文集
]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936
经验值: 17496
标题: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114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下午5:49
作者:
非文人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
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
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
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
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
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
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
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
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
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
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
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
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
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
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
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
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
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
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
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
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
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
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
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
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
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
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
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
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
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
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
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
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
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
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
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
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
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
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
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
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
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
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
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
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
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
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
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
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四条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
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
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
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
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
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
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
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
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
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
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
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
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
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
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
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
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
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
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
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
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
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
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
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
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
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
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
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
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
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
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
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
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
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
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
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
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
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
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
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
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
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
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
珍贵树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
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
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
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
处罚。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
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
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
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
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
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
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
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
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
为淫秽物品。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
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
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七十条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
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
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
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
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
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
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七十六条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
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七条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
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九条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
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
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
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
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
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
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
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
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
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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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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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ction: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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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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